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省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跨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核。
(五)承擔建立全省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全省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省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省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起草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省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級中心鎮的建設。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城鎮垃圾處理、城鎮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廳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廳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信訪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按照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承擔省城市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城鎮化工作處
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鎮化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擬定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試點工作;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發展有關政策,指導檢查各設區市新型城鎮化工作。
(三)綜合財務處(掛省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辦公室牌子)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各項建設資金的管理;負責廳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有關協調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承擔廳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廳機關政務公開工作。
(五)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相關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組織指導本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六)工程建設處
組織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執行建設監理、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資質標準;指導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與造價、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指導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工作。
(七)勘察設計處
擬訂全省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管理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和勘察設計諮詢單位資質標準;負責政府投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工作,參與概預算方案的審批;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指導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工作;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認定和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城鄉規劃處
擬訂全省城鄉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跨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各類開發區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歷史優秀建築保護工作;指導全省城鄉規劃執法監察;承擔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的有關工作。
(九)城市建設處(掛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城市防汛辦公室牌子)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改革措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和環境衛生等工作;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和城市建設管理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城市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生物多樣性工作;承擔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承擔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城市防汛辦公室的工作。
(十)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承擔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的有關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組織實施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標準;承擔全省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十一)住房保障處(省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實施工作;承辦國家和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指導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處公積金管理違規行為;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承擔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三)村鎮建設處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級中心鎮的建設工作。
(十四)執法監察處(掛省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牌子)
擬訂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組織開展綜合執法檢查和專項督查,牽頭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受理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指導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工作。承擔省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省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監督檢查省政府審批的城鄉規劃實施情況,負責國家派駐山東城鄉規劃督察員的聯絡、服務工作。
(十五)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市場;承辦有關涉外事宜。
(十六)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資格制度和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十七)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八)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履行職責,堅持依法行政,使省建設廳各項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 國務院工作規則、建設部工作規則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工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省建設廳的各項工作以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認真履行省委、省政府賦予的職責和任務,切實貫徹省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條 建設廳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班子成員,要勤奮學習,不斷提高理論修養和業務知識水平;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雷厲風行地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指示,快速高效地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令行禁止,保證政令暢通;求真務實,自覺掌握和運用經濟規律,按客觀規律辦事,深入調查研究,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勵精圖治,解放思想,開拓進取;忠於職守,齊心協力,勤奮工作,講究效率;增強法制觀念,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廉潔從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建設廳各職能處室、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依法行政,在廳黨組界定的職責範圍內,認真負責,高標準、高質量地做好工作;要推行政務公開,實施電子政務,大力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不推諉,不扯皮,樹正氣,講大局,切實貫徹落實好省建設廳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章 廳長、副廳長和處長職責
第五條 省建設廳實行廳長負責制,廳長負責省建設廳的全面工作。
第六條 副廳長協助廳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廳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工作,並可代表建設廳進行內事、外事活動。
第七條 廳長(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省建設廳黨組會議、廳長辦公會議和全體幹部會議。
第八條 省建設廳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必須經廳黨組會議或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 廳長因公出差、出國或在外學習期間,委託一位副廳長主持工作。副廳長在外學習、出差、出國期間,一般由廳長代管其工作。
第十條 機關各處室處長(主任)、有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廳長、副廳長的領導下,負責本處室、單位的工作,簽署工作請示或報告;各處室、單位的副職在處長(主任)、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分管工作。
第十一條 處室負責人需要向廳長匯報的事項,應先向分管廳長匯報;確需向廳長匯報的,原則上應事前徵求分管廳長的意見。
第三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二條 要建立健全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領導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三條 報請省政府審議的重要決策建議、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實行調查研究、評估論證、徵求意見和廳長辦公會議討論的程式,事先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要主動協商;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報紙和網路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在調查研究、充分論證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交廳長辦公會議討論。
第十四條 廳長辦公會議決定報省政府的重要決策建議,在向省政府行文報告時,不僅要寫明其必要性、可行性,還要寫明論證的過程,以及專家、相關部門和人民民眾的意見。
第十五條 對省政府的重大決策,必須堅決貫徹落實,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條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省建設廳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和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條 廳行政審批中心受理許可(審批、核准)事項15項、備案事項2 項。廳行政審批中心會同機關有關處室、單位共同承辦行政許可(審批、核准)、備案事項。要堅持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原則,按照《山東省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山東省建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山東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和 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的意見》,嚴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
第十八條 加強法制建設,圍繞五年內基本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法律體系的總體要求,制定建設廳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以及完成的進度與措施。
第十九條 制訂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建設廳應主動商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報請省政府發布或與有關部門聯合發布。建設廳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報省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二十條 嚴格實行 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行政執法要與責任掛鈎、與經濟利益脫鉤。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章 加強監督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建設廳機關及建設系統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和檢查,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政令暢通。
第二十二條 建設廳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加強建設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違法的或者其他不當的 具體行政行為,自覺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接待與處理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廳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名處都要積極配合辦公室做好民眾的來信來訪與上訪民眾的勸返工作。對民眾來信來訪反映較集中的問題,要成立專門班子,群策群力,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第二十五條 要自覺接受輿論、社會監督員和人民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政務信息要及時在山東建設信息網站發布,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六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六條 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第二十七條 廳及各處室、單位要制訂年度工作計畫。綜財處負責制訂山東省建設事業年度計畫,辦公室負責提出廳年度工作要點、廳會議計畫,法規處負責提出廳立法計畫、調研計畫、執法檢查計畫,科教處負責提出廳教育培訓計畫,外事外經處負責提出廳出國團組的年度計畫,人事處負責提出各類表彰計畫,經廳長辦公會議審定後下發執行。
第二十八條 制定並簽署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每項工作必須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涉及到兩個以上處室、單位辦理的事項,由主辦處室、單位牽頭並負主要責任,相關處室、單位要積極配合併負協辦責任,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十九條 每月末召開廳長辦公會議,對各處室、單位上月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下月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
第三十條 要認真貫徹落實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年中和年末都要認真總結。年中和年末各市建委(建設局)、各處室、單位要向廳報告落實情況。廳在年中和年末要向省政府報告工作完成情況。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一條 省建設廳實行黨組會議、廳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全體幹部會議制度。省建設廳視情召開全省建設工作會議部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廳黨組會議由廳黨組成員組成,助理 巡視員和有關人員列席。廳黨組會議議題由廳黨組書記確定,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託黨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廳黨組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必要時由廳黨組書記決定隨時召開。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廳辦公室負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 .傳達學習黨中央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方針和政策;
2 .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指示的重大措施、部署和安排;
3 .研究決定省建設廳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4 .研究決定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機構設定和人事任免、考核獎懲事項;
5 .研究討論其他必須由黨組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廳長辦公會議由廳長、副廳長、駐廳紀檢組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組成,有關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有關人員列席。廳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廳長確定,由廳長或廳長委託的副廳長召集和主持。廳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廳辦公室負責。廳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 .傳達學習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指示並研究貫徹落實的意見,通報和研究省建設廳總體和專題工作情況;
2 .研究決定省建設廳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 .討論通報省委、省政府和建設部的重要工作情況和意見;
4 .討論報請省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和報經省政府審議、由省人大審議的地方法律(送審稿);
5 .討論議定以省建設廳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6 .討論研究代省政府審批或報省政府審批的 城市總體規劃、省級風景名勝區、擬表彰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及報國務院審批的特大城市總體規劃(送審稿);
7 .討論研究報建設部審批的企業資質、國家風景名勝區、先進單位和個人表彰事項;
8 .研究全省建設長遠規劃、年度計畫、 財務收支計畫以及會議計畫、教育培訓計畫等。
9 .督促檢查上月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研究安排下月工作任務。
10 .其他需要廳長辦公會議研究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 廳黨組會、廳長辦公會,要提高議事效率和決策質量。擬提交廳長辦公會或黨組會議研究的議題,由主辦處室、單位提前填寫《廳長辦公會黨組會議題申報單》,經廳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分管廳長、廳長審核;凡涉及兩個以上處室、單位職責範圍的,主辦處室、單位必須主動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經廳長確定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會前須經辦公室主任嚴格審查把關,確保提出的決策建議切實可行,提供的依據準確無誤,文字表述言簡意賅。研究討論發言時,要緊緊圍繞議題,抓住關鍵,言簡意明,不重複別人的意見,準確地表明自己的觀點、態度,一般每人發言不超過10 分鐘。除貫徹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處理突發事件,以及廳主要領導提議需要緊急提交的議題外,一般會議議題應於會前3 個工作日報送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專題會議,由廳長或副廳長主持,有關人員參加,研究討論有關專項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專題會議由有關處室、單位負責組織並負責起草紀要,紀要經會議主持人審定後報辦公室統一編號存檔。
第三十六條 省建設廳全體幹部會議,由廳長或廳長委託的副廳長主持,機關全體幹部和廳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主要是傳達中央和省委重要會議精神,通報政治經濟形勢和省建設廳有關情況,部署重要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以省建設廳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要儘量減少,嚴格控制。擬在下一年度以省建設廳名義召開,並要求市建委(建設局)副主任(副局長)或相當於副主任(副局長)職務以上的領導幹部參加的全省性會議,各處室、單位要在每年底提出意見,交辦公室匯總,由廳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必須臨時追加的會議,須提前15 天報廳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第三十八條 省建設廳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會議通知由廳辦公室統一印發,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辦公室和有關處室、單位負責。
第三十九條 會議要按照精簡、高效、節儉的原則,儘量壓縮時間、節省開支,並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的形式召開,不得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開會。
第八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四十條 公文的審批應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和《山東省建設廳機關公文處理細則》和《山東省建設廳檔案格式細則》中規定的程式和格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 要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需經廳黨組會議或廳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通過的事項,未經研究、討論通過,不得擅自行文。
第四十二條 各市建委(建設局)、省直有關單位和廳屬單位報送省建設廳審批、答覆的公文,均應經辦公室登記、分辦,按分管領導批示辦理。廳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廳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審核、運轉。廳領導批示過的公文,交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涉及其他處室、單位工作的檔案,應經有關處室、單位會簽;意見不一致的,須有關領導協調或將不一致的意見提交領導裁決。
第四十三條 省建設廳黨組檔案,有關處室、單位起草後,送辦公室審核,由辦公室主任審簽後,由廳黨組書記簽發。省建設廳的檔案分為普發檔案(魯建發)、非普發檔案(魯建×字)和函件(魯建×函)。有關處室、單位起草後,送辦公室審核,其中“魯建發”檔案,上報建設部、省委、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資金、人事、機構設定等重要檔案由辦公室主任審簽後,由廳長簽發;“魯建×字”檔案由辦公室主任審簽後,由分管廳長簽發;函件送辦公室審核後,由分管廳長簽發。
第四十四條 嚴格遵守省委、省政府關於報送公文的有關規定,向省委、省政府、建設部報送的請示文稿和代省委、省政府擬制的發文文稿,廳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審核把關,全面負責。直屬機構、 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直接向上級部門報送公文,不以建設廳名義向省委、省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第四十五條 不按程式辦理而簽發的檔案,不予用印。
第四十六條 精簡公文和電報。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未經省政府同意,建設廳不得擅自對下級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屬於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省政府同意的事項,報經省政府領導審定後,可加“經省政府同意”字樣由建設廳行文。廳機關除辦公室外,各處室、單位不得擅自對全省各市建委(建設局)及有關行業主管局行文。
第四十七條 省建設廳與其他部門聯合行文或者省建設廳檔案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廳領導先簽意見,然後送往有關部門會簽。如有分歧意見時,主辦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儘可能協調解決問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廳分管廳長出面協商;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建設性意見,報省政府或有關部門協調或裁定。不得把未取得一致意見的公文印發各地執行。
第四十八條 其他部門、單位需由省建設廳會簽的檔案,一般性檔案由辦公室承辦,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由法規處承辦,有關處室、單位提出意見後,送辦公室或法規處匯總,如無不同意見,由辦公室送有關廳長會簽;如有修改意見,則形成文稿,送有關廳長簽發。
第四十九條 各處室、單位對各種會簽檔案要抓緊辦理,不得拖延,如無特殊情況,會簽省直其他部門的檔案時,須在1 個工作日內回復;會簽廳機關內部各處室、單位檔案時,一般應當在3 工作日內回復。
第五十條 省建設廳規範性檔案,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通過山東建設信息網站傳輸下發。涉及密級的公文在制發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上級有關保密規定。
第九章 重要工作督查制度
第五十一條 省建設廳督查工作在廳黨組的領導下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有關處室、單位抓好落實。
第五十二條 對以下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1 .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協的重要檔案、決定事項、上級領導的批示件和重要會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2 .建設部重要檔案的貫徹落實和決定事項的辦理情況;
3 .廳黨組會議、廳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廳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
4 .有關單位或部門報省建設廳的審批事項等;
5 .省人大、省政協代表議案、提案辦理落實情況;
6 .其它需督促檢查的事項。
第五十三條 重要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督查:
1 .立項通知。廳辦公室對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項要及時立項,經廳辦公室主任審核後通知承辦單位。
2 .檢查催辦。廳辦公室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處室、單位接到承辦任務後,應抓緊辦理,並按時限要求和有關規定辦結。
3 .匯總報告。辦公室收到承辦單位的回覆報告後,要按照事實清楚、結論準確、處理得當的要求進行審核把關,對不符合要求的進行補充、修改,最後根據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匯總報告。重要事項辦結後,辦公室負責將辦結報告、檢查反饋的原始材料整理立卷歸檔。
4 .建立《督查通報》《督查專報》制度。不定期印發《督查通報》,總結督查工作,重點通報貫徹省委、省政府、建設部等 上級主管部門的重要檔案、會議的落實情況;廳黨組會議、廳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等。不定期印發《督查專報》,主要向省委、省政府反映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
第五十四條 對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中明示我廳辦理的事項,必須重點督辦。省政府領導批示我廳“閱”或“參閱”的,由廳領導視批示件的內容做出批示,其中,涉及到群體性事件、質量安全事故的查處等,一定要按時限要求辦結。
第十章 工作作風紀律
第五十五條 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制定和落實調研計畫, 大興調查研究之風,解決重點、難點和民眾反映突出的問題。廳領導到各市調研和檢查工作,要輕車簡從,儘量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不給基層添麻煩。
第五十六條 切實減少和從嚴控制各類慶典活動,能不搞的堅決不搞,能從簡的一律從簡。廳里召開的表彰會、座談會、研討會、報告會以及各類紀念活動等,一般不請省級領導參加,同時,廳領導一般不參加各市舉辦的以上各種會議或活動。確實需要省、部級負責同志參加的活動,要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規定程式報批。
第五十七條 廳領導參加各市各部門邀請的會議活動,由廳辦公室嚴格控制,統一協調安排。為保證廳領導集中精力研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廳領導一般不出席市建設、規劃、管理等部門召開的會議,一般不參加頒獎、剪彩、慶典、聯歡等事務性活動。一般不為部門、地方的活動題詞、題字、發賀信、賀電。
第五十八條 凡國家有關部委、省內市政府負責人,外省、市、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人及來我廳考察、調研、講學的專家學者、港澳台胞和外賓,各市規劃、建設、管理等部門的負責人,需省建設廳安排食宿的,原則上安排在習習居接待處或機關食堂餐廳,按接待標準接待,陪餐人員從嚴掌握。
第五十九條 新聞單位對廳領導的採訪、專訪活動,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辦理
第六十條 建設廳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省委、省政府和廳黨組有關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關係、謀私利。
第六十一條 建設廳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委、省政府和廳黨組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委、省政府和建設廳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六十二條 建設廳機關工作人員赴境外進行專業考察學術交流、中長期培訓和經貿活動,以及邀請外國人來華訪問等事宜,要嚴格按照《山東省建設廳因公出國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因私出境要嚴格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處級和廳管企業領導幹部的出訪,應先報分管廳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廳長同意,再報廳長批准,由外事處辦理。處以下幹部出訪,由分管廳長同意,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廳長批准,由外事處辦理。
第六十三條 廳長出差、出國等由辦公室將離濟時間、前往地點、聯繫電話等事項,及時報省政府值班室。
第六十四條 其他副廳長出差、出國或休假,須事先向廳長報告,經批准同意後,將離濟時間、前往地點、聯繫單位及電話、返回日期等事項告知辦公室。
第六十五條 機關處室、單位的處長(主任)、主要負責人出差、出國或休假等,向分管副廳長請示報告,經廳長同意後告知辦公室,以便安排有關活動。
第六十六條 辦公室每日安排一位廳領導留廳值班。節假日由辦公室按處室順序安排值班,並安排一位廳領導總值班。
部門設定
標準定額站
職能分工: 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及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省工程建設標準造價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發布山東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指導企業制定工程建設企業標準,負責工程建設企業標準的備案。負責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行政許可,並對工程造價諮詢行業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省工程建設標準造價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監督檢查工程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計價過程的日常管理,負責對國有投資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監控。
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職能分工: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
山東省城市燃氣安全檢查監督站
職能分工: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燃氣安全生產、熱力行業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方針政策,起草和制定本省燃氣安全生產、熱力行業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二、制定全省燃氣安全生產、熱力行業管理規劃和目標,指導和監督檢查城市燃氣、熱力管理部門開展燃氣安全生產、熱力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三、參與國家和省審批燃氣、熱力工程項目建議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審查工作;四、負責燃氣、熱力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初審工作,負責燃氣、熱力工程施工企業、企業經營資質,以及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的審查工作;五、負責指定燃氣器具檢驗機構對燃氣器具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並向社會公布燃氣器具銷售目錄;六、組織開展燃氣管理、服務、儲運和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等從業人員和熱力行業從業人員技能崗位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七組織全省燃氣、熱力 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安全生產工作經驗;負責全省燃氣、熱力安全生產統計報告工作,負責燃氣、熱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通報燃氣、熱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情況;八、掌握全省燃氣、熱力行業工作動態,傳遞行業管理信息;推廣套用燃氣安全、熱力行業發展的新技術、新成果;九、負責省燃氣、熱力行業協會等社團工作。
領導介紹
王玉志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
李 力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萬利國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巡視員、黨組成員
李紹增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省紀委駐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紀檢組組長、省監察廳駐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監察專員
耿慶海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李興軍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孫松青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巡視員
盧曉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巡視員 席思國 省紀委駐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紀檢組副廳級檢查員
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118名,配備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處級領導職數4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