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辦幼稚園編制標準

為加強公辦幼稚園教職工隊伍建設,規範幼稚園編制管理,合理配置基礎教育資源,促進我省學前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通知

山東省公辦幼稚園編制標準

關於印發山東省公辦幼稚園編制標準的通知

魯編辦發〔2012〕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公辦幼稚園編制標準》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全文

山東省公辦幼稚園編制標準

為加強公辦幼稚園教職工隊伍建設,規範幼稚園編制管理,合理配置基礎教育資源,促進我省學前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縣級以上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舉辦的幼稚園。

國有企業利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和國有資產舉辦的幼稚園,村(社區)集體舉辦的幼稚園等,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核編標準

幼稚園教職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專任教師、醫務和財務人員。保育、後勤服務人員逐步採用勞務招聘等方式解決,不列入編制管理。

(一)班級規模

小班(3至4歲):20-25人。

中班(4至5歲):26-30人。

大班(5至6歲):31-35人。

(二)教職工與幼兒比例

全日制普通幼稚園:1∶6-8

寄宿制幼稚園:1∶5-6

(三)教職工結構比例

管理人員:6個班以下的幼稚園配園長1名,6-9個班的幼稚園配正副園長各1名,10個班以上的幼稚園配園長1名、副園長2名。鄉鎮(街道)中心幼稚園可在上述配備標準基礎上增配副園長1名。園長應由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其他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師兼任。

專任教師:不低於教職工總數的91%。

醫務人員: 一般每園配1名,寄宿制的每園配2名,幼兒超過200名的酌情增加。

財務人員:一般每園配專職會計1名,出納視幼稚園規模大小設專職或兼職1名。

鄉鎮(街道)中心幼稚園、示範和實驗性幼稚園可本著從嚴從緊的原則,按不超過教職工編制總數的5%核增附加編制;山區湖區幼稚園、多民族教育或特殊教育幼稚園可本著從嚴從緊的原則,按不超過教職工編制總數的8%核增附加編制。

三、有關要求

幼稚園編制由主管部門根據本標準提出具體核編方案,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程式審批。幼稚園教職工編制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3-5年核定一次。在園幼兒數量變化較大的,也可在學年轉換期間,由幼稚園主管部門提出編制調整意見,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批准後適時調整。

機構編制部門要切實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按規定程式核定幼稚園編制,核編後全面實行編制實名制,健全完善編制、人員與財政預算管理相結合的配套約束機制。財政部門要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嚴格按編制內實有人數核撥幼稚園相關經費。

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合理規劃幼稚園布局結構,對於規模較小的幼稚園,有條件的要進行適當調整合併,發揮規模效益,提高教育質量。

本《標準》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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