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
魯政發〔2009〕10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09年9月11日
意見
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建立責任分擔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的原則;堅持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促進參保人員跨地區合理流動的原則;堅持規範基金運行和監督,確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則。
二、總體目標
按照國家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要求,在全省範圍內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有關政策;統一繳費基數和比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統一管理基金;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預算;統一信息系統平台和相關業務流程。
三、主要內容
(一)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有關政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有關重大政策,均由省根據國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和組織實施。凡全省統一規定執行的政策,各地不得另行作出規定或擅自變更。
(二)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參保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工資總額低於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以職工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別高於或低於20%的市要按照統籌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逐步統一到20%。職工個人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發〔2006〕92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按《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發〔2006〕92號)及有關規定執行。統籌項目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項目(含審定的原行業統籌項目)執行。主要包括:按改革後計發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按原規定計發的離退休金、退職生活費、符合規定的補助補貼,以及按國家和省統一政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按規定享受的喪葬補助費,離休、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統一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支付。
(四)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按照全面性、平衡性、專用性、規範性原則,全省統一編制和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基金收入預算主要根據以前年度實際參保繳費人數、繳費工資增長及費率調整等因素,綜合考慮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含清欠)、利息、財政補貼、上級下撥基金等指標編制;基金支出預算主要根據離退休人數的增減變動、基本養老金水平提高等因素,綜合考慮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上解上級基金等支出指標編制。
編制完成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匯總納入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五)統一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市歷年滾存結餘基金及當年收支結餘基金,實行留存各市管理的辦法。但各市動用結餘基金需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各市按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額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級調劑金,具體比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發展的需要和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確定。中央財政、省財政補助資金和上解的調劑金由省級統一調劑使用。
明確省、市、縣各級政府責任。基金預算內收支缺口,由當地歷年滾存結餘、地方財政補助和省級調劑解決。因基金短收、超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預算外收支缺口,全部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
(六)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制定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流程。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統一的業務流程辦理各項養老保險業務,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範化、標準化和專業化,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水平。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套用,滿足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要求,實現省、市、縣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的數據及時交換和信息共享,並逐步延伸套用。
四、組織領導
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多方利益調整。各級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保證省級統籌工作平穩運行。
(一)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實行省級統籌的重要意義,從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和發展的大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落實中央和省里的政策,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各有關部門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不斷完善工作機制,抓好工作落實,共同推進省級統籌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強化基金征繳,積極拓展籌資渠道,確保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要切實做好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審工作,強化基金收支審核、管理和監控。要建立完善基金征繳考核獎勵約束機制,促進基金征繳,增強基金支撐能力。要完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信息管理部門的設定,結合工作需要進一步充實工作人員,為省級統籌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省級統籌工作的督查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本意見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已有政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