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魯政發〔2015〕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我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二、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工資超過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凡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項目,均應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精神文明獎等只適用於部分單位工作人員的項目,不納入繳費工資基數。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具體項目,按照與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相對應的原則確定。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三、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鈎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一)本意見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詳見附屬檔案。
(二)本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過渡性養老金。
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改革後計發辦法(簡稱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改革前退休費計發辦法(簡稱原辦法)計發的待遇的,按照原辦法計發的待遇發給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原辦法計發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
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製定並指導實施。
(三)本意見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經審核確認後,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五)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範圍,繼續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可由原所在單位負責發放,或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
四、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省政府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合理確定調整辦法和調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五、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逐步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現階段,我省暫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政府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在全省範圍內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有關政策,統一繳費基數和比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預算,統一信息系統平台和相關業務流程。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六、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指設區的市,含省直,下同)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改革後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七、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國家規定製定。
八、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要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對於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確有困難的非財政供款單位,經審核確認後,可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九、做好與現行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政策的銜接
各地現行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要按照新制度即行並軌。改革前,各地已積累的統籌基金併入新制度統一使用,應收未收的養老保險費要確保征繳到位。對於各地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除由財政代繳的外,原則上,改革前已退休人員自改革之月、未退休人員自退休之月一次性發放給本人。具體發放方式,由各設區的市結合實際確定。
十、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一、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
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國家統一制訂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實現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駐魯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屬地化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同時集中受託管理其職業年金基金。
本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我省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附屬檔案: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
附屬檔案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