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準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聘用在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以及特設崗位的工作人員考核,適用本辦法。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考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機關工勤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以及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堅持民主公開、客觀公正、科學規範、注重實績的原則,以聘用契約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和工作標準為依據,以工作績效為重點內容,以服務對象滿意度為基礎,按照規定的內容、標準、程式和方法進行,充分發揮考核結果的激勵約束作用。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實行單位內部評議與服務對象評價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在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和同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進行。

第五條各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行業部門,探索制定分行業考核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七條事業單位應當全面準確考核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遵紀守法情況和在政治立場、思想政治素質、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主要考核履行崗位職責能力、業務水平以及管理、專業技術和技能水平的提高、知識更新、工作創新等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責任心、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公共服務意識等方面的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產生的社會效益以及服務對象的滿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潔從業方面的表現。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九條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工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與出勤、遵守單位管理制度情況,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及所產生的效益,服務對象的滿意度等。平時考核由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第十條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側重考核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工作表現。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進行。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行業特點,按照農曆年、學年等周期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條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為基礎,側重考核聘期任務目標完成情況。一般在聘期結束前一個月內進行。

聘期考核與年度考核間隔不超過2個月的,可以同時組織。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將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結合,統籌安排,有效銜接。

第三章考核標準

第十三條考核標準應當以崗位職責及年度、聘期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具體標準由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考核標準應當明確具體,不同崗位、不同層次的工作人員,在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方面應當有不同的要求。

第十四條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

第十五條 管理崗位聘用人員考核各檔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精通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履行崗位職責出色,工作成績突出。

合格: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自律,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基本合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業務素質一般,未完全履行崗位職責,基本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和廉潔從業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和廉潔從業方面存在嚴重不足。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崗位聘用人員考核各檔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學風端正、學術誠信、清正廉潔、勤奮敬業,專業技術能力強或提高快,工作有創新,履行崗位職責出色,工作成績突出,成果顯著。

合格: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學風端正、學術誠信、廉潔從業、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能力較強或提高較快,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取得一定的業績成果。

基本合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業務素質一般,未完全履行崗位職責,基本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學風建設、學術誠信、職業道德、廉潔從業等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或在學風建設、學術誠信、職業道德、廉潔從業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

第十七條 工勤技能崗位聘用人員考核各檔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政治思想表現好,模範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職業技能水平高,工作有創新,勤奮敬業,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規定,履行崗位職責出色,業績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現好,自覺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職業技能水平較高,工作積極,自覺遵守勞動安全規定,無責任事故,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現一般,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職業技能水平較低,未完全履行崗位職責,基本完成工作任務,不能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忽視勞動安全,出現事故苗頭或發生輕微事故。

不合格: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差,職業技能水平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規程,發生嚴重事故。

第十八條年度考核優秀檔次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實際參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員人數的15%。對鄉鎮(街道)事業單位、當年集體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取得重大工作創新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優秀檔次比例可適當提高,最多不超過20%。實際參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員人數少於10人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1~2名年度考核優秀檔次人員。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可統籌組織實施所屬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優秀檔次比例應當向單位主體崗位和一線崗位傾斜。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批准在兩類崗位上任職的,考核內容應當包括聘用契約規定的兩類崗位職責任務。如兩個崗位分別考核,年度考核檔次依據兩個崗位考核中較低檔次確定。

第二十條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

超額完成聘用契約規定的聘期任務或者實現聘用契約規定的聘期目標,或者聘期內取得重大工作突破或重大創新成果,成績顯著的,聘期考核確定為優秀檔次。

完成聘用契約規定的聘期任務或者實現聘用契約規定的聘期目標,聘期考核確定為合格檔次。

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聘用契約規定的聘期任務或者未實現聘用契約規定的聘期目標,聘期考核確定為不合格檔次。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二十一條平時考核一般採取工作紀實、績效分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法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注重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完成重大任務時的表現進行跟蹤考核。

第二十二條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採取績效分析、部門內部評議、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綜合評價等方法進行。

對事業單位中層管理崗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可以安排其在一定範圍內述職,並進行民主測評。

第二十三條績效分析主要通過有關統計數據,對工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以及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核算處理,形成量化結果。

績效分析指標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設計,突出公共服務特點。

第二十四條部門內部評議主要通過部門內部人員的評價,了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實際工作表現以及在本部門工作人員中的認可度。

部門內部評議一般採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填寫評議表等方式進行。評議表應當填寫具體的評議意見,包括工作表現、不足之處等。

第二十五條單位民主測評主要通過單位全體工作人員或者工作人員代表的評價,了解中層管理崗位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以及在本單位工作人員中的認可度。

單位民主測評一般採取無記名(或記名)測評等方式進行,測評分項分檔,按照“德、能、勤、績、廉”五個類別設定測評項目,意見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檔次。

第二十六條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主要通過服務對象的評價,了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服務態度、服務質量等情況以及在服務對象中的公認度。

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一般針對工作人員個體進行,也可以根據行業工作特點針對工作人員集體進行。

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分為即時調查和定期調查。即時調查主要適用於服務對象流動性較強的公共服務,一般採取電子投票、填表、第三方評價等方式進行。定期調查主要適用於服務對象相對固定的公共服務,一般採取無記名(或記名)問卷調查、約談走訪、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電子投票、填表、第三方評價、問卷調查等可以根據行業特點設計,採用量化統計分析的方法。

無特定指向服務對象的公共服務,可以結合工作特點,實行定期調查與及時調查相結合,一般採取第三方評價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綜合評價主要對績效分析、部門內部評議、單位民主測評、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等方式獲得的結果和平時考核情況進行分析比較,相互補充印證,修正績效分析的量化結果,全面、客觀、公正地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作出評價。

綜合評價一般應當形成包括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的綜合性評價意見,作為審議考核檔次建議的主要依據。

第五章考核程式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時一般應當成立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考核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領導小組一般由本單位負責人、單位內部組織人事等有關人員、工作人員代表組成。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迴避制度。

無人事管理許可權的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舉辦單位)統一組織實施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條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二)考核單位負責人集體研究確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並公布;

(三)被考核人進行個人總結或述職,填寫《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表》(見附屬檔案1);

(四)主管領導根據被考核人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等,寫出評語,提出考核檔次建議;
(五)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確定的考核方法組織考核,審議考核檔次建議;

(六)考核單位負責人集體研究確定考核檔次;

(七)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對擬確定的考核結果在本單位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擬確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檔次的工作人員進行組織談話;

(八)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

第三十條聘期考核程式由事業單位在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指導下參考年度考核程式確定,由單位統一組織填寫《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期考核表》(見附屬檔案2)。

第三十一條平時考核程式由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二條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備案制度。年度考核結束20個工作日內,各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如實填寫《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備案表》(見附屬檔案3),連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基本合格、不合格檔次人員名單,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凡未經備案的,不得兌現有關待遇。

第三十三條 考核單位應當將年度考核表和聘期考核表存入工作人員本人檔案。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人社部發〔2014〕45號)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提出申訴。

第六章考核結果使用

第三十五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解除聘用契約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有關規定增加薪級工資;

(二)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績效工資;

(三)本年度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在當期績效工資分配時應當予以傾斜,在參加競聘上崗時同等條件下應當予以優先考慮。近三個年度考核均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在參加競聘上崗時,採取加分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限期改進;
(二)不得增加薪級工資;
(三)按照有關規定核減績效工資;

(四)本年度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五)一年內不得聘用到高於調整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按照降低1~2個崗位等級的原則調整到同類別或者其他類別的崗位。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增加薪級工資;

(二)按照有關規定核減績效工資;

(三)按照降低1~2個崗位等級的原則調整到同類別或者其他類別的崗位;

(四)本年度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五)一年內不得聘用到高於調整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六)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用人單位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可以與其解除聘用契約。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期考核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檔次且崗位存續的,如工作人員提出續訂聘用契約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應當與其續訂。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期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在職務晉升、競聘上崗、職稱評審、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科研資助、評先樹優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和傾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事業單位可以不與其續訂聘用契約,終止人事關係,或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重新訂立聘用契約。

第七章考核相關問題

第四十條對首次就業的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對非首次就業的工作人員,本年度在機關、其他事業單位、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工作時間與本單位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不滿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含試用期),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工作累計滿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含試用期),由其現所在事業單位進行年度考核並確定檔次,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本條前款所稱其他單位工作時間,以訂立契約且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計算。

第四十一條對事業單位派出的工作人員進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掛職鍛鍊、駐外的工作人員,在掛職鍛鍊、駐外期間由掛職、派駐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檔次,並反饋派出單位。掛職鍛鍊、駐外不足全年一半工作日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二)學習培訓、執行任務的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執行任務的表現確定檔次。有關情況由其學習培訓、執行任務的相關單位提供。

第四十二條對病假(工傷除外)、事假累計超過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工作人員,不參加年度考核。

第四十三條對受政紀處分的工作人員進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到警告處分的,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不能確定為優秀檔次;

(二)受到記過處分的,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確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檔次;

(三)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含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確定為不合格檔次。

本條前款第(二)、(三)項情形,且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所列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形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和第(六)項的規定。

處分解除後,其年度 考核不再受該處分影響。

第四十四條受黨紀處分的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按照中紀委、中組部、原人事部《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和中紀委、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組通字〔2016〕6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檔次。結案後未作黨紀、政紀處分的,立案審查期間按正常考核補定檔次,受黨紀和政紀處分的,自首次立案到作出處分決定前的考核周期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第四十六條不參加年度考核或者考核不確定檔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按年度考核結果增加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本年度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第四十七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教育後仍拒絕參加的,其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不合格檔次。

第四十八條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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