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大學章程

山東大學章程

《山東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6號公布。該《章程》分序言與總則等8章76條。

制定歷程

為了探索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山東大學自2004年起著手制定《山東大學章程》,在總結辦學經驗和前人制定章程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山東大學章程》草案。2009年,提交山東大學第二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進行了討論修改。其後又按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等檔案精神多次修改,並在全校範圍內向師生員工徵求意見。章程制定工作歷時九年,十幾易其稿,不斷完善,於2013年12月30日提交第十三屆學校黨委常委會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上報教育部申請核准。

《山東大學章程》包括序言部分和主體部分,共八章、七十六條,計9000餘字。章程基本涵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內容,同時吸收了合校後十幾年來的改革發展成果,體現了學校在新時期確立的發展戰略和未來發展目標,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和本校特色。章程明確了舉辦者、辦學者、教職工、學生四個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規範了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之間的關係,突出了學校教學與科研的中心地位,體現了現代高等教育理念要求。

《山東大學章程》作為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準則和依據,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將為實現學校自主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產生積極推動作用。學校將以《山東大學章程》的核准為契機,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積極推進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山東大學章程 山東大學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6號

山東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十三屆黨委常委會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山東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7月21日

章程全文

序 言

山東大學前身是創辦於1901年的山東大學堂。1932年,改稱國立山東大學。1951年,國立山東大學與華東大學合併成立山東大學。2000年,山東大學、山東醫科大學、山東工業大學合併成立新的山東大學。2001年,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山東大學以“為天下儲人才,為國家圖富強”為辦學宗旨,以“學無止境,氣有浩然”為校訓,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努力建設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山東大學,簡稱山大。英文名稱為Shandong University,簡稱SDU。

學校法定住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山大南路27號。

學校在青島市、威海市設立校區。山東大學青島校區,對外稱山東大學(青島),英文名稱為Shandong University, Qingdao。山東大學威海校區,對外稱山東大學(威海),英文名稱為Shandong University ,Weihai。

學校可視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職能,探求科學真理,服務社會發展,傳播先進文化,引領文明進步。

第五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據國家和社會需要開展繼續教育,發展留學生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第六條 學校以學生和教師為主體,以教學為中心,以學術為本位,堅持內涵發展、質量發展、特色發展,實施學術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依法治校戰略。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山東省人民政府共建學校。

第八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評估和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

第九條 山東省人民政府對學校發展有建議權與監督權,並對學校發展給予人力、物力、財力和政策上的支持,為學校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十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管理學校內部事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辦學規模,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和培養方案,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人員配備,調整內部收入分配,聘任和解聘教職工。

(四)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招收學生,並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規實施獎懲,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依法向學生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依法向卓越的學者和著名的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向為學校、社會以及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其他榮譽稱號、名銜。

(六)依法管理、使用舉辦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資助、受捐贈財產等學校資產。

(七)與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各種主體開展合作與交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依法接受舉辦者、共建者、其他政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三)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四)確保學校辦學效益不斷提高,保證學校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標準。

(五)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智力、科技和信息支持。

(六)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七)不斷改善教職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穩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為在學習、生活和就業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八)依法保護學校資產的安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生、教職工、校友

第一節 學 生

第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並取得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是學校教育活動的主體。

第十三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地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以及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公正地獲得學業和道德上的評價,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各種獎勵或資助,完成規定學業並達到要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公平地獲得在國內外交流、學習、深造,以及學校科研資助等發展機會。

(四)依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並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尊敬師長,誠實守信。

(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努力學習,完成學業。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公用設備和設施,珍視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以育人為根本目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全面發展積極創造條件,提供良好服務。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依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委員會和研究生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節 教職工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地獲得自身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三)獲得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

(四)公平地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和申請救濟。

(七)聘約規定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

(二)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關心和愛護學生。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聘約規定的義務。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實行崗位聘任制,對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

(一)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

(二)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級制度和職務任期制度。

(四)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學校建立教職工榮譽體系,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進行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不履行義務、違規違紀的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學校對教師實施帶薪學術休假制度。

第三節 校 友

第二十四條 校友是指與學校相關的下列人員:

(一)在山東大學(含前身)學習並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

(二)在山東大學(含前身)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山東大學董事會董事、山東大學教育基金會及各類理事會理事(監事)。

(四)獲得學校授予的名譽博士學位及各種榮譽稱號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校友榮譽體系,向為學校及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校友授予“傑出校友”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山東大學校友會,並依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和指導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二十七條 學校積極聯繫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為校友聯繫學校提供便利條件;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校友應當珍惜學校的榮譽,弘揚“凡我在處,便是山大”的優良傳統,關心學校發展,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

第四章 學校組織結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附屬單位以及學部、校區組成。

學校可根據需要設定非常設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設定教學科研單位,包括學院和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以上單位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

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設定跨學科的研究院、研究中心等學術組織。

第三十一條 學校其他內部組織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

(一)根據學校黨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設定職能部門,承擔校內黨政工作的計畫、組織、指揮、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

(二)根據辦學活動需要設定直屬單位,為教學科研提供公共服務保障。

(三)根據生活服務、學生實習、學科發展等需要設定附屬單位,為教職工、學生及學校發展提供後勤保障及其他服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按照學科門類及實際需要劃分學部。學部一般由學科性質相近的教學科研機構組成。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多校區辦學。校區是山東大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山東大學統一領導下,按照統籌布局、一體發展的原則開展工作。

校區管理採取條塊結合模式。分別設立黨的組織和行政管理機構,代表學校具體開展校區的黨政工作和辦學活動,落實學校的決策和部署。

第三十四條 學校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如附屬醫院、產業集團、出版社等,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學校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實行中國共產黨山東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依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政治穩定,凝聚全校力量推進學校科學發展。

(二)負責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

(三)負責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四)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發展規劃、財務預算、土地及校舍的增減與建設。

(五)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負責學校幹部的選拔、任免、管理、培訓和考核工作,以及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

(六)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抓好人才隊伍建設,做好人才培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七)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及工會、團委、婦委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組織。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充分發揮各類組織的作用。

(八)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和組織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學科發展規劃和校園基本建設規劃,以及有關規章制度。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活動和德育教育,以及後勤、基建、產業、醫院及安全保衛等工作。

(三)擬定學校行政組織機構設定方案。

(四)制訂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方案,負責教師的管理;組織制訂招生方案,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提出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六)積極籌措辦學經費,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個人及境外機構簽署有關合作協定,接受各種捐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山東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節 決策機制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策。

第四十條 學校通過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的形式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應通過學校黨委會、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是貫徹學校黨委會議精神,組織實施黨委會議決定的有關工作,對重要行政事項研究和決策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負責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研究確定學校學科發展、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對外合作交流等辦學活動以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第四十二條 學校制定黨委、行政會議制度,規範學校決策過程,會議決策嚴格執行議事規則。

第三節 學院管理體制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享有組織辦學活動、人事管理和資源配置等權利。

第四十四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推進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工作。

(三)設定院內機構和負責院聘崗位人員的聘用和管理。

(四)制定設定該院的專業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該院學生教育與管理,對該院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七)負責該院社會服務活動。

(八)組織該院與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十)執行學校決定的其他任務。

(十一)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四十五條 學院院長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委負責學院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與學院行政共同討論決定本單位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能。

第四十七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學院重大事項須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十八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學術機構,根據學校規定,享有與學院同等或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並參照學院的管理模式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

第四節 學術管理體制

第四十九條 學校堅持學術至上,實行教授治學,保障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促進學術發展。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學校、學部、院級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

院級學術委員會原則上由基層單位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人員推選產生。學部學術委員會由院級學術委員會推選產生。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部學術委員會推選委員、當然委員、校長提名委員組成。

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學術道德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等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與委託開展相關學術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學術審議。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

1.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學科專業的設定;

3.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

6.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8.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9.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術評價。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1.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術諮詢。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1.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四)學風維護。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由相關校領導和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製定學校學位授予辦法,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負責研究生培養方案審定和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五節 民主管理體制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尊重師生的主體地位,實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職工和學生參與學校決策、執行和監督,學校建立健全師生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機制。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山東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行使以下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學校在學院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教職工大會制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研究生會)是學校與學生相聯繫的橋樑,以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為宗旨,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條 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其成員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五十八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青年團員合法權益、服務青年成長成才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五十九條 學校婦委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婦聯組織領導下,由女教工、女學生依法自願參加的組織,維護婦女權益,團結教育女教工、女學生在學校改革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六節 諮詢機制

第六十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諮詢機構,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校務委員會由部分校領導、在職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民眾組織和有關單位的管理人員組成。校務委員會主任由校黨委書記擔任。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

學校董事會是學校建設與發展的諮詢建議機構,是學校與社會各界合作與聯繫的橋樑和紐帶。其職責是聯繫海內外各界力量,對學校事業發展提供諮詢建議、推動合作與交流、擴大辦學資源、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支持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董事會董事由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海內外知名人士、社會賢達及組織代表組成。

學校董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章 資產、財務和後勤

第六十二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具體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山東大學及其前身使用的校名、品牌如齊魯大學、山東醫科大學、山東工業大學等(含英文表述)依法註冊,受法律保護。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六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構建財務監督體系,保障資金安全。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二級財務機構,接受學校統一領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十四條 學校按照《會計法》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及有關法規、政策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財務管理人員和財會人員都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崗位任職資格,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山東大學教育基金會”,依國家有關法規及章程開展活動。

教育基金會的宗旨是,通過吸收接納海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的捐助,支持和推動學校的教育事業發展。

第六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數位化校園、生態校園、人文校園、平安校園。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校徽為群山和海面與象形山大二字的融合,加上校名的中英文形式組成。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代表色色值為:C26、M100、Y100、K28,簡稱山大紅。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校旗為山大紅的旗面,其上為校徽與“山東大學”標準字型的組合。

第七十條 學校的校歌為《山東大學校歌》(詞/成仿吾原作〈集體修改〉,曲/鄭律成)。

第七十一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公曆10月15日。

第七十二條 學校的網址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過程

2014年,《山東大學章程》於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上審議通過。2015年,國務院正式印發《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世一大”作為“世界一流大學”的簡稱對於山大學子而言早已不是一個新鮮的辭彙,而山東大學章程又與“世一大”有怎樣千絲萬縷的聯繫呢?

2015年11月5日,國務院正式印發《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提出推進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將分三步走: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學和一批學科進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學科進入世界一流學科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學和學科進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學進入世界一流前列,一批學科進入世界一流學科前列,高等教育整體實力顯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紀中葉,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的數量和實力進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強國。

而在110周年校慶之際,山東大學就提出了在建校120周年時初步建成世界一流大學的目標。這個目標顯示了山大人的自覺與自信,與山東大學建校之初所制定的章程一脈相承,如今又和國家頒布的《方案》中“雙一流”建設進程齊頭並進。

山東大學前身是創辦於1901年的山東大學堂,而《山東大學堂章程》則是中國最早的大學章程,全稱《山東試辦大學堂暫行章程折稿》。該章程對大學堂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如何創辦省城大學堂做了詳盡規定。作為中國第一部大學章程,《山東大學堂章程》不僅為山東大學一百多年按章辦學奠定了傳統基礎,而且為當時正在興起的中國現代大學教育樹立了生動的范標。

為了探索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山東大學自2004年起著手制定《山東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6月17日,《山東大學章程》於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上審議通過。

一流人才,立德為先

山東大學以“為天下儲人才,為國家圖富強”為辦學宗旨,以“學無止境,氣有浩然”為校訓,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努力建設世界一流大學。

——《山東大學章程》

“學校創建之初,即把‘為天下儲人才,為國家圖富強’作為辦學宗旨,體現出山大人永不過時的天下情懷和世界擔當,而這恰恰是山大品格不朽的核心,也是我們歷百年而不衰的精神財富。”張榮校長在山東大學2015級新生開學典禮上如是說。放眼世界,立足當下,仰之彌高,鑽之彌堅,這是山大一流風采的體現、獨特品格的印證,而山大章程已融入山大人的血液,深刻影響了山大的每一步發展。

第六條 學校以學生和教師為主體,以教學為中心,以學術為本位,堅持內涵發展、質量發展、特色發展,實施學術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依法治校戰略。

——《山東大學章程》

立德為先,是山大培養世界一流人才、開創一流學風的基礎。

何為人才?豈非君子?何為君子?——“博文強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謂之君子。”(《禮記·曲禮》)君子不僅知書,更能識禮,注重學問更加看重做人的德行。立德為先,則是山大培養人才始終如一的傳統。山大章程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表明了山大百年來堅定的信念,即立志於培養品學兼優、德才兼備的人才,建設嚴謹治學、踏實求學的學風。

齊魯醫院田道正老師說:“對山東大學文化精神的核心,總結出了一個字,那就是‘實事求是’的‘實’。山大從1901年建立到現在,歷經挫折,但一直走著腳踏實地的道路。說實話、辦實事、做老實人,這是山東大學歷來的要求。”腳踏實地、實事求是,要求師生所見即所感、所感即所想、所想即所得、所得即所說,成就了山大人真誠質樸的道德素養和文化氣質。

崇實為本,是山大建設一流學科、研發一流學術成果的保障。

田道正老師在研究齊魯大學文會館的歷史時發現山東大學從文會館時期起就堅持實事求是。登州文會館起初是為傳教而創辦,後興辦教育並將西學引入中國,為現代科學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而作為登州文會館創辦者的狄考文在看到當時中國的實際情況後認為文會館應從基層教育辦起,而不是跟隨其他大學的潮流。所以他一直堅持實行中文教育,目的是為中國培養出適合在基層工作並願意為基層人民辦實事的人才。這是登州文會館的 辦學之“實”。繼承了這一優良傳統的山東大學學風嚴謹,其培養出的學子也都嚴謹治學,這是山東大學的 治學之“實”。而那些老一輩的山大人也從他們老師實實在在的言行中受益良多,這是山東大學的 教學之“實”。可見,在山大的發展歲月中, 崇實作為山大精神內涵的一部分,在每一位山大人的行動中不斷豐富和發展,也內化為每一位山大人的精神品格。也正是因為崇實,百年來山大吸引了一大批時代俊彥、學界泰斗、棟樑之才,為國家與社會貢獻了眾多重要的學術成果,帶動了各學科的綜合發展。 紮實走好每一步,山大便有足夠的自信向“世一大”昂首闊步。

一流環境,五位一體

《方案》指出,世界一流大學應當加強大學文化建設,增強文化自覺和制度自信,形成推動社會進步、引領文明進程、各具特色的一流大學精神和大學文化。

電氣工程學院黨委副書記夏威談到對於校園文化的理解,他認為山大的校園文化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首先是政治環境,它對我們形成正確的三觀有著積極作用;其次是道德環境,它對我們個人的道德行為規範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再次是文化環境,這是特指的文化環境,指知識結構的調整對學生們的影響。此外,人際環境也是其中一個方面。我們學校專業眾多,相互之間的影響非常大。最後是學習環境,它對學生們的學習狀態和對知識的追求程度起到了重要影響。

一流的政治環境、道德環境、文化環境、人際環境、學習環境——五個“一流”,五位一體,為山大人創設了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薰陶了山大人獨特的文化品格。一校三地八校區的獨特辦學格局,多彩的校園生活,“文史復興”的計畫,乃至建設世界一流大學的目標,無一不是山大校園文化的多方向的發展,而這樣的發展又何嘗不是山大章程的指引呢?

一流管理,愛崗敬業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

(二)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關心和愛護學生。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聘約規定的義務。

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關心和愛護學生,山大章程里這寥寥數字,付諸于山大人點點滴滴的行動中。章程上的規定最終落實在每一項制度、每一個山大人的工作崗位上,落實在山大人每天的工作中。一流的職業操守和服務意識,構成了一流的管理模式和實施效果,山大的每一步前進,正是由像上述工作者一樣百年如一日的默默奉獻做堅實的後盾。

1901年,《山東大學堂章程》為中國近代高等教育的管理制度奠定了傳統基礎;2014年,新的《山東大學章程》為我校建立現代化大學制度提供了指南;2015年,《方案》為山東大學建設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指明了方向。 “為天下儲人才”,締造人才,勇於擔當,是山大百年來孜孜以求的實踐;“為國家圖富強”,守正創新,繼往開來,山大正在創建世界一流大學的征途上踔厲奮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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