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山東名牌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質監局(市場監管局)、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名牌認定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8月22日
辦法全文
山東名牌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全省整體質量水平,增強山東品牌國際國內市場競爭力,推進實施品牌戰略,規範山東名牌的認定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山東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認定山東名牌產品和山東省服務名牌(簡稱“山東名牌”),適用本辦法。
山東名牌產品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業、工業等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組織”)生產的品質優良、市場占有率和顧客滿意度高、質量信用好、經濟效益顯著、發展前景廣闊,並按本辦法予以認定的產品。
山東省服務名牌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服務方通過商品或勞務的服務過程為消費者提供的被社會各界普遍認可和肯定的優質服務,具有知名度高、信譽度高、忠誠度高的特點,並按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服務項目。
第三條 山東名牌認定,堅持組織自願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無償的原則;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消費者認可為基礎,注重綜合認定,好中選優;堅持政府推動、引導和監督,委託第三方組織進行認定。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山東省質量強省及品牌戰略推進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實施山東名牌的認定、管理工作,並推進山東名牌的培育、宣傳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組成,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辦公室負責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承擔山東名牌認定和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下列工作:
(一)根據山東省質量發展目標、產業政策和工業調整振興規劃的要求,擬定山東名牌認定範圍並按程式公布;
(二)委託第三方組織對申報的山東名牌主體進行顧客滿意度調查或品牌價值測算;
(三)委託第三方組織具體承擔山東名牌認定工作;
(四)制定山東名牌認定專家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對第三方組織提報的山東名牌認定結果進行監督審核,並按程式報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 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山東名牌的推薦工作;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山東名牌獲得者實施監督。
第七條 承擔山東名牌認定工作的第三方組織應是依法註冊的法人單位,所需經費通過財政撥款方式解決,不具有營利目的,具有獨立、公正的主體地位。在委託範圍內開展名牌認定工作,不得將委託事項再行委託,並接受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監督。
受委託的第三方組織主要負責下列工作:
(一)根據山東名牌認定範圍,適時修訂完善山東名牌認定標準和山東名牌認定指標體系,並按程式報批公布;
(二)接收設區的市推薦的山東名牌申報材料,對申報組織的主要經濟指標和資質證明材料公示;
(三)對申報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四)負責建立山東名牌認定專家隊伍,且對專家實施動態管理。負責對認定專家的培訓、考核和使用;
(五)成立專家組。依據山東名牌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式,對申報產品和服務進行認定,並按程式上報認定結果;
(六)對山東名牌認定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及時向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跟蹤情況;
(七)在專家材料認定、顧客滿意度調查、專家現場認定等工作的基礎上,形成綜合認定報告,向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報山東名牌預選名單。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山東名牌的組織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且成立滿3年以上,擁有自主商標所有權;
(二)建立了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
(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誠實守信,重視名牌戰略,社會信用良好;
(四)近3年來未發生較大社會影響的質量安全問題。
第九條 申報山東名牌項目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按照合法、有效的先進標準組織運營,產品、服務質量居全省同行業先進水平;
(三)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裝備或自主創新成效突出,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能力;
(四)產品、服務項目連續經營3年以上,並在註冊商標範圍內;
(五)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顧客滿意度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第十條 近3年內,申報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報山東名牌:
(一)應獲得行政許可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而未獲得的;
(二)申報產品有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問題和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一條 凡在年度認定範圍內、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可自願通過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山東名牌,並按時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各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提出推薦意見,並將申報材料報送承擔山東名牌認定工作的第三方組織。
第十三條 承擔山東名牌認定工作的第三方組織對申報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對申報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認定,形成認定報告,向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報山東名牌預選名單。
第十四條 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預選名單進行監督審核;確定山東名牌推薦名單,按照程式提交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研究;研究通過後的山東名牌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批准並公告。
第五章 名牌標誌
第十六條 山東名牌標誌由標準圖形(含標準字型)及標準色(三色)構成。標準圖形(含標準字型)、標準色、標誌尺寸及標誌標準字型見附屬檔案。
第十七條 獲得山東名牌稱號的組織可以按照統一規定和要求自行製作山東名牌標誌,並印刷在其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上。標誌圖形可以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應當準確規範,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在宣傳使用時應註明獲得年度。
第十八條 山東名牌標誌只能使用在與獲得山東名牌稱號品種、規格、型號、服務相一致的產品或者項目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未獲得山東名牌稱號的,不得冒用山東名牌證書或標誌;被撤銷山東名牌稱號的,不得繼續使用山東名牌標誌;不得轉讓、偽造、變造山東名牌標誌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誌。
第十九條 獲得山東名牌稱號的組織名稱或者商標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使用山東名牌標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山東名牌按年度進行認定,不設定有效期。山東名牌是按照相關認定標準對申報組織近3年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水平的認定。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山東名牌稱號並停止使用山東名牌標誌:
(一)發生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三)產品質量下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
(四)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山東名牌標誌。
第二十三條 參與山東名牌認定、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嚴守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舉報情況及時組織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 9月30日。原《山東名牌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