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層級監督
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具有通常性、廣泛性和直接性的特點。從政府內部監督的各種類型分析,層級監督的頻率遠高於審計和監察等專門機關的監督:而且層級監督的範圍最大,凡是行政執法行為,都列入它的監督視線之內,再則層級監督是以隸屬關係紐帶維繫的,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之間具有直接、密切的聯繫。
層級監督的構成要素
1、層級監督的主體。主要是上級機關和行政首長。在我國,國務院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是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等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是通過行政首長的作用具體實現的。行政首長是一定行政機關監督體系的核心,是該體系監督權力的最高承擔者。他的價值觀念、素質、能力和心理的優劣關係到層級監督作用的發揮。同時,行政首長的產生方式、他們掌握監督權力的方式等層級監督體制對層級監督作用的發揮有著重要的影響。
2、層級監督方式。是層級監督主體影響、支配層級監督客體的方式。層級監督主體可以運用自己的監督權威進行說服教育,以自己的價值觀、信仰誘導或引導被監督者,贏得被監督者的情感認同,吸引他們自願服從和主動配合監督主體的檢查和督促;也可以運用監督權力進行思想控制,或用暴力強制被監督者服從;通常是將監督權力和監督權威結合運用。層級監督的方式是否適當,往往是層級監督成功與否的關鍵。成功的層級監督主體總是注意建立自己的監督權威,通過合法、公正的方式來影響和支配被監督者。
3、層級監督的客體。即被監督者,被監督者在層級監督過程中不是完全被動的,被監督者是否服從和配合,是層級監督成敗的關鍵。層級監督的一切方式、手段、過程的最終目的是讓被監督者服從,沒有達到這個目的,層級監督就失敗了。層級監督的幾個要素是互相聯繫的,它們的不同組合形式反映出層級監督的不同類型。
層級監督的基本特徵
1、層級監督少數人對多數人的監督,監督的主體主要是上級機關及行政首長,下級機關和普通公務員是監督的客體。
2、層級監督主要是一種行為監督,監督的對象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體包括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裁決行為等,同時還重視對影響行政行為的政治環境進行巨觀調控。其監督的範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活動,沒有進入行政管理領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都不在層級監督的範圍之內。
3、層級監督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權力運行過程。
4、它是政府的職能,具有極大的權威性。
5、它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是權力對權力的制約問題。這一基本問題貫穿於層級監督的所有領域和整個過程之中。
層級監督的分類
1、從監督層級上分類。可分為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地方政府的監督。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2、從監督主體上分類。有政府監督、部門監督和行政負責人的監督之分。上級政府有權對本級政府所屬的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實施監督。上級政府主管部門處於業務指導地位,也有權監督下級政府相關部門。地方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領導或者業務指導,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或者業務指導。本機關或者本部門負責人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有權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核與監督。
層級監督的制度
1、報告工作制度。聽取、審查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執法情況報告,是政府內部監督的重要方式。我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通過下級向上級報告自己的工作情況,實現上級對下級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監督。
2、執法檢查制度。這是由監督主體主動了解被監督對象的執法情況並及時糾正違法不當情況的法律制度。它具有深入實際、真實客觀的優點。
3、審查批准制度。審查批准是指監督主體按照有關的法律觀范對被監督對象的部分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審核確認的活動。審查批准的內容主要涉及比較重大的行政執法行為,包括抽象行政亍為和行政執法行為。通過較強的事先監督,起到預防行政違法的作用。
4、備案檢查制度。根據法定要求,被監督對象制定的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或者某些行政執法活動都應在事後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以供監督主體了解情況。如果在備案檢查中發現違法或者不當之處,可責令被監督對象予以糾正或者由監督主體直接撤銷。
5、考核懲戒制度。這是監督主體依法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定期考核,如果發現行政執法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則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