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鞏固我區生態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六盤水市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全區範圍內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簡稱森林)的森林防火管理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營林生產過程中,務必科學合理安排樹種,統籌規劃建設森林防火隔離帶等設施,搞好撫育間伐和林下可燃物清理,以預防工作為重點,以綜合治理為手段,通過綜合治理,體現預防為主,達到安全第一的目的。
第四條森林防火管理責任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誰所有、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區鄉兩級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營林企事業單位、林權所有者、經營者、鄉村基層組織和農戶的職能職責,同時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構建特區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協調配合、鄉鎮和國有林場全面負責、社會積極參與的層級管理責任體系,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的森林防火管理長效機制。
第二章 層級責任
第五條森林防火工作在特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鄉鎮、國有林場、公共林地管理者為主體,以村(居)為基礎,以農戶為根本,實行鄉鎮包村、村包組、組包戶、戶包林的包保責任制,層層抓好落實。
第六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特區、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特區和鄉鎮要成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特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特區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事務,特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森林防火有關工作。
一特區和鄉(鎮)政府主要領導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領導責任。
二特區和鄉(鎮)政府分管領導是森林防火工作的分管責任人,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分管責任。?
三特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責任人,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主管責任。?
四國有林場場長、公共林地管理者、集體林場場長和民營林業單位法人代表、森林或林木所有權及使用權權利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直接責任。
五各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本村(居)範圍內的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直接責任。
第七條特區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認真履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森林防火工作部署,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建設總體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罰。
二督促、檢查、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建立森林防火工作責任體系,層層簽訂責任書,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切實抓好森林防火責任的落實。
三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森林防火相關職責,及時研究和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監督管理體系和執法監管體系,落實人員、經費和設備,確保與森林防火工作相適應。
五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識,建立嚴格的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從嚴管理林區野外用火。
六隨時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著力落實各類防範措施,督導鄉鎮和有關單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編制全區森林防火規劃,組織實施全區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增強防火功能;指導、督促有關單位維護、管理森林防火設施及設備。
八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建專、兼職森林消防隊伍,並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統一調度森林防火隊伍,積極儲備和組織調配撲火物資。
九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經費投入機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置、森林火災撲救物資儲備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十建立上下貫通、橫向協調、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預警預報機制,隨時掌握火情動態,適時發布火情信息,及時準確上報森林火災情況。
(十一)組織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追究森林火災事故責任人的責任,並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特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森林防火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研究提出森林防火工作有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二健全森林防火制度,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和專項督查,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森林防火措施,抓好各類火災隱患和突出問題的整改,切實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三編制森林防火規劃,組織、協調搞好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置;組織建設生物防火林帶和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負責受災木清理和火燒跡地的植被恢復。?
四分解、下達森林防火年度控制考核指標,組織對森林防火年度控制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承辦森林防火專用物資的申請、購置、調撥工作。
五組織協調搞好森林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承辦特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各類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指揮部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七森林防火期內做好值班、調度和報告工作。?
八依法辦理涉及森林防火的行政許可和審批,具體實施森林防火監督檢查工作,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
十負責檢查和督促國有林場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特區政府及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特區政府辦:負責森林火災撲救中的協調、聯絡工作;負責組織對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檢查。
法院:負責對森林火災案件依法從嚴快審快判,以案釋法,震懾犯罪分子。負責檢查和督促大用鎮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檢察院:負責做好森林火災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快捕、快訴工作,協助辦理森林火災案件;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案件,予以立案查處。負責檢查和督促落別鄉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人武部:負責特區及鄉鎮森林撲火民兵應急分隊的組建,協助特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撲救較大的森林火災;負責做好民兵在林區內實戰演習的森林防火工作。負責檢查和督促平寨鎮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發改局、財政局:負責經費保障方案及相關政策的制訂,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和上級有關政策,將森林防火經費列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及時撥付特區政府批准安排的防火撲火經費,加強對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督查,切實保障森林防火經費;協調資金解決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發改局、財政局分別負責檢查和督促灑志鄉、毛口鄉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民政局:落實殯葬改革措施,協助鄉鎮做好林區亂葬亂埋墳墓的遷移工作,倡導文明祭奠;負責協調做好森林火災災民的搶救、疏散、安置、生活救濟工作, 及對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撫恤、救濟等工作,做好公墓區域森林防火工作。負責檢查和督促中寨鄉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鄉鎮和區直部門、單位在預防、撲救森林火災工作中的職責履行情況,參與森林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負責查辦森林火災案件中有關負責人違反黨紀、政紀案件,對違規違紀的單位和責任人員依紀追究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經貿局:負責協調撲火工作的物資供應和其他相關物資的儲備、調集和供應。負責檢查和督促新窯鄉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公安局:按特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求,迅速組織公安民警積極參加森林火災的撲救;負責維護火災現場和災區社會治安秩序;指導、協助森林警察大隊對森林火災刑事案件的偵破和查處;森林火災治安案件由駐鄉鎮派出所為主查辦,協助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負責檢查和督促墮卻鄉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安監局:負責林區的工廠、礦山、易燃易爆場所、油庫、武器彈藥庫等危險地區的森林防火安全工作。
衛生局:負責制定醫療隊伍組織、醫療衛生設備和有關物資儲備、調集方案,按特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求迅速組織救護人員趕赴現場實施救治,並認真做好災區防疫工作。負責檢查和督促木崗鎮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交通局:森林防火期內,做好林區過境公路兩側枯枝落葉的處理,嚴禁燃燒;在特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求的時間內迅速調集和組織提供運輸車輛,及時輸送撲火人員、器材及其他物資到火災現場。負責檢查和督促箐口鄉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文體廣播電視局:負責將森林防火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範疇並組織落實,組織廣播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指導和協調撲救火災的宣傳報導工作,及時報導森林火災及火災案件的查處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按規定發布森林火災有關信息,在黃金時段播放森林防火公益性廣告和氣象部門提供的森林火險等級預報。負責檢查和督促梭戛鄉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農辦、農業局:協助鄉鎮做好野外農事用火的審批管理工作;做好農村防火宣傳工作。農辦、農業局分別負責檢查和督促隴腳鄉、新華鄉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教育局:負責全區各類學校開展森林防火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將有關森林防火的內容納入安全教育範圍,組織開展好中小學生“五個一”(上一堂森林防火知識課、出一期森林防火黑板報、寫一篇森林防火作文、寫一封致家長和青少年的森林防火公開信、張貼一幅森林防火標語)教育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負責檢查和督促龍場鄉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建設局、城管局:負責桃花公園、九頭山公園等城區公園、公共綠化林地的森林火災預防及撲救工作,在城區設定森林防火有關宣傳設施,負責為輸送民兵應急分隊人員及器材提供車輛。建設局、城管局分別負責檢查和督促岩腳鎮、新場鄉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糧食局:負責做好火災撲救中和災後安置所需糧食等物資的儲備、調配和供應。負責檢查和督促郎岱鎮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將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計畫和培訓內容並組織實施,將森林防火責任履行情況列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考核重要內容,負責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有關營林企業建立和制定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同時做好森林火災事故中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確定工作,負責協調解決受災民眾的再就業等工作。負責檢查和督促牛場鄉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氣象局:負責做好全區森林火險天氣預測預報,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天氣形勢分析資料,發布高火險天氣警報,發生火災時,負責提供火災現場的天氣形勢發展趨勢預報,根據需要做好人工降雨撲火工作。負責檢查和督促折溪鄉落實森林防火工作各項措施。
電信分公司、移動分公司、聯通分公司:負責保證全區森林火災報警電話和防火、撲火通信線路的暢通;協助設立撲救森林火災免費報警電話;進入森林防火期,在春節、元宵、清明及連續高溫乾燥天氣等重要時段,向客戶義務傳送森林防火簡訊。
消防大隊、武警中隊:根據需要,負責組織武警部隊、消防部隊及時趕赴火場參加撲救森林火災。
第十條鄉(鎮)政府及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主要職責:
一制訂本鄉(鎮)森林防火應急預案(預案包括領導機構、應急隊伍、森林火災預防、信息報告、處置分工、恢復重建等內容),明確和公布應急電話、值班電話、信息人員及護林組織、應急民兵分隊人員名單等,認真抓好各項預防措施的落實。
二制定本轄區護林防火公約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督促村(居)委會將森林防火納入村(居)規民約內容。
三建立護林隊伍和民兵應急分隊,加強培訓和指導,強化對本轄區內森林、林地進行經常性巡查,督促村(居)、村民組和村民落實有關森林防火措施,並在森林防火期內建立林區防火檢查站,嚴禁公眾將火種帶入林區,對進入林區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四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將森林防火通知書及有關規定發放到各家各戶,並在林區設定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標牌。
五嚴格野外火源管理,嚴禁在林緣地邊100米範圍和林地內進行燒灰積肥、上墳燒紙、燒荒、燒地埂等違法違規野外用火。
六負責查處特區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森林火災行政案件。
七督促村(居)委會建立村民自保、互保和聯保責任,對轄區墳山、墓地及重點林區地緣土地承包人進行登記造冊,簽訂責任協定,督促村民、墳主開設防火隔離帶,清除墳墓周圍雜草,在高火險期隨時巡護森林,制止違反規定實施林區野外用火。
八發生火情時及時上報情況,並迅速組織民兵應急分隊和當地村民撲救轄區內森林火災。平時要組織進行防火安全知識培訓和撲火技能培訓,撲火時不得動員老年人、殘疾人、孕婦、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森林經營單位(包括國有、集體、民營營林單位及林業企業)主要職責:
一建立防火指揮機構和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落實森林防火責任。?
二加強對營林工作人員和場員的培訓和教育,制定嚴格的護林管理制度,將森林防火通知和有關要求告知有關人員和附近村民,切實做好相關預防工作。
三制定森林防火規劃,建設、配置森林防火設施、設備,並定期進行檢測、維修,確保發揮作用。加強林場經營管護,定期清理林下可燃物,特別是與耕地相連的100米林地的清理,必須在當年防火期前完成。
四組建森林撲火隊伍,配備撲火裝備和物資,服從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調度。?
五建立預警預報機制,隨時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徹底消除森林火災隱患,一旦發生火情,迅速上報情況,並及時組織撲救森林火災。
六在森林防火期內設定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並按規定設立防火檢查站,防止公眾攜帶火種進入林區,對進入林區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七爭取和籌措森林防火工作專項經費,全面落實防範措施。
八建立健全撲火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護林人員,常年隨時巡護森林,嚴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切實做好防火值班工作。
九制止在林區內違規用火,並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森林或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權利人、林區村民主要職責:
一負責管理好自留山、責任山、承包經營山的森林,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全部責任,切實落實自保、互保和聯保措施,有效增強防範意識。
二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負責清理墳山、墓地周圍和林區邊緣的隔離帶,定期清理林下可燃物,嚴禁在林內進行燒灰積肥、上墳燒紙、放鞭炮、燒荒、燒地埂、燒垃圾等違規野外用火,在高火險期隨時巡護所承包經營的森林。
三配備必要的撲火工具和物資設備,根據森林火險預報,及時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措施。
四注重管好各自監護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痴呆病人,防止進入林內弄火、玩火。
五發生火情時及時上報情況,並積極參加撲救森林火災。
第三章 責任落實
第十三條特區政府每年與鄉(鎮)政府及有關單位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森林防火職責,落實森林防火措施;森林經營單位、鄉(鎮)政府必須對火災隱患進行拉網式排查,做到嚴字當頭、細字為先,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著力在預防上抓好落實;務必細化森林防火責任,並將責任分解落實到村組(班組)和農戶、落實到具體責任人、落實到每個崗位和山頭片區,層層簽訂責任狀,尤其要逐村逐戶簽訂防火責任書,並適時對森林防火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檢查,認真抓好各項責任的落實。
第十四條特區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組織有關部門組成督查組,對各級各部門和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及個人所承擔的森林防火職責任務適時開展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或火災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在每年的森林防火期內(當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檢查工作不少於四次。
第十五條森林火災發生後,鄉(鎮)政府、森林經營單位、村(居)委會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立即趕赴現場,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靠前指揮、周密部署、組織撲救,並將火場情況迅速報告特區森林防火指揮部。
第十六條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由火災肇事單位或個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明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確實無力支付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支付。
第十七條特區人民政府對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問責制,並把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特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對森林防火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對後進鄉鎮和有關部門進行責任追究,對先進的予以表彰。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在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區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警示談話;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依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是黨員的,由黨委予以黨紀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鄉鎮未按要求建立森林防火機構,未按規定落實相關責任和配備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履行本規定明確的相關職責的。
二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未納入鄉鎮財政預算,未組建森林防火應急隊伍,未儲備防火物資的。?
三鄉鎮未與村(居)委會、村民組、村民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防火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四有關部門對森林火災案件查處不力,未及時查明火因和肇事者,未對有關人員實施責任追究的。?
五未及時召開專門會議對本轄區森林防火工作進行研究、部署和檢查,防火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六未制定本轄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未對預案進行實戰演練的。?
七未建立預警預報機制,發生火災後沒有及時上報情況,在撲救過程中指揮處置不當、組織撲救不力,出現重大失誤並導致發生人員傷亡等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追究的行為。
第十九條鄉鎮出現1次以上重大森林火災(受害面積1500畝以上)、或致1人以上死亡、或致3人以上重傷,當年年終考核不得獲優秀以上等次。
第二十條發生森林火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區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警示談話;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依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以鄉鎮為單位,森林火災受害率超過上級規定控制指標的。
二以鄉鎮為單位,凡每年發生5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災、或3起以上較大森林火災、或1起以上重大森林火災的。
三以鄉鎮為單位,凡每月發生10起以上違規用火而又未被制止或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森林火災報告制度,發生森林火災故意瞞報、遲報、漏報、亂報火情的,依章依紀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組織處理或行政處分;因上述原因使火災得不到及時撲救,以致造成重大森林火災事故或人員傷亡,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上述規定需進行責任追究的,由特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會同監察部門調查核實,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特區黨委、政府或責任主管單位作出處理決定。需依法處以罰款的,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或部門依法按程式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申訴。
第二十四條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現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六枝特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