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體監督

同體監督

同體監督更多的是作為一種系統內部的監督,是上下左右之間及專門監督之間共同形成的監督體系,包括同一行政系統內的上下級監督和同一行政層級的左右監督;異體監督是指來自於行政系統外部的其他主體與監督對象之間構成的監督體系,包括社會輿論監督、第三部門監督、人民民眾監督以及異地監督。

基本信息

簡介

同體監督同體監督
顧名思義,同體監督就是自己監督自己。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在實行統一領導之前,接受駐在部門的領導,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實際上是駐在部門負責人的下級,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屬於駐在部門的下屬機構。在這樣一種監管體制之下,監察機關派出機構缺乏充分許可權與獨立地位,在駐在部門開展監察工作容易受到駐在部門領導的干預與牽制,不利於駐在部門紀檢監察工作更好地開展,對於駐在部門負責人的監督更是無從談起,這樣也就容易造成駐在部門負責人缺乏有效監督,並因此而出現各類腐敗行為。

背景

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確定了監察體制改革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監察體制改革,“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明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中央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試點地區黨組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也要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省(市)委書記擔任組長。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

異體監督

現在監察機關實行了統一領導,監察機關的派出機構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不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從而具有開展工作的充分許可權和獨立地位。可以使其更加獨立地在駐在部門開展監察工作,避免受到駐在部門領導的干預與牽制,有利於紀檢監察工作在駐在部門得到更好的開展。與此同時,監察機關派出機構不受駐在部門的領導,還可以使其更為有效地對駐在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有利於減少一把手犯罪現象,預防職務犯罪與腐敗行為出現。

體制監督

監察機關派出機構接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實際上是一種“同體監督”,而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不接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則是一種“異體監督”。在“同體監督”體制之下,監督者要么本身就是被監督者,要么是被監督者的下級,所以監督實效極其有限。而實行“異體監督”,實現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分離,監督者獨立於被監督者之外,則有利於監督者更好地對被監督者開展監督工作。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從接受駐在部門的領導,改變為實行統一領導,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也就是變以前的“同體監督”為“異體監督”,無疑有利於駐在部門監察工作的更好開展,有利於對駐在部門負責人進行更為有效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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