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顧名思義,同體監督就是自己監督自己。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在實行統一領導之前,接受駐在部門的領導,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實際上是駐在部門負責人的下級,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屬於駐在部門的下屬機構。在這樣一種監管體制之下,監察機關派出機構缺乏充分許可權與獨立地位,在駐在部門開展監察工作容易受到駐在部門領導的干預與牽制,不利於駐在部門紀檢監察工作更好地開展,對於駐在部門負責人的監督更是無從談起,這樣也就容易造成駐在部門負責人缺乏有效監督,並因此而出現各類腐敗行為。背景
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確定了監察體制改革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監察體制改革,“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明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中央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試點地區黨組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也要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省(市)委書記擔任組長。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
異體監督
現在監察機關實行了統一領導,監察機關的派出機構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不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從而具有開展工作的充分許可權和獨立地位。可以使其更加獨立地在駐在部門開展監察工作,避免受到駐在部門領導的干預與牽制,有利於紀檢監察工作在駐在部門得到更好的開展。與此同時,監察機關派出機構不受駐在部門的領導,還可以使其更為有效地對駐在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有利於減少一把手犯罪現象,預防職務犯罪與腐敗行為出現。
體制監督
監察機關派出機構接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實際上是一種“同體監督”,而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不接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則是一種“異體監督”。在“同體監督”體制之下,監督者要么本身就是被監督者,要么是被監督者的下級,所以監督實效極其有限。而實行“異體監督”,實現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分離,監督者獨立於被監督者之外,則有利於監督者更好地對被監督者開展監督工作。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從接受駐在部門的領導,改變為實行統一領導,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也就是變以前的“同體監督”為“異體監督”,無疑有利於駐在部門監察工作的更好開展,有利於對駐在部門負責人進行更為有效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