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組成
根據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規劃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規範規定,居住用地的主要內容有:
1、住宅用地。住宅建築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2、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3、道路用地。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車、單位通勤車等停放地。
4、公共綠地。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遊憩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遊園和組團綠地及其他塊狀帶狀綠地等。
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也應符合規定。
用地分類
城市居住用地按照所具有的住宅質量、用地標準、各項關聯設施的設定水平和完善程度,以及所處的環境條件等,分成不同標準類型用地,在我國,居住用地被分為四類:
一類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
二類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多、高層住宅為主。
三類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設施比較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住宅與工業等用地有混合交叉。
四類居住用地,以簡陋住宅為主。
選擇
影城市總體布局的關鍵因素之一是居住用地的選擇,它也是影響人們居住生活質量的重要因素,必須慎重對待,通常要考慮下列要求:
1、良好的自然條件。居住用地要避免容易發生洪水、地震、滑坡等災害性地質地段。選擇適於各項建築工程所需要的地形和地質條件的用地,儘量少占或不占高產農田。
2、注意與工業區、商業區等的相對關係。居住區的位置需按照工業區的性質和環境保護的要求,確定相對的距離與部位。在保證安全、衛生與效率原則的前提下,儘可能地接近工業等就業區,以減少居民上下班的時間。
3、用地數量與形態的適用性。用地面積大小需符合規劃用地所需。用地形態宜集中而完整,以利於集中緊湊地布置,節約市政工程管線和公共運輸的費用。當用地分散時,應選擇適宜的用地規模和位置作為居住區,各個區塊用地同城市各就業區在空間上和就業崗位的分布有相對平衡的關係。
4、依託現有城區儘量利用城市原有設施,以節約新區開發的投資和縮短建設周期。此外,用地選擇應注意保護文物和古蹟,尤其在歷史文化名城,用地的規模及其規劃布置,要符合名城保護與改造的原則與要求。
5、留有發展餘地用地選擇在規模和空間上要為規劃期內或之後的發展留有必要的餘地。發展餘地的考慮不僅在居住用地自身,還要兼顧相鄰的工業或其他城市用地發展的需要,不至因彼方的擴展,而影響到自身的發展和布局的合理性。
分布
定的原則基礎上,綜合考慮影響居住用地分布的基本因素,如自然條件、交通運輸條件及工業分布特點,確定居住區在城市中的分布方式和形態,通常有兩種方式:
1、集中布置
當城市規模不大,有足夠的用地且在用地範圍內無自然或人為的障礙,而可以成片緊湊地組織用地時,常採用這種布置方式。用地的集中布置可以節約城市市政建設投資,密切城市各部分在空間上的聯繫,在交通、能耗、時耗等方面可能獲得較好的效果。
2、分散布置
當用地受到自然條件限制或因城市的工業和交通設施等的分布需要或因農業良田的保護需要等,而需將用地分布採取分散布置的方式。
結構
城市居住用地的結構是指由於居民對環境設施利用的不同頻繁度,家居生活與社會生活在空間上的活動分布狀態呈現出以住家為中心的不同的活動圈域。有的是多級的序列,如英國哈羅城市居住用地結構。具有三級,有的構成較簡單。根據我國居住地的規劃實踐經驗,居住地規劃組織結構一般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結構、居住區—組團和小區—組團兩級結構及相對獨立的組團等基本類型。
居住區規模分級
我國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
1、城市居住區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3萬~5萬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較完整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區。一般稱小區,是被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0.7萬~1.5萬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組團。一般稱組團,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表7.2說明了我國城市居住用地分級控制規模。
居住用地結構
我國居住用地結構通常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居住區-組團、小區-組團以及獨立式組團等多種形式。右圖為城市居住用地構成模式示意圖。
1、以居住小區為規劃基本單位組織:居住區—居住小區;
2、以居住組團為基本單位組織居住區:直接由若干居住組團組成居住區。居住區—居住組團;
3、以居住組團和居住小區為基本單位組織居住區。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
4、新型的綜合居住區:創造一個綜合的、多功能的環境。
政府將不再壟斷
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近日在2018年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表示,改變政府作為居住用地唯一供應者的情況,研究制定在權屬不變、符合土地和城市規劃條件下,非房地產企業可將已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用作住宅用地的辦法,深化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完善促進房地產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土地制度,推動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為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拓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按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署,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成都等13個城市正在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在試點城市,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行開發運營,也可以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集體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