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布楚條約》基本介紹
中俄兩國締結的第一個條約。正式名稱是中俄《尼布楚議界條約》。康熙二十八年七月十四(1689年9月7日)由清政府全權使臣索額圖和沙俄全權使臣戈洛文簽訂於尼布(今蘇聯涅爾琴斯克)。
歷史背景
雅克薩之戰
從16世紀後期沙皇伊凡雷帝時開始,沙俄開始對西伯利亞和遠東的殖民過程。1636年俄國人到達鄂霍次克海,征服了西伯利亞全境。這個地區成為了俄國人的殖民地。 當俄國的勢力接近清朝的中國時,便發生了軍事衝突。
17世紀中葉起,沙俄侵略軍越過外興安嶺,侵入中國黑龍江流域,燒毀村莊,殺掠人口,搶奪糧食和貂皮。
1652年(清順治九年),俄國人東入黑龍江,“駐防寧古塔(今黑龍江省海林縣)章京海色率所部擊之,戰於烏扎拉村”。這是中俄之間第一場戰鬥。之後中俄之間發生多次外交和軍事上的衝突。
1657年,沙俄派正規軍在尼布楚河與石勒喀河合流處建立了雅克薩城與尼布楚城。在邊疆人民奮起抵抗下,清政府曾一度派兵收復過雅克薩。並曾多次敦促沙俄進行談判,可是俄方卻置之不理。
1685年,清康熙帝在平定“三藩之亂”後,派將軍彭春5月22日從璦琿起兵五千人,分水陸兩路圍攻雅克薩。5月25日在凌厲的攻勢面前,侵略軍被迫投降,答應撤退,但當清軍一離開,又偷偷開進雅克薩城重建據點。第二年,清軍再次圍攻雅克薩城。經過幾個月的戰鬥,侵略軍頭子托爾布津被擊斃,俄軍傷亡慘重,雅克薩城指日可下。這就迫使沙皇政府“乞撤雅克薩之圍”,並派戈洛文為大使,前來中國舉行邊界談判,十一月,清政府為表示談判誠意,宣布無條件停火,停止攻城。
談判過程
會議一開始,俄方代表就提出兩國以黑龍江至海為界,左岸屬俄國,右岸屬中國,企圖在談判桌上取得它用武力未能得到的黑龍江以北大片領土。這一領土要求,當即被中方代表拒絕。索額圖明確闡述了中國領有黑龍江的情況,提出兩國應以勒拿河、貝加爾湖劃界。雙方辯論一天,沒有任何結果。
1689年8月23日,中俄雙方使臣舉行第二次會議。俄方開始仍堅持原方案,中方堅決拒絕。雙方堅持不讓,談判呈破裂危機。戈洛文見第一方案不能實現,便稍微降低要價,企圖以牛滿河或精奇里江為界。索額圖抱著早日締約劃界的願望,一方面明確表示不同意俄方的第二方案,另一方面作了重大讓步,提出以尼布楚為界,尼布楚歸屬俄國,但仍遭俄方代表戈洛文拒絕。
1689年8月24日至27日,中俄雙方使者會外頻繁接觸,繼續進行談判,中國方面考慮俄方意願,同意暫時擱置喀爾喀蒙古地區的劃界,但俄方態度強橫,談判一度陷於僵局。
1689年8月28日(七月十四)中國為了爭取和俄國達成協定,作了重大讓步,中國方面已同意割讓廣大而肥沃的土地,因此,俄接受中國方面提出的分界線,同意放棄對雅克薩的占領。
1689年9月1日(七月十八)俄國代表橫生枝節,就外興安嶺東端(諾斯山)的分界線提出無理要求,再三糾纏。中國方面又做出讓步,同意烏第河以南一片地區留待以後議定。
1689年9月3日至6日(七月二十日至廿三日)中俄雙方就貿易問題、沙皇稱號問題、逃人問題進行討論,中國方面又再三讓步,完成了條約的草稿,並就條約文本的交換,簽字蓋章、宣誓方式達成協定。
條約原文
條約有滿文、俄文、拉丁文三種文本,以拉丁文為準,並勒石立碑。碑文用滿、漢、俄、蒙、拉丁五種文字刻成。根據此條約,俄國失去了鄂霍次克海,但與大淸帝國建立了貿易關係。此條約以外興安嶺和額爾古納河為界劃分俄國和中國,但沒有確定興安嶺和烏第河之間地區的歸屬。
簽約中方代表為:中國大皇帝欽差分界大臣領侍衛內大臣議政大臣索額圖,內大臣一等公都統舅舅佟國綱,都統朗談,都統班達爾善,鎮守黑龍江等處將軍薩布素,護軍統領瑪喇,理藩院侍郎溫達;
俄方代表為:俄羅斯國統治大俄、小俄、白俄暨東、西、北各方疆土世襲獨裁天佑君主約翰·阿列克歇耶維赤及彼得·阿列克歇耶維赤欽差勃良斯克總督御前大臣費岳多·鄂斯塔斐耶維赤·烏拉索夫,總主教謝門·克爾尼次克於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兩國使臣會於尼布楚城附近,為約束兩國獵者越境縱獵、互殺、劫奪,滋生事端,並明定中俄兩國邊界,以期永久和好起見,特協定條款如左:
一、以流入黑龍江之綽爾河,即韃靼語所稱烏倫穆河附近之格爾必齊河為兩國之界。格爾必齊河發源處為石大興安嶺,此嶺直達于海,亦為兩國之界﹔凡嶺南一帶土地及流入黑龍江大小諸川,應歸中國管轄﹔其嶺北一帶土地及川流,應歸俄國管轄。惟界於興安嶺與烏第河之間諸川流及土地應如何分劃,今尚未決,此事須待兩國使臣各歸本國,詳細查明之後,或遣專使,或用文牘,始能定之。又流入黑龍江之額爾古納河亦為兩國之界:河以南諸地盡屬中國,河以北諸地盡屬俄國。凡在額爾古納河南岸之黑里勒克河口諸房舍,應悉遷移於北岸。
二、俄人在雅克薩所建城障,應即盡行除毀。俄民之居此者,應悉帶其物用,盡數遷入俄境。兩國獵戶人等,不論因何事故,不得擅越已定邊界。若有一、二下賤之人,或因捕獵,或因盜竊,擅自越界者,立即械繫,遣送各該國境內官司吏,審知案情,當即依法處罰。若十數人越境相聚,或持械捕獵,或殺人劫略,並須報聞兩國皇帝,依罪處以死刑。既不以少數人民犯禁而備戰,更不以是而至流血。
三、此約訂定以前所有一切事情,永作罷論。自兩國永好已定之日起,嗣後有逃亡者,各不收納,並應械繫遣還。
四、現在俄民之在中國或華民之在俄國者,悉聽如舊。
五、自和約已定之日起,凡兩國人民持有護照者,俱得過界來往,並許其貿易互市。
六、和好已定,兩國永敦睦誼,自來邊境一切爭執永予廢除,倘各嚴守約章,爭端無自而起。
兩國欽使各將繕定約文籤押蓋章,並各存正副二本。
此約將以華、俄、拉丁諸文刊之於石,而置於兩國邊界,以作永久界碑。
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註:此為拉丁文之漢譯本,《尼布楚條約》的正式文本是拉丁文本,在會議上經過宣讀核對,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互換文本,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歷史
東北是清朝的發祥地,歷來受到清政府的重視。清朝初年,沙皇俄國加緊向外擴張,先後在黑龍江流域建立了雅克薩和尼布楚兩個據點,將它們作為進一步侵略中國的基地。清政府多次派軍打擊侵略者,但每次中國軍隊得勝回師之後,沙俄匪徒就捲土重來。
為了徹底解決東北邊境問題,康熙皇帝親自到東北了解情況,並決定增加兵力,鎮守黑龍江
地方。他還寫信給沙皇,表示願意和平解決兩國爭端。但沙皇遲遲不給答覆,於是康熙皇帝派兵攻克了雅克薩城。沙俄政府見勢不妙,只得同意進行邊界談判。
●1652年(順治九年),俄人侵入黑龍江。
●1657年,沙俄侵占尼布楚、雅克薩地區,繼而修築城堡並進行了血腥的屠殺掠奪,激起當地各族人民奮勇反抗。期間清政府多次與沙俄交涉,俄方置之不理。
●1685年4月(康熙二十四年),雅克薩之戰爆發。清軍約3000人在彭春統率下,攻克沙俄軍450人盤踞的雅克薩城。
●1685年秋,俄軍趁清軍退兵後重占雅克薩城。
●1686年7月,清軍2400人強攻雅克薩城無效。經過1年的圍困,沙俄軍826人最後只剩66人。
●1689年9月7日(康熙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在清軍取得雅克薩之戰的重大勝利後,清政府與沙俄簽訂《尼布楚條約》。
●1858年,清俄訂立《璦琿條約》,雅克薩城最終為沙俄割占。
條約評價
《尼布楚條約》中國簽訂的第一個邊境,條約承認黑龍江和烏蘇里江流域包括庫頁島在內的廣大地區是中國領土,客觀上遏止了沙俄繼續向東擴張。清政府獲得雅克薩之戰勝利後,為了和平發展雖做出了巨大的讓步,但該條約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中國領土主權完整。俄方通常認為尼布楚條約不利於俄國,對俄而言是不平等條約,而認為後來的《璦琿條約》和《北京條約》是對俄真正平等的條約。滿清則認為《尼布楚條約》是平等條約。
國外評價
全球通史
美國歷史學家斯塔夫里阿諾斯(Leften S. Stavrianos)在他著的《全球通史》中說,“(《尼布楚條約》)是中國與歐洲一大國簽訂的第一份條約;由於中國代表團有耶穌會會士任譯員,條約用拉丁語擬定。邊界確立在沿阿穆爾河以北的外興安嶺一線上,所以,俄羅斯人不得不完全地從有爭議的流域地區撤走”,“以後170年中,俄羅斯人一直遵守條約規定,停留在阿穆爾河流域以外的地區。”
俄羅斯史
瓦西里·戈利琴又在一個新的領域——即外交領域遭到失敗。他與中國簽訂的涅爾琴斯克條約規定,把黑龍江兩岸割讓給這個大國。這樣,俄國三十多年來擁有的這條完全可以航行的西伯利亞河流便歸了中國人,形成了兩個國家的新邊界線。在克里姆林宮很少有人了解這種割讓在戰略上具有的危險性。不管怎樣,了解談判進程的索菲亞,幾乎未把此事放在心上。
文本差異
關於額爾古納河一段。俄文本中有額爾古納“河源”字樣,正式的拉丁文本和其他文本里都沒有,應以正式文本為準。
關於烏第河一段,正式拉丁文本中寫作“惟界於興安嶺與烏第河之間諸川流及土地,應如何分劃,今尚未決”;滿文本寫作“惟烏第河以南,興安嶺以北中間所有地方河溪暫行存放”;俄文本寫作“俄國所屬烏第河和大清國所屬靠近阿穆爾河之山嶺之間。所有入海河流及其間一切土地,因欽差全權大臣未得劃分此等土地之沙皇旨意,應暫行存放”;徐日升文本和張誠文本與正式拉丁文本相同;西清文本與滿文本相同,《實錄本》、徐元文漢文本則沒有未定界的規定。尋繹文意,除俄文本中把烏第河說成“俄國所屬”,據為俄國所有,並無根據外,其它文本和正式的拉丁文本實際上是並不矛盾的。正式文本中無“以南”、“以北”的字樣,是籠統的寫法,而滿文本是詳細的寫法,更具體指明了這片未定界的位置,至於《實錄本》和徐元文漢文本,則是在譯成漢文時省略了這一條。應當指出,清政府是一直承認這片土地是未定界,它在1727年的《中俄恰克圖界約》中公開地申明了這點。
關於刻碑一段。正式拉丁文本規定以漢、俄、拉丁文刻碑,作為永久性的界標。俄文本中僅說:中國方面“如若在國境建立碑碣,刻寫條文,以資紀念,亦可任便辦理。”
關於譯名,由於各種文本用不同的文字寫成,因此譯名出現了差異。如拉丁文本和滿文本中的薩哈連烏拉,在漢文本中作黑龍江、俄文本中作石勒喀河;又如滿文本、漢文本中的石大興安嶺,在拉丁文本、俄文本、法文本中作石山。這一類差異不會對條約的解釋產生任何誤解。
比較各種文本的差異,可以約略地看出條約文字形成的整個過程,以及中俄雙方在條約最後寫定以前,仍在就個別問題和條約的分段、順序方面進行爭執。當中俄雙方在談判中就條約基本內容和邊界走向達成協定以後,兩國代表團各自用滿文和俄文起草了條約的草稿,這是滿文本和俄文本的由來。關於邊界的劃分和雅克薩的歸屬,是談判的主要問題,因此,滿文本和俄文本的第一、二、三條都首先反映了這一談判的主要內容,第四條以下,雖然大體上亦有協定,但並沒有進行充分討論。滿文本和俄文本的差異,反映了兩國代表團在談判中強調的重點不同:中國方面,著重於防止俄國的再次入侵,所以滿文本中把今後不得越界入侵的規定,突出地單獨列在前面,而俄文本中這一規定卻歸併在最後一條內;俄國方面不肯交出根特木兒的家族,它又把商業利益看得非常重要,所以把不索還訂約以前逃人及兩國來往貿易的規定列在最前面。這種分段和排列順序的差異,反映了兩國的要求和強調重點不同。
正式的拉丁文本是在滿文和俄文本的基礎上產生的,但並不是單純的譯本,而是進一步談判、妥協的結果,是最後形成的定本。它和滿文本、俄文本都不完全相同。個別問題上的爭執已經消除,而在分條、順序方面則照顧了中俄雙方的提法。如禁止越界入侵的規定,照顧中方的寫法,不把這個規定單獨列條,而歸併在第二條內。又如,不索還訂約以前的逃人和兩國往來貿易的規定雖按照俄文本的寫法,單獨列條,但並沒有放在優先的順序上。
正式的拉丁文本是在滿文本和俄文本的基礎上,雙方經過爭論和進一步妥協,然後修改、潤色,最後寫定的文本。這個文本的全部內容,以至分條,順序、措詞都是兩代表國共同同意的。由於會談的最後階段,對於條約文字的修改、潤色、寫定很倉促,正式文本寫定以後,雙方並沒有把原來起草的滿文稿本和俄文稿本再和正式文本逐條逐字地核正改定,或者只作了大體上的修改就作為會議上的副本而彼此交換。所以,這三種文本雖然在基本內容上是一致的,而個別問題以及分條、順序、措詞上存在著差異。
考察了《尼布楚條約》的各種文本的差異及其產生的原因,可以得出如下意見:
(一)儘管《尼布楚條約》的各種文本存在著差異,但拉丁文本是最後的定本,是經過兩國代表團簽字互換的正式文本,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各種文本中的一切差異都應以正式的拉丁文本為準。
(二)《尼布楚條約》各種文本中的內容及規定的邊界線走向是明確的,並且也是一致的。差異僅在於個別細節及條約的分條、順序、譯名、措詞上,但不會對條約的基本內容和邊界走向產生任何誤解。
《尼布楚條約》拉丁文本明確將北諾斯山與南支之間北到北冰洋、東到白令海峽,包括勘察加半島和整個烏第河流域在內的廣闊疆域定為待議地區。
1690年清將領巴海曾帶兵巡視外興安嶺和勒拿河以南地區, 併到雅庫次克即俄東西伯利亞統治中心見戈羅文(《尼布楚條約》俄代表),面告其勒拿河與烏第河地區為大清國土,勿騷擾滋事。《尼布楚條約》簽訂後二三十年里,俄國人在此地區小心翼翼,17世紀末18世紀初比利時人托馬斯繪製的韃靼地圖表明勒拿河與今外興安嶺南支間東至大海的地區列為未定地區。
相關資料
尼布楚談判與國際法
談判中有個有趣的插曲,中國方面提出的中西合璧的宣誓方式顯然使俄國人難以接受,俄國人決定變通方式進行宣誓。妥協結果是簽約之後,先由中方譯員張誠宣讀中國人手中條約文本,再由俄方譯員宣讀俄國人手中的條約文本,雙方同時各自核准校對手中文本,再進行宣誓。
在蘇阿瑞茲的國際法著作譯成中文之後,在17世紀80年代末,中國與俄國曾訂立了一個國際條約,這
就是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條約》,此條約為中國和外國之間的近代意義的第一個條約。在此以前,中國和外國從未發生過此種意義上的條約關係,而且在此條約的訂立過程中,西方國際法得到了某種程度的運用。
《中俄尼布楚條約》談判的歷史背景在於,此前沙俄一直侵擾中國黑龍江地區,兩度占領雅克薩,都被中國擊敗。而沙俄忙於南方及西北戰事,同時因給養困難,無力堅守雅克薩,提出同中國議和。當時,清王朝已經平定三藩之亂,收復台灣,實力強大。康熙帝兩次東巡,設黑龍江將軍駐守璦琿,設定驛站,加強水師,保障軍需,建立了對黑龍江上游地區的有效統治。但因為西北有噶爾丹叛亂,也希望保持東北邊疆的穩定。在這一局勢下,康熙帝同意議和,派索額圖任欽差大臣,率領使團赴尼布楚,與俄國使臣談判並簽訂了條約。
俄國由於在歷史上與歐洲的淵源關係,當時已經熟知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並運用於實踐中。對中國而言,這一時期它對國際法尚屬陌生,康熙帝當時為了對付西北叛亂,希望達成條約以約束俄國,因此作出了讓步,放棄了把俄國看做朝貢國的傳統態度。在這次談判中,康熙帝挑選了兩名耶穌會士——法國人傳教士張誠(Gerbillon,JeanFrancois,1654—1707)和葡萄牙傳教士徐日升(Pereira,Thomas,1645—1708)參加了清朝代表團,充當翻譯和顧問。
徐日升熟知數學、天文,尤其精通音樂,在其自1673年以來供職宮廷的十餘年裡,經過康熙帝考察,對其極為信任,同時康熙帝也對於張誠有所了解,故在1688年派兩人出行。康熙帝之所以這樣做,除卻發揮他們的翻譯作用之外,看重的是他們所具有的西方國際關係和國際法方面的知識,希望他們能夠為中國使臣提供相關問題的諮詢。兩個西方傳教士各自寫有關於這一談判的日記,根據他們的日記,中俄雙方是在國際法所確立的平等互惠基礎上締結條約的。
當時中國的談判使團代表對西方的國際法是不了解的,參與談判的張誠等人的國際法知識則彌補了他們的不足,這些耶穌會士讀過早期的國際法論著,如格老秀斯和蘇阿瑞茲的著作,具備一定的國際法知識。耶穌會士的日記中多次提到國際法一些基本要素和原則:如國家間的平等和互惠;在外交活動中使節的性質及其地位;正義和非正義戰爭的觀念等等。參與條約訂立的耶穌會士在中俄交涉中充當了中間人,並在締約過程中體現了國際法的運用,推動了中俄尼布楚談判順利完成。談判按雙方對等的方式進行,條約的訂立過程,包括條約約文的草擬、約文的文本和條約的生效機制等,都遵守了西方的國際法規則。
談判中有個有趣的插曲,康熙帝明確指令使臣簽訂和約後,叩首跪拜上帝,以上帝的名義宣誓。中國方面提出的這套中西合璧的宣誓方式顯然使俄國人難以接受,俄國人決定變通方式進行宣誓。妥協的結果是簽約之後,先由中方譯員張誠宣讀中國人手中的條約文本,再由俄方譯員宣讀俄國人手中的條約文本,雙方同時各自核准校對手中的文本,再進行宣誓。
耶穌教會亦對他們卓有成效地推動中俄簽訂條約頗感自得,1703年,耶穌會士洪若翰在從中國寄往法國的信件中,盛讚了傳教士在中國與俄國談判中發揮的作用。當然,徐日升和張誠也因為協助尼布楚條約達成而備受康熙的寵遇。
從特例到普通
對中國而言,這一次外交中的國際法實踐究竟有何種意義,是值得探究的一個問題。
康熙帝對西方知識有濃厚的興趣,耶穌會士給他講授過幾何、數學、物理、化學、天文、音樂、哲學等知識。康熙帝是否從中了解到西方有關國際法的知識,缺乏明確史料記載,從康熙帝委派耶穌會士隨團出使及命令使臣按基督教方式宣誓的諭令看,他對國際法及相關規則並非毫不知情,由此可見,其間會有耶穌會士向康熙帝提到過西方外交及其國際法的相關問題。
在這次談判中,清政府放棄了傳統處理對外關係的方式,國際法的原則在其中產生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這並不能證明中國方面接受了國際法和西式的外交模式,以代替中國傳統的世界秩序的理解,並將《尼布楚條約》及締結
類似條約作為未來對外關係的先例。事實上,從1689年到1839年的150年中,不論是中國的官方還是非官方文獻,都沒有再涉及國際法的記載。有關此次談判的中文資料極其少見,這表明清政府並不願意把談判的經過公諸於眾,因為遷就俄國的一些要求,放棄處理夷務的傳統作法,對於清政府而言,並非一件光彩的事情,尼布楚談判僅僅是一個孤立的事件。金庸在其武俠小說《鹿鼎記》中用戲謔的筆法將主人公韋小寶置身於當時的《中俄尼布楚條約》的談判中,其言行反映出當時清朝當局以我為主的大國心態。除卻其故事性因素不論,就曾經專攻過國際法的金庸來說,此番描寫也確實與歷史有內在的某種對應。
由此看來,此次條約談判並沒有開啟中國近代新式外交,鑒於源自西方的國際法與中國傳統對外體制並不相符,康熙帝對國際法只是策略性地運用,一如以往中國統治者對於“外夷”靈活對待的方式。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1827年中國又與俄國簽訂了《恰克圖條約》,以解決雙方共同關心的一些問題。鑒於此前俄國有遣使祝賀雍正帝即位之舉,清政府還於1829—1832年間向俄國派遣了兩個外交使團,以祝賀俄國新皇即位。
中國與俄國簽訂《尼布楚條約》是一次中國傳統外交活動的特例,耶穌會士徐日升作為當事人,在其日記中認為如果俄國使臣到中國,會被迫按中國的朝貢禮儀行事,決不會受到平等待遇。徐日升是當時的中國通,對於中國的國情十分了解,他所描述的俄國使臣到達中國的情形,正是長期困擾中外交往的中西禮儀之爭(中西禮儀之爭是近代史學研究關注的話題,其中英國使臣馬戛爾尼使華的經歷更是被視為中西衝突的關節點而被放大予以討論)。
就此事件來看,國際法輸入中國一直有其外來壓力的背景。《尼布楚條約》使得國際法在中國對外交往中首次得到體現。1839年為解決因禁鴉片而帶來的中外衝突,林則徐組織翻譯了法泰爾的國際法著作。19世紀60年代之後系列的國際法譯作在官方的支持下得以出版,也正是應對中外締約後,清廷面對全方位的外交關係的特定歷史情境。
國際法輸入的此種應急性背景使其作為一門專門的“技能”而較早地得到了關注,在《萬國公法》一書出版前後,朝廷的奏摺清晰地反映出了“國際法”在當時主政者心目中的作用,不過是“師夷長技以制夷”的工具。所以“國際法”能夠超越其他的法學學科,率先在中國的教育體系中出現,成為京師同文館的一門重要課程。此種被稱為“萬國公法”的學問被視為了解西方的重要必備知識,其在外交實踐中也被列入了“交涉學”這樣一種門類而受到當時外交人員的重視。
視“國際法”為工具性的結果使國際法在近代中國較早得到了傳播。最初的國際法知識的接受者主要局限於同文館的學員和一些外交官員。直到近代教育體系建立之後,國際法和其他部門法一起作為法學專門學科才被全面介紹到中國。所以我們看到儘管在19世紀60年代起就有國際法完整譯本和教學,但國際法知識真正在中國引起關注並得到更大範圍的傳播,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
意義
法律意義;這個條約肯定了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烏蘇里江流域包括庫頁島在內的廣大地區,都是中國的領土
條約簽訂後,中俄兩國東段邊境地區相對穩定,兩國人民和平往來,貿易得到很大的發展。
相關研究
1996年餘在北京購得劉遠圖先生《早期中俄東段邊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一次對《中俄尼布楚條約》所謂“烏第河待議地區”做系統了解,得知,烏第河未定國界範圍長期以來未得到人們的注意,大多數現代地圖將範圍界定在烏底河以南外興安嶺之間,事實上是外興安嶺(當時稱諾斯山)東側分為南北兩個支脈,當時將北支脈即延伸到今楚科齊半島東端的岬角為諾斯角。見下圖。
實際上《尼布楚條約》明確將北喏斯山與南支之間北到北冰洋、東到白令海峽、包括勘察加半島和整個烏第河流域在內的廣闊疆域定為待議地區。
1690年清將領巴海曾帶兵巡視外興安嶺和勒拿河以南地區, 併到雅庫次克即俄東西伯利亞統治中心見戈羅文(《尼布楚條約》俄代表),面告其勒拿河與烏第河地區為大清國土,勿騷擾滋事。《尼布楚條約》簽訂後二三十年里,俄國人在此地區小心翼翼,17世紀末18世紀初比利時人托馬撕繪製的韃靼地圖表明勒拿河與今外興安嶺南支間東至大海的地區列為未定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