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盟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租賃契約案
原告尹樹義為個體工商戶。2004年7月20日,原告尹樹義與被告訂立建築器材租賃契約,約定被告租用原告架子管等建築器材,租金按月計算,被告每月5日前交付上月發生的租賃費,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按日加收承租人所欠租金總金額的百分之一的違約金,租賃期限自契約簽訂之日至2005年年底。契約訂立後,原告履行了契約義務,租賃契約約定的期限到期後,被告繼續使用租賃物,至2006年8月31日被告將租賃物退還原告。2008年1月8日,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款憑證,表明被告欠原告租架子管款 909 168.83元(其中租賃費為739 168.19元,丟失租賃物賠償費為170 000.64元)。本按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表示按照日千分之一標準計算違約金數額。
判決
一、被告錫林郭勒盟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尹樹義租賃費九十萬九千一百六十八元八角三分,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二、被告錫林郭勒盟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尹樹義所欠租賃費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起計算至欠款實際給付之日止(截止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違約金數額為四十七萬一千五百八十九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