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政府辦公室;
(二)將市旅遊事業局的行政職責整合劃入市政府辦公室;
(三)加強應急管理、協調職責;
(四)增加負責全市國旗升掛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職責;
(五)增加行政審批(許可)制度改革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綜合分析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負責擬訂《政府工作報告》;負責對市政府重要決策中的問題進行專題或跟蹤調研。
(二)負責組織起草、審核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負責市政府的公文運轉、檔案管理、印信管理和保密工作。
(三)負責市政府會議的會務工作,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市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活動和全市性大型活動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
(四)負責督促檢查市政府各辦、局和各鄉(鎮)政府對市政府決定事項、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負責市政府系統目標、績效管理和市政府工作範圍內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
(五)負責協助市政府領導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市政府政務值班工作,上傳下達重要情況,督促落實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
(六)負責市政府系統信息網路的組織、建設及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反饋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市政府系統政務公開工作。
(七)負責市政府系統電子政務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八)負責市政府機關辦公區的安全保衛工作。
(九)負責全市國旗升掛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市行政審批(許可)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旅遊業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旅遊業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民族鄉(鎮)依法搞好政權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飲食、婚姻、殯葬等風俗習慣有關事宜;協調、指導民族鄉鎮和有關少數民族的重大慶典活動;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指導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負責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原則、辦法和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參與協調民族鄉(鎮)社會穩定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鄉(鎮)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動民族宗教事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鄉(鎮)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組織協調少數民族和民族鄉(鎮)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管理少數民族和民族鄉(鎮)各項資金及補助專款的分配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負責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開展少數民族語言的交流協作工作;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分鑑定工作;發掘和整理少數民族優秀文化遺產,促進少數民族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宗教幹部和宗教教職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管理。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協調或協助處理本地區的重大涉外事務,歸口管理僑務和港澳事務工作;負責組織接待來訪的國賓、黨賓和其他重要外賓;承辦因公出國護照、簽證和應邀來訪外國人士的簽證通知函電以及其他領事業務;負責管理我市與外國友好城市和其他結好單位的交往活動,辦理對外結好的報批手續;指導我市社會民間團體的對外交往工作;負責指導有關部門管理外國專家工作;協助有關單位處理涉及外國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組織對外事幹部和涉外人員進行對外政策和外事紀律的教育;負責開展涉僑宣傳、文化交流、經濟、科技合作工作,協調涉僑經濟投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管理華僑回國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的相關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的社會救濟和扶貧工作;做好引進華僑華人資金、技術、人才工作;負責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的聯絡、邀請和接待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事宜審核、審批和對受贈款物使用的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民眾團體的僑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僑務對台工作;承辦全市因公赴港澳團組和人員的審核、審批、發證和簽注工作;負責港澳記者來我市採訪的申請和管理。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承擔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涉法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工作;負責依法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負責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及有關工作;承擔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的試點工作;對全市行政執法證件實施統一管理;負責行政審批(許可)制度改革工作;承辦全市行政複議案件集中統一受理、統一辦理工作;承辦依法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和其他涉及市政府的有關行政訴訟案件、應議案件的辦理工作;參與市政府涉法事項的處理工作;指導全市的政府法制工作;負責清理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制發的規範性檔案;負責監督指導市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和各鄉(鎮)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十六)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政府辦公室設12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股
負責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檔案的審核、印發工作;負責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文電收發、承辦和管理,印信的使用和管理,文書檔案及檔案的保密工作;負責市政府和辦公室各種會議日程安排、記錄和紀要等會務工作;負責報刊訂閱發行工作及通訊員的管理工作。
(二)綜合股
負責綜合分析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負責擬訂《政府工作報告》;負責對市政府重要決策中的問題進行專題或跟蹤調研;負責起草、修改全市性綜合報告、市政府領導的講話、文章及有關檔案;負責向省政府、哈市政府報送信息以及調查研究工作;擬訂全市旅遊業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督辦室
負責上級和本級黨委、政府有關我市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實;負責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事項的分解督辦、檢查落實及綜合反饋;負責市政府及辦公室重要檔案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和反饋;負責國家、省、市領導批示列入督辦件的督辦檢查與反饋;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並負責接待來訪。
(四)目標辦
負責市政府目標管理、績效管理工作;負責對市政府序列承擔主要職能責任目標各部門(單位)年度目標的審核、監管和考評等工作;負責《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分解、監管和考核等管理工作;負責對市委、市政府確定納入目標管理階段性重點工作的分解、督促檢查和情況反饋等工作。
(五)政務公開辦
負責推進全市政務公開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考核全市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權力公開和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
(六)外事僑務辦
負責外事接待活動;協調或協助處理本地區的重大涉外事務;負責開展涉僑工作;負責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事宜審核、審批和對受贈款物使用的管理工作;承辦全市因公赴港澳團組和人員的審核、審批、發證和簽注工作。
(七)應急管理辦
負責全市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組織實施;負責市政府應急總體預案修訂、人員培訓、救援物資基地建設及物資儲備;負責市政府政務值班工作,上傳下達重要情況,並督促落實;承擔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體改辦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組織實施具有超前性和有重大影響的改革項目的試點工作;負責審核確認集體企業(不含市屬國有企業所屬的廠辦大集體企業)的改制工作。
(九)接待辦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接待工作細則和操作程式以及服務規範,指導、協調有關部門的接待業務;參與市重大政治、經濟活動的接待工作,負責完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組織部、宣傳部、紀檢委及上級接待部門交辦的接待工作。
(十)總務股
負責市政府機關辦公區的防火、防盜、治安防範的監督檢查、值班值宿等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市政府辦公室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市政府辦公室經費管理、財務管理;負責市政府領導的工作用車管理。
(十一)法制辦
承擔我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涉法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依法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承辦全市行政複議案件集中統一受理、統一辦理工作;承辦對全市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十二)民族宗教事務股
制定民族宗教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指導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
人員編制
市政府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37名,工勤人員編制13名。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3名(含民族宗教事務局、市法制辦公室)、內設機構正副領導職數1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