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件測試儀

小物件測試儀

1.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得設計有可拆卸的小物件。 36個月以下

用:用來模擬3歲以下兒童的喉嚨,評定玩具在使用及合理濫用後是否具有被小孩子誤吞物件而導致窒息的危險
符合標準:ASTM F963 4.6, EN71-1998 8.2,GB6675-2003 A.5.2, 16 CFR 1501
永佳儀器小物件測試儀

測試程式:
1、 將測試物件在自身重量的作用下以不同方向放入小物件測試器中。
2、 如測試物件完全沉入小物件測試器中則視為小物件。
使用方法及理解:
1.在無外界壓力的情況下,將3歲以下兒童玩耍的玩具上拆卸部件或脫落部件放入小物件測試器,
如通過此部件視為小物件。
2.鑒於泡沫塑膠容易破碎而產生小物件,建議3歲以下兒童適用的玩具不得採用泡沫塑膠包裝。
3.特別是玩具上的飾物,雖然能提高玩具的吸引力,但往往有可能存在是小物件。
4.玩具碎片的理解:玩具塑膠邊緣脫落的溢邊、在測試過程中脫落下的任何部件都為玩具碎片。
5.木製玩具木節的理解:由於木製玩具存在天然的木節,一般情況木節比其他非木節部分容易脫落
,必須進行考核。由於木節是天然存在,並非每個玩具都存在木節,因此木製玩具檢驗中,應充 分
考慮抽樣和檢驗的合理性。
6.小物件測試包括正常使用和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測試中脫落的部件。
7.在小物件測試前,首先必須理解可拆卸部件的定義,進行部件的可拆卸試驗,將能拆卸的部件全
部拆卸,然後對被拆卸的部件進行小物件測試。
設計方法:
1.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得設計有可拆卸的小物件。當然可存在不可拆卸的小部件,關鍵是用
什麼方式使小部件與玩具主體連線起來,使之在正常使用測試和合理的濫用測試時不脫落。
2.三歲至八歲兒童使用的玩具不管是否設計有小物件,建議均列出警示說明。
年齡界限:
年齡範圍 小物件測試要求
36個月以下 玩具上不能存在小零件
37個月~72個月 玩具上可以存在小零件,但必須有警示說明
73個月以上 可以存在小零件,不需設警示說明
六、判定:在不受外力的情況下,將測試樣辦以任何一個角度靠自身重量能完全容入測試杯,該零件判定為小物件,反之則不屬小物件。
七、記錄:(1)將不合格品作標記;(2)將檢驗結果詳細記錄在報告上。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