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節

小偷節

在這一天裡,喜歡順手牽羊的人,可以不再像平時那樣擔驚受怕。人們對於小偷也格外寬容,看見他們出入家門,故意拿走一些食物飲料和小東西,只是笑笑,若無其事。

記載

一般來說,是在每年元宵節這個普天同慶的日子,不僅州官能放煙火,也容許老百姓點燈,人們便“相偷為戲”。

《魏書》中有關於“禁十五日相偷戲”的記載。而在崇禎八年刊行的《帝京景物略》里,則載有金元時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雖竊至妻女不加罪”的文字。意思是說,在元宵佳節的三天裡,不僅容許偷盜物品,甚至連妻女為人所竊都不以為忤。明清時期,對於元宵節的“偷竊”行為,人們仍然採取十分寬容的態度。

清初查嗣瑮的《燕京雜詠》中寫道:“六街燈月影鱗鱗,踏遍長橋摸鎖頻,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門猶有放偷人”。原來,相偷為戲既然是一種大家參與的民間習俗,偷東西與放小偷,就成為約定俗成的遊戲規則。在火樹銀花、明月逐人的元宵節,人們並非為了徹底擺脫日常法度與禮典的規範,而只是故意挑逗這些約束,使得元宵節的“鬧”愈加帶來歡笑。

習俗

在太湖流域的許多水鄉古鎮,以前普遍有元宵節“偷青”的習俗。有的是偷取別人蔬菜園裡幾棵青菜,如果得到主人的譴責,被認為是一種吉兆。有的是特意偷取小蔥,給孩子餵食,覺得這樣孩子就能“聰(蔥)明”。

還有一些地方,婦女們在元宵節觀看燈月“走三橋”,是為了免除百病。而偷摘人家的菜葉,拍打肩背,會更加有效。如果女子偷竊到了別人家的豬食盆,遭到主人詬罵,心裡還會感到很高興,因為這是生男孩的徵兆。

評價

這種在“元夕偷青者以受詈為祥,失者以不詈為吉”的習俗,並不是為了倡導偷竊,給偷竊罩上民俗的外衣,使之合法化、正當化。在特別的節慶日子裡反常、非禮的行為,無論偷、罵或者放,都只是一種象徵性的儀式,體現了人們的諧謔意趣和寬容情懷,是對自我封閉、以鄰為壑的反叛。

這只是體現人們一的一種寬容的心態,在節日裡人們抱著一種寬容的態度來對待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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