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載
一般來說,是在每年元宵節這個普天同慶的日子,不僅州官能放煙火,也容許老百姓點燈,人們便“相偷為戲”。
《魏書》中有關於“禁十五日相偷戲”的記載。而在崇禎八年刊行的《帝京景物略》里,則載有金元時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雖竊至妻女不加罪”的文字。意思是說,在元宵佳節的三天裡,不僅容許偷盜物品,甚至連妻女為人所竊都不以為忤。明清時期,對於元宵節的“偷竊”行為,人們仍然採取十分寬容的態度。
清初查嗣瑮的《燕京雜詠》中寫道:“六街燈月影鱗鱗,踏遍長橋摸鎖頻,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門猶有放偷人”。原來,相偷為戲既然是一種大家參與的民間習俗,偷東西與放小偷,就成為約定俗成的遊戲規則。在火樹銀花、明月逐人的元宵節,人們並非為了徹底擺脫日常法度與禮典的規範,而只是故意挑逗這些約束,使得元宵節的“鬧”愈加帶來歡笑。
習俗
在太湖流域的許多水鄉古鎮,以前普遍有元宵節“偷青”的習俗。有的是偷取別人蔬菜園裡幾棵青菜,如果得到主人的譴責,被認為是一種吉兆。有的是特意偷取小蔥,給孩子餵食,覺得這樣孩子就能“聰(蔥)明”。
還有一些地方,婦女們在元宵節觀看燈月“走三橋”,是為了免除百病。而偷摘人家的菜葉,拍打肩背,會更加有效。如果女子偷竊到了別人家的豬食盆,遭到主人詬罵,心裡還會感到很高興,因為這是生男孩的徵兆。
評價
這種在“元夕偷青者以受詈為祥,失者以不詈為吉”的習俗,並不是為了倡導偷竊,給偷竊罩上民俗的外衣,使之合法化、正當化。在特別的節慶日子裡反常、非禮的行為,無論偷、罵或者放,都只是一種象徵性的儀式,體現了人們的諧謔意趣和寬容情懷,是對自我封閉、以鄰為壑的反叛。
這只是體現人們一的一種寬容的心態,在節日裡人們抱著一種寬容的態度來對待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