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文化交流管理規定

依法受理單位和個人開展涉外文化交流活動的申請。涉外文化交流是指中國與外國間開展的各類音樂、舞蹈、戲劇、戲曲、雜技、馬戲、動物表演、魔術、木偶、皮影、民間文藝表演、服裝、時裝表演、武術及氣功演出;各類美術、工藝美術、民間美術、攝影(圖片)、書法、碑貼、篆刻、古代和傳統服飾藝術收藏品和專題性文化藝術展覽等交流活動。

一、工作程式

依法受理單位和個人開展涉外文化交流活動的申請。涉外文化交流是指中國與外國間開展的各類音樂、舞蹈、戲劇、戲曲、雜技、馬戲、動物表演、魔術、木偶、皮影、民間文藝表演、服裝、時裝表演、武術及氣功演出;各類美術、工藝美術、民間美術、攝影(圖片)、書法、碑貼、篆刻、古代和傳統服飾藝術收藏品和專題性文化藝術展覽等交流活動。申請單位和個人在申請項目實施前3個月一式5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全部附屬檔案。包括主辦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及背景資料:涉外表(展)演活動團組的名稱、簡介、人員名單;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場次表(展)演目錄、經費來源及費用支付方式;全部節目錄像帶、展品照片及文字說明。

(三)如系出國項目,還須提交外方邀請函和雙方草簽的意向書。

(四)如系涉外商業和有償文化藝術表(展)演活動還須提交外方經紀機構資信證明及意向書。意向書內容包括:活動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的國別、名稱及所在地;活動的內容、時間、地點和團組人員;表(展)演場次;往返國際旅費、運費、保險金、當地食宿交通費、醫療費、演出及展覽場地費、勞務費、宣傳費和生活零用費的負擔責任;價格、報酬、付款方式及收入分配辦法;違約索賠等條款。省文化管理部門收到上述有效報件後,將申請項目報文化部和省外辦審批。收有關部門的書面審批意見後,3日內將審批意見通知申請單位和個人。

二、政策、法規依據

文化部《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規定》

三、工作機構

省文化廳辦公室(外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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