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十二條成套項目竣工後,設計企業應當按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編制工程竣工圖。 第三十三條施工企業應當設立項目施工技術組和國內管理組,負責項目施工和管理。 第五十六條商務部建立成套項目實施人員管理制度。

商務部令2008年第18號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08年12月2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8年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陳德銘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援助成套項目(以下簡稱成套項目)的管理,保證項目質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成套項目,是指在中國政府向受援國政府提供的無償援助、無息貸款或低息貸款及其他援助資金項下,由中國政府擇優選定的實施企業進行考察、勘察、設計,提供設備材料並派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或指導施工、安裝和試生產全過程或其中部分階段的各類工程項目。

第三條 成套項目實施遵循先考察、後立項,先勘察設計、後施工的基本程式。

第四條 成套項目實施,實行企業承包責任制和監理責任制。承擔成套項目考察、勘察設計和施工任務的企業,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契約約定負責項目實施,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承擔成套項目監理任務的企業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契約約定,對成套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活動分別進行技術經濟監督和管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五條 成套項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負責成套項目管理。

商務部負責監督管理成套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處理有關政府間事務,可以委託有關機構(以下簡稱受託管理機構)對項目的具體實施進行管理。對於重大項目,商務部可以派遣項目代表常駐受援國指導和協調項目實施。

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協助商務部辦理有關政府間事務,負責成套項目實施的境外監督管理。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協助商務部處理成套項目實施中有關具體事務。

第二章 實施主體

第七條 成套項目實施主體包括考察企業、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包括工程管理企業、設計監理企業、設計審查企業、施工監理企業)。

成套項目施工企業應當取得《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商務部2004年第9號令)規定的相應資格。考察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具有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資質和商務部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 商務部向選定的成套項目實施主體下達任務通知函。任務通知函是成套項目實施主體辦理成套項目設備材料檢驗、通關、運輸和相關人員出入境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 成套項目實施主體和人員應當遵守中國和受援國的法律法規,尊重受援國的風俗習慣。

第十條 商務部建立成套項目實施主體績效評價制度,最佳化實施主體結構。

第三章 招標和議標

第十一條 商務部通過招標或議標方式選定成套項目的考察企業、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施工監理(或工程管理)企業。

第十二條 受託管理機構組織成套項目招(議)標,商務部對招(議)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商務部組建和管理對外援助項目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

第十四條 受託管理機構在組織成套項目施工任務招標時,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標專家委員會承擔評標工作。評審專家庫專業類別不能涵蓋的項目,評審方式由商務部決定。

受託管理機構在成套項目施工任務議標以及考察任務、勘察設計任務、施工監理任務招標和議標時,可以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標專家委員會承擔評標工作,也可以由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評標工作。

第十五條 受託管理機構根據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標單位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企業推薦意見,並按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程式確定中標企業。

商務部設立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招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投資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成套項目決標事項進行程式性審核,並提出監督意見。

中標候選企業或中標企業實質性變更投標或議標承諾的,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並在其他中標候選企業中依次選定成套項目實施企業,或重新組織招標或議標。

第十六條 規模較大或工藝較複雜的成套項目,商務部可以決定劃分標段招標或邀請企業聯合體參加投標。

第十七條 成套項目投標企業擬在中標後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性、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擬分包內容、分包金額和分包單位的技術資質。

中標企業不得將中標的成套項目轉包或將應由其完成的成套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變更分包單位。主體性或關鍵性工作不允許分包。

分包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其承擔的分包任務不得轉包或再分包。

第四章 考察

第十八條 成套項目考察分為可行性考察和專業考察兩個階段。符合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可行性考察和專業考察可以合併進行。

第十九條 考察企業組建的考察組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考察組成員的技術專業配備應當能滿足工作需要。考察組成員、考察方案、考察工作計畫和技術搜資提綱應當在考察組行前報商務部審定。

第二十條 可行性考察企業應當全面了解和匯集可行性研究所需資料,分析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經濟技術的可行性及對環境的影響,向商務部提出項目可行性意見。

可行性考察企業應當對考察結果的準確性和適用性負責。項目可行的,考察搜資結果應當滿足方案設計和編制項目估算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專業考察企業應當匯集項目建設的經濟、技術資料,詳細了解受援國有關設計規範要點、技術標準和常規做法。按照商務部批准的方案,同受援國有關機構商定項目建設場址、設計方案、建設標準、雙方分工等事宜。受援國有原則性修改意見的,應當匯總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商務部審批。

專業考察企業應當根據工程設計需要進行全面踏勘,擬訂工程詳細勘察方案。

專業考察企業應當對其匯集資料的準確性和適用性負責。考察搜資結果應當滿足設計、概(預)算編制和施工任務招(議)標的需要。

第五章 勘察、設計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工程勘察,並編制勘察報告。工程勘察應當滿足項目設計的需要。

受援國自行勘察的項目,勘察結果的準確性由受援國負責;勘察設計企業應當對受援國提供的工程勘察資料進行審核,並對勘察結果的適用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成套項目的設計應當遵循技術可行、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美觀大方的原則。

設計企業應當依據中國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設計規範和標準,充分考慮受援國當地自然條件、建築風格、常規做法等實際情況進行設計並編制設計檔案。

第二十四條 成套項目設計一般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

技術簡單或有特殊需要的項目,可以採用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階段設計。

第二十五條 經受援國確認的方案設計是初步設計的基礎和依據。

第二十六條 初步設計應當滿足編制工程概算和施工圖設計的需要,初步設計概算編制應當符合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初步設計完成並經商務部審查後,設計企業應當將初步設計檔案提交受援國有關部門審查。通過後,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八條 施工圖設計應當滿足項目施工、編制工程量清單和實施招(議)標的需要。

施工圖設計的任何部分不得用規範或標準圖集替代,不得留有任何重大設計內容由設計代表現場設計。

第二十九條 設計企業完成施工圖設計後,商務部委託設計監理(設計審查)企業進行施工圖審查。通過後,方可用於項目施工和招(議)標。

第三十條 設計企業應當參加設計交底會,全面介紹考察、設計工作情況,就設計檔案進行解釋和答疑,並就有關技術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一條 設計企業應當按契約規定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設計代表應當從參與項目設計的專業人員中選派。

設計代表負責設計圖紙解釋,協助施工監理工程師督促施工企業按圖施工,提出工程變更處理意見,參與施工質量驗收。

第三十二條 成套項目竣工後,設計企業應當按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編制工程竣工圖。竣工圖應當全面、如實反映竣工工程狀況。竣工圖作為政府間項目移交證書附屬檔案。

第六章 施工

第三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當設立項目施工技術組和國內管理組,負責項目施工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施工監理企業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確需調整施工組織設計的,應當報施工監理企業批准,並向受託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設計圖紙和中國的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接受施工監理企業監督。

第三十六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全過程質量檢查監督機制,嚴格執行工序自檢和工序交接檢查。

第三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投標承諾合理配置施工機械,保證滿足項目施工進度要求。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投標承諾組織施工所需設備和材料的採購和運輸。設備和材料進入和退出施工現場,均需經現場施工監理工程師簽認許可。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中國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對施工材料進行試驗和檢驗。

第三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護勞動者權益。

第三十九條 施工企業應當文明施工,遵守中國和受援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保護受援國環境。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建設進度向受託管理機構申請項目中期驗收和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務部與受援國有關機構對項目進行聯合驗收。驗收通過後,商務部或中國駐外使館與受援國政府相關部門辦理政府間移交手續。

第四十一條 成套項目竣工移交後,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施工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工程監理

第四十二條 成套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工程監理企業對成套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技術經濟監督和管理。

勘察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由不同企業分別實施的成套項目,工程監理任務由設計監理(或設計審查)企業和施工監理企業分別承擔,或由工程管理企業一併承擔。

勘察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由一家企業實施的成套項目,工程監理任務原則上由工程管理企業承擔。

第四十三條 設計監理(或設計審查)企業或工程管理企業及其指定的專業人員,應當依據中國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以及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對成套項目專業考察、勘察、設計的全部或部分工作進行經濟技術監督和管理,審查設計檔案和項目造價,審核重大設計變更和處理其他技術經濟問題。

第四十四條 施工監理(或工程管理)企業及其委派的施工監理工程師,應當依據中國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以及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對成套項目的施工質量、安全、進度和造價等進行全過程的技術經濟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施工監理工程師和設計監理(設計審查、工程管理)企業指定的專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範,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受援國和中國利益。

第八章 造價和進度管理

第四十六條 設計企業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分別在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階段編制投資估算和工程概算。商務部委託設計監理企業(或設計審查企業)對投資估算和工程概算進行審核。

第四十七條 經商務部審定的投資估算和工程概算作為項目造價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投資估算和工程概算編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完整體現設計內容,綜合考慮影響工程造價的各種因素。

第四十九條 投資估算和工程概算編制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第五十條 商務部嚴格控制成套項目的重大設計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商務部和受援國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五十一條 商務部推行對外援助工程保險制度。

有關成套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根據規定辦理工程保險及其他必要的保險。屬於保險範圍內的損失,有關成套項目實施主體自行向保險公司索賠;未按規定辦理保險的,自行承擔損失。

第五十二條 對於第五十一條規定保險範圍之外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政策性調整、政治性風險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以及經批准的重大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費用較大增減,商務部按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契約價款調整事宜。

第五十三條 成套項目考察、勘察、設計和施工任務的實施期限,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中國有關技術規範合理確定。有關成套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完成任務。

設計監理(或設計審查)企業、施工監理(或工程管理)企業分階段對項目專業考察、設計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 成套項目實施期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經商務部同意後,由有關成套項目實施主體同受援國有關機構商定。

第五十五條 成套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按期向商務部和受託管理機構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可能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重大事項應當專題報告。

第九章 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條 商務部建立成套項目實施人員管理制度。成套項目實施主體選定的主要管理和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和成套項目管理專家崗位證書。

第五十七條 商務部推行貫標制度,建立項目貫標體系過程監控和階段審核機制。商務部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貫標審核機構在成套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施工企業貫徹GB/T19000質量體系標準和GB/T28000職業健康安全標準情況進行審核。

第五十八條 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援助出口物資檢驗檢疫制度。有關成套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援助出口物資的驗放手續。

第五十九條 商務部建立成套項目施工質量驗收制度。驗收工作應根據中國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對外援助管理有關規定進行。

  第六十條 成套項目安全管理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原則。成套項目實施主體應當遵守《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2006年第15號令)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商務部按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指導成套項目實施主體開展防範恐怖主義威脅工作。

第六十二條 商務部建立重大成套項目聯合檢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派組赴施工現場排查質量和安全隱患,督促有關成套項目實施主體執行對外援助管理規定。

  第六十三條 商務部建立成套項目技術資料管理制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實施主體應當及時整理、妥善保存相關技術資料。在項目對外移交後2個月內,提交工作總結和相關技術資料。

第六十四條 商務部建立成套項目評估制度,對成套項目進行評估。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成套項目考察企業、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施工監理(或工程管理)企業在參與項目投標或議標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部對該企業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已授標的,授標結果無效;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兩至五年內,不選定其參與成套項目的投標或議標。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

(二)相互串通報價,排擠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

(三)中標候選企業或中標企業實質性變更投標或議標承諾;

(四)以其他不正當行為擾亂招投標秩序。

第六十六條 成套項目實施主體違反本規定,擅自變更相關人員的,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商務部給予警告,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二至三年內,不選定其參與成套項目相應實施任務的投標和議標。

第六十七條 成套項目實施主體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除按契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外,商務部對該企業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同時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兩至六年內,不選定其參與成套項目有關實施任務的投標和議標。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所承擔的實施任務轉包或分包;

(二)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造成安全生產事故;

(三)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形成工程質量隱患,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挪用對外援助資金;

(五)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擅自進行或越權批准工程變更;

(六)未按照契約履行義務或延遲履行義務,影響項目正常實施,對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六十八條 成套項目實施主體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規和對外援助管理有關規定的,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等嚴重後果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並建議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商務部和受託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成套項目招議標或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

(三)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按照EPC(設計-採購-施工)、D&B(設計-施工)建設模式實施成套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對外援助技術合作項目的實施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對外援助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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