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建設的幾點思考

作者:佚名

[摘 要]: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堅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場經濟是關鍵”的正確指導方針,堅持發展是第一要務,在發展中求規範,以規範促發展,爭取花三年左右的時間,試點單位的機構設定和領導力量配備基本適應建立現代仲裁制度的需要,各項基礎工作紮實,仲裁行為規範,運行質態良好,管理制度健全,隊伍建設不斷加強,硬體建設適應仲裁事業發展的需要;試點單位成為本區域乃至全省、全國有一定影響的仲裁機構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
[論文正文]:
一、對規範化建設的基本認識
1。規範化建設符合我國仲裁法律制度生成和演變的歷史,是建設和完善現代仲裁制度的必然選擇。從一定意義上說,它是中國現代仲裁事業發展的一個特點,這是因為中國現代仲裁制度的建立是通過立法來確認和推動的,沒有象西方國家那樣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打一個形象的比喻,我國現代仲裁機構的建立是在一個早晨完成的,沒有必要的理論積累,沒有現成的經驗,這就不可避免地要走“先建立,後規範”、“先發展、後規範”地路子,這似乎也符合中國地國情,中國地許多領域都是重複走過了“先發展、後整頓、”“先發展、後治理”、“先發展、後規範”的道路。
2。規範化建設應當是每一種仲裁機構的任務,但對大多數中等城市仲裁機構來說,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象我們揚州仲裁委員會這樣的仲裁機構,在前幾年,許多方面的問題還來不及解決,從仲裁理念到仲裁行為,從仲裁機構的自身架構到運行,都有一些地方不符合現代仲裁制度的要求,不符合《仲裁法》的立法精神,這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和影響了仲裁事業的發展。現在只有通過規範化建設,下決心解決前進中的一些問題,仲裁事業發展才會有希望。協調司主要選擇中等城市仲裁機構作為規範化建設的試點,是從實際出發的,體現了分類指導的原則,也得到了試點單位的積極回響。
3。中國仲裁事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後,集中而突出地提出仲裁機構規範化建設任務是推動和促進仲裁事業發展的重大措施。仲裁機構作為仲裁事業發展的載體,作為仲裁工作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它的架構、運行和仲裁行為都應當是合法、規範而充滿生機活力的,這是二次創業必不可少的條件。事實將證明,仲裁機構規範化建設將為中國仲裁事業發展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
4。規範化建設是仲裁機構自身發展的客觀需要,又必然地主要依靠自身地努力去完成。仲裁機構地性質決定了它地規範化建設不可能象其他國家機關一樣主要來自於公力的支撐和推動,也不可能象諸如教育、衛生、體育那些行業的“達標”建設那樣由政府層層下達指標、層層檢查評比來促進。仲裁機構應當樹立不等不靠的思想,自力更生,自主解決。我講的自主解決,包括協調司和各級政府法制部門的指導,包括試點單位之間加強聯繫、信息交流、資源共享、互相促進,也包括更多仲裁機構的積極參與。同時,我們也要大力爭取黨委、政府、社會各方面的支持,許多仲裁機構的經驗表明,這是完全可以爭取的,關鍵在於我們要善於做好工作。
二、對確定仲裁機構規範化建設目標的粗淺想法
國務院法制辦去年6月底在揚州召開的試點工作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全國仲裁機構規範化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對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工作方法等問題,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實施意見》是在協調司的直接主持下起草的,認真總結了仲裁機構運行的經驗,集中了試點單位同志的意見,是一個重要的指導性檔案。試點工作七個多月的實踐證明,這個檔案還是管用的。
規範化建設本來應當司仲裁機構運行全過程中的題中應有之義,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而現在提出規範化建設,並且先行試點,又說明這項工作具有階段性特徵。因此,研究階段性目標是必要的。如何確定規範化建設的階段性目標,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在時間安排上,分二步走,第一步花三年左右時間,即從2005年7月起,大體上到2008年,試點單位基本達到《實施意見》提出的各項要求;第二步再花二年左右時間,繼續完善、鞏固、提高,基本實行規範化。
(2)一切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仲裁的需求,考慮試點單位的現實狀況和客觀條件,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確定工作的目標。
(3)規範化建設的階段性目標要與二次創業的總體目標相銜接。
從這幾個方面考慮,規範化建設試點工作的目標可否這樣表述: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堅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場經濟是關鍵”的正確指導方針,堅持發展是第一要務,在發展中求規範,以規範促發展,爭取花三年左右的時間,試點單位的機構設定和領導力量配備基本適應建立現代仲裁制度的需要,各項基礎工作紮實,仲裁行為規範,運行質態良好,管理制度健全,隊伍建設不斷加強,硬體建設適應仲裁事業發展的需要;試點單位成為本區域乃至全省、全國有一定影響的仲裁機構。試點單位再經過幾年的努力基本實現仲裁發展機制市場化、仲裁工作體制社會化、仲裁機構建設規範化,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發揮的積極作用提升為重要作用。
三、當前規範化建設試點的幾項重點工作
《實施意見》對規範化建設提出了11項具體工作和指標。從試點工作的實際情況看,我們梳理了一下,重點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項:
(1)依照《仲裁法》的規定,根據仲裁事業發展的要求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調整、完善仲裁委員會的組織結構,逐步實現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專業化、專職化。
(2)扎紮實實做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各項基礎工作,對一次創業中沒有做好的一些工作進行補課。
(3)完善和規範仲裁程式,嚴格仲裁質量管理,建立完備的、科學的質量保障和監督機制。
(4)加強對仲裁員的管理和監督,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良、品格高尚、作風嚴謹、勤勉敬業、善於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定紛止爭的仲裁員隊伍。
(5)加強仲裁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培養和造就一支精幹的、年輕的、專業化的仲裁工作隊伍。
(6)建立健全包括領導決策、隊伍建設、內部管理的等等在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基本做到內部管理制度化、規範化。
(7)切實解決辦公用房、業務用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基本滿足仲裁事業發展的需要。
根據我個人的體會,以上幾項工作難度最大的恐怕是第1、7項;工作量最大,需要我們積極探索、努力實踐並付出艱辛勞動的是第2、3、4項,比如說管好仲裁員隊伍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如不認真採取對策,仲裁的公正性勢必會受到挑戰,仲裁這塊土地也難免出現腐敗。大城市好一點,在我們小城市,我中有你,你中有我,仲裁員中有律師,律師中有仲裁員,任何管理好,是要動腦筋的。
四、對開展規範化建設試點工作的幾點建議
規範化建設試點工作已經有了一個好的開頭,現在最重要的是加強組織領導,因勢利導,推動和促進試點工作順利開展。規範化建設是一項新的工作,沒有現成的經驗,加之試點工作又是在中等城市進行的,在理論水平和實務能力上都沒有太多的優勢,迫切需要得到方方面面的關心、支持和幫助。因此,我們提幾點建議:
(1)請協調司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指導和督促。建議根據試點工作的情況,及時對規範化建設提出指導性意見;加強調查研究,幫助研究解決規範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幫助試點單位總結經驗,發現典型,推廣典型;組織力量進行年度或階段性檢查考核;實行普遍號召與個別指導相結合的方法,對試點工作遇到一定困難的仲裁機構,請協調司出面與地方黨委、政府溝通;協調,使試點工作均衡發展。
(2)試點單位要堅持自主創新地開展規範化建設工作。試點單位作為規範化建設地主體,領導是否重視,措施是否得力,工作是否到位,是試點工作成敗地關鍵。每一個試點單位都要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對照階段性目標,繼續修改、完善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實施。要制定年度工作計畫,明確每年重點做什麼工作,解決哪些問題,採取什麼措施,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各項工作。要落實責任制,定期檢查考核。還有講求實效,始終圍繞“發展、質量”這二個主題扎紮實實地開展工作,不搞形式主義,不搞花架子,更不能走過場。
(3)協調人要進一步發揮協調、服務的作用。試點工作會議上設立了協調人制度,並分成6個小組。去年11月協調人在珠海召開了碰頭會,交流了試點工作情況。這次會議上,我們也打算商量一下,如何盡力做好服務工作,如何使協調人工作制度化、正常化,如何進一步協助協調司組織信息、經驗交流,達到相互促進、共同提高的目的。
(4)請各位區域協調人把規範化建設工作列為協調範圍,對本區域參加試點工作的單位進行必要的指導和幫助,這就叫“條塊結合、共促規範”。
(5)各仲裁機構,尤其是走在前列的一些大城市仲裁機構和貿仲、海仲,對試點工作要給予支持和幫助。多年來,你們已經為我們中等城市仲裁機構起了很好的示範作用,今後懇請你們運用多種方法對試點單位給予指導,我們也爭取有較多的機會上門請教。
(6)建議仲裁法學研究會加強對規範化建設的理論研究,推動試點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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