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試行辦法

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試行辦法

《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試行辦法》是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貫徹實施科學技術進步法,保證客觀、公正、準確地評定科技人員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為用人單位科學、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務制訂。由人事部於1994年10月31日印發並實施。

印發信息

人事部關於印發《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試行辦法》的通知

人職發[1994]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職改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我部會同有關部委制訂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已經陸續頒布。為規範評定組織、統一評定程式、保證評定質量,現將《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試行。

實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是深化職稱改革的一項重大措施,必須有領導、有步驟地在國家確定實行專業技術資格的專業範圍內,按照頒發的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積極穩妥地進行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定。

各地各部門在試行中有什麼問題和意見,請告我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辦法全文

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試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貫徹實施科學技術進步法,保證客觀、公正、準確地評定科技人員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即職稱,下同),為用人單位科學、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務,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專業技術資格是學術技術水平的標誌,一般沒有崗位、數量的限制,不與工資等待遇掛鈎,可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國家通過制定標準條件,實行巨觀控制。

第三條人事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頒發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是評定科技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標準。

第四條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實行分級管理,由政府人事(職改)部門授權組建具有權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門、跨單位的同行專家組成的評審組織,按照頒布的標準條件和規定程式對申請人進行評價。

第五條凡申請評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均適用本辦法。按照本辦法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由政府人事(職改)部門頒發資格證書。

二、組織

第六條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下稱評審會),是負責評審科技人員是否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組織。評審會按評審條件劃分的專業組建。一般性專業正高級評審會由有關部委或具備組建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組建,報人事部備案;中級評審會的組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參照上述原則決定。特殊性專業中、高級評審會由人事部授權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組建。(授權辦見附屬檔案一)

第七條評審由十一名以上同行專家組成,並應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專家。評審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根據需要,可按分支專業組成若干評議組。評議給有推薦、建議權,但不是一級評審組織。

第八條申請授權組建有關專業高級評審會的地區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該專業在國內有較高的知名度,能代表國家水平;

2.本地區有條件聘請足夠數量的評審委員;

3.人事(職改)部門有能力承擔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管理工作。

第九條高級評審委員的聘請,根據評審工作的實際需要,考慮不同專業的研究層次、分支學科的覆蓋面、地區和部門的分布以及評審的年齡結構加以確定。具體條件由人事部會同有關部委提出。

正高級主審委員由人事部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遴選、聘請並頒發聘書;副高級評審委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會同有關專業主管廳(局)遴選、聘請並頒發聘書。每屆聘期一般為一至三年。

中級評審委員應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職務,其中具備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擔任高級專業職務的委員不少於二分之一。具體組建條件和評審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會同專業主管廳(局)參照上述要求制定。

第十條資格評定辦事機構設在被授權的人事(職改)部門,負責受理申請,組織評審,接受諮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未經授權組建評審會的地區,應委託已經授權的地區評審。高級資格委託評審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具委託函,中級資格委託評審須經地(市)經人事(職改)部門委託函。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的專業、級別和申報時間、地點,由人事(職改)部門向社會公布。

三、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評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各專業中、高級技術評審條件所規定的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的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相應資格評定辦事機構或其指定的代辦機構提出申請(也可由單位辦理集體申請),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二―)。申請人在辦理申請的同時,提交經本單位確認無誤的本人學歷、專業經歷證明,外語考試成績和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的業績材料及相應證明檔案的原件或複印件,其中包括能夠代表本人專業技術水平的論文、著作、譯作和設計、技術報告等科學技術成果。

四、審核

第十五條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材料的收受和審核工作由相應資格評定辦事機構負責。對材料不完整、填寫不清楚的,可通知申請人在限定時間內補辦。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取消申請人評定資格,兩年內不予受理申請,並視情節追究所在單位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提交評審會的評審材料,應有資格評定辦事機構同意送評的印章和負責人的簽章。

五、評定

第十七條資格評審的基本程式是:

1.資格評定辦事機構在評審會議前十五天將有關材料送達評審委員。

2.評議組根據各專業技術資格的標準條件對申請人申評材料進行初審,包括必要的考核、答辯等,測定其實際水平,並寫出初審意見。不設評議組的,由評審會委員分工負責上述工作,對每個申請人的考核、答辯每次必須有三名以上委員出席進行。

3.每次參加評審會議的委員不少於九人,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先由評議組或初審委員介紹初審意見,然後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達到出席會議評審總數的三分之二通過有效。

4.會議結束時,評審會應在《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表》中寫明評審結論,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簽字,並加蓋評審會印章。

5.評審會應建立會議記錄製度。記錄內容包括開會日期、出席評審、會議議程、評審對象、評審發言摘要、投票結果等。記錄要有會議主持人及記錄人簽名,並做好歸檔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評審會應遵循“公正、準確、保密”的原則,嚴格掌握標準條件,保證評審質量。在評審評審親屬的專業技術資格時,該評審應主動迴避或被告知迴避。

第十九條評審會評審結果上相應人事(職改)部門審批。資格評定辦事機構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審定的評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獲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持評定結果通知書,到資格評定辦事機構或其指定的代辦機構辦理《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六、監督

第二十條授權部門對授權組建評審會的地區和單位的評定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受理舉報、申拆並負責核查和裁定。

第十一條對違反評審程式和規定的評審會或委員,人事(職改)部門視情況停止其工作,宣布評審結果無效,直至收回評審權或取消主委資格。

七、費用

第二十二條資格評定按照勤儉節約的原則,合理收費。費用由申請人支付,並在申請評定的同時交納。

收費標準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由省、部級人事(職改)部門提出,報當地財政、計畫(物價)部門審批。審批通過的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布,接愛廣大民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收取費用只限於評定事務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八、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一:關於組建高級評審會的授權辦法

附屬檔案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表(略)

附屬檔案三:專業評審會委員審定登記表(略)

附屬檔案四:專業副高級評審會備案登記表(略)

附屬檔案一:

關於組建高級評審會的授權辦法

根據《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試行辦法》的規定,為規範評定組織,保證評定質量,現就組建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會(下稱評審會)的授權辦法規定如下:

一、各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會的授權工作,由人事部在徵詢有關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按照《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試行辦法》第八條,即授權地區必須時時具備的三個條件審核確定。為保證評審組織的權威性和規範性,人事部對組建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會將建立嚴格的批准、備案制度,凡批准組建的正高級評審會均履行批覆手續,對備案的副高級評審會正式函復,並予以公布。

二、具備聘請足夠量合格的評審委員,是申請組建相應評審會的前提,也是決定可否授權的重要依據。高級(含正、副高級)評審會委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1.從事本專業工作一般十五年以上(含就讀研究生時間)擔任過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符合本專業相應級別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2.學術造詣深,知識面廣,在本專業同行專家中有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和理論研究動態;

3.有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全面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規程,參加過省部及以上成果評估、項目鑑定或有解決重大、疑難技術問題的經歷;

4.政策觀念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認真履行職責,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評定紀律,熱心資格評定工作;

5.具備完成資格評定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內有參加評定工作的時間和精力。

三、授權組建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會的範圍只限於實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並已頒發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專業。按本辦法組建資格評審委員會後,原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即停止工作。

四、在符合組建條件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北京除外),原則上每個專業分別只設正、副高級評審會各一個。選聘一般性專業高級評審會委員時,應掌握同部門、同單位的評審委員原則上不超過三分之一。部委所屬駐地方單位需要組建一般性專業副高級評審會的,經人事部批准可以作為專業評審點開展工作,選聘評審時一般也應按照同單位的評審委員不超過三分之一的原則執行。

五、申請組建正高級評審會或進行副高級評審會備案,均應有正式報告。報告除包括申報專業在本地區的規模,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等情況外,申請組建正高級評審會應同時報送評審委員審定表;申請組建副高級評審會應同時報送評審會備案表。

六、獲得高級評審會組建權的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只限在授權的相應專業和級別內開展評審工作。其中,正高級評審會可以評審同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各專業評審會其分支專業的評審權需要區分的,人事部授權時予以明確。

七、各單位位根據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的基本程式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具體組織實施。各專業高級評審會的組建工作,不搞一刀切,成熟一個組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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