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1984年通過的專利法並未賦予專利權人以進口權,因此在1992年專利法第一次修訂之前,專利權人並不能禁止他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當然,如果他人從境外進口的專利產品在中國境內進行銷售,則專利權人可以依據專利法賦予的銷售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意義
根據進口權,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其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需要指出的是,進口權控制的是產品的進口,而不是專利的進口。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決定了專利本身是不能進出口的,因為一國的專利一出國境,就不再有效。進口權的確立使專利權人得以在專利產品從海關入境階段便行使自己的權利。
進口權在專利法中的引進改變了上述情況。在法律上,進口權的規定對於專利權人的意義在於:第一,可以有效防止侵權後果的發生。沒有進口權,專利權人就難以在專利產品處於邊境階段在海關將其扣留,而等到該進口產品進入銷售階段,則損害結果可能已經造成。有了進口權,輔之以必要的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措施,專利權人可以將侵權產品擋於國門之外,有效地防止損害結果發生。第二,可以減少維權成本。專利產品一旦進口,專利權人就只能在產品的銷售階段或使用階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相對於專利產品進口商來說,專利產28品銷售者或使用者分散於市場的各個角落,專利權人對於這些分散的侵權者分別來請求行政或司法救濟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都是很高的。按照湯宗舜的觀點,如果沒有專利進口權,在很多情況下,“專利權人實際上無法得到救濟”。同時,將進口作為專利實施行為,表明專利權人可以通過進口專利產品來“實施”自己的專利。在專利發展史上,對於專利當地實施,尤其是“進口”行為是否屬於專利當地實施,曾有很大的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