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專利法》(1985年版)第41條的規定,專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依法向專利局就該項專利申請提出異議。
專利局應當將異議書的副本送交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書面答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出書面答覆的,該申請可視為撤回。提出異議,就要製作和書寫異議書。
基本格式
專利異議書由異議人自然狀況、專利代理機構、異議請求、異議理由、附屬檔案說明、異議繳送說明、異議人簽章、專利局處理意見等八項內容構成。
(1)異議人自然狀況。應包括異議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法定地址、代表人姓名及其他有關事項。
(2)專利代理機構。應包括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代理人姓名、代理登記號碼。
(3)異議請求。它要求說明異議對象專利申請號、申請日期、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姓名,並應說明專利公告的日期。
(4)異議理由。套用最簡潔的文字,提出確鑿依據,以說明異議理由。
(5)附屬檔案說明。應逐一開列附屬檔案名單。
(6)異議費的繳送說明,包括繳送數量和方式。
(7)異議人簽章。也可由異議代理人簽章。
(8)專利局處理意見。留給專利局簽署處理決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