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是經國家科技部批准,在國家科技獎勵主管部門註冊,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頒證,由中國儀器儀表學會設立的面向全國儀器儀表領域的綜合性獎項 。

獎項歷史

2001年3月,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是首批由科學技術部依照《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批准的科學技術獎。

2007年4月,發布新版《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第一次修訂)》 。

2015年11月,發布新版《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第二次修訂)》 。

獎項設定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每年評選一次,設科學技術獎(包括科學技術一、二、三等獎)、產品獎(包括:科技成果獎和優秀產品獎)及青年科技人才獎。其中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採取申報制和推薦制相結合的方式,青年科技人才獎採取推薦制,其餘獎項均採取申報制。

(一)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數量每年不超過4項,頒發證書、獎牌和獎金;二、三等獎頒發證書和獎牌。

(二)產品獎,包括科技成果獎和優秀產品獎,頒發證書和獎牌。

(三)青年科技人才獎每年評選出的人員不超過3人且對曾經獲得過該獎項的科技工作者不重複授獎。頒發證書和獎盃。

組織流程

申報條件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勵範圍和要求

科學技術獎勵範圍包括:儀器儀表的研究、設計、製造、套用有關的技術和產品;相關的基礎材料、基礎元器件、關鍵工藝、關鍵裝備、重大工程套用;相應的著作軟體和標準。

(一)科學技術獎評審標準

1.技術具有原創性,成果具有獨創性,技術水平國際先進,國內領先;

2.技術成熟,經一年以上實踐,可重複、可推廣;

3.具有明顯的技術進步作用,經濟效益明顯,技術經濟綜合指標優越;

4.已獲得國家發明專利。

5.根據成果的價值和影響評定一、二、三等獎。

(二)科技成果獎評審標準

1.對促進儀器儀表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發展,提高儀器儀表科研、產品和生產力水平而進行的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所產生的具有創造性和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方面的重大科技成果項目;

2.技術上必須具有重要創新,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對推動儀器儀表科技進步有顯著作用;

3.項目經一年以上套用,具有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近三年內通過鑑定、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等形式認定的項目。

(三)優秀產品獎評審標準

1.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科技成果推廣等方面作用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大的優秀產品;

2.工程化、產業化和推廣的優秀產品,其技術水平應當處於國內先進水平以上;

3.工程化優秀產品項目應經批量生產驗證,產業化優秀產品項目應形成相應的生產規模;

4.科技成果推廣的優秀產品項目應在該領域得到較為廣泛套用;

5.對儀器儀表科技進步產生了較大影響,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6.近三年內通過鑑定、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等形式認定的項目。

(四)青年科技人才獎評審標準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學風正派的科技工作者。

1.具有“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學風正派;

2.在自然科學研究領域取得重要的、創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貢獻;

3.在工程技術方面取得重大的、創造性的成果和作出突出貢獻,並有顯著套用成效;

4.在科學技術普及、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產生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候選人不超過40周歲。

第六條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1.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2.已獲國家級科技獎勵項目;

3.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不可重複實現的項目;

4.關鍵技術沒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

5.已經申報過本獎項(無論是否獲獎),沒有新的重大改進和提高的項目;

6.有爭議的項目。

第七條獎勵為推動儀器儀表科技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出創造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是中國儀器儀表學會設立科學技術獎的重要目的。

(一)項目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提出、確定或實施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為項目完成在技術上起決定性作用者;

2.解決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直接貢獻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廣套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者;

4.在科研開發、設計、試驗、工程化、產業化、軟科學、標準項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者。行政管理人員原則上不能作為主要完成人。

(二)項目主要完成單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工程化、產業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資金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各級政府部門原則上不得作為主要完成單位。

•申報及推薦程式和要求

第八條申報及推薦渠道

(一)中國儀器儀表學會專業分會、地方學會,組織會員單位統一申報、推薦;

(二)中國儀器儀表學會常務理事、理事、高級會員;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工廠企業和中國儀器儀表學會會員單位直接申報、推薦;

(三)個人項目直接申報。

第九條申報及推薦要求

(一)獨家完成的項目由單位組織申報;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與其他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後,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申報;

(三)個人項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其中需有三名非本單位)的專家書面推薦後,由個人申報。如該項目完成人是在職人員,需項目完成人所在單位提供同意個人申報證明。

(四)推薦書材料由推薦單位(專家)填寫,並對全部內容負責。

第十條申報及推薦科學技術獎及產品獎資料

申報科學技術獎需填寫《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申報表》(3000字左右),推薦“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需填寫《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推薦表》(3000字左右),並附以下附屬檔案:

(一)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或驗收報告、評審報告、評估報告、專利授予證書等;

(二)已獲經濟效益證明(需蓋財務公章);

(三)用戶使用證明和社會效益證明;

(四)科技成果查新報告;

(五)其他與項目有關的材料。

申報材料要求申報表及其附屬檔案按上述順序一併裝訂成冊,一式2份。

第十一條推薦青年科技人才獎

推薦青年科技人才獎應填寫《青年科技人才獎推薦表》一式2份,有關附屬檔案材料一份(裝訂成冊)。包括:

(一)公開發表的主要論文及專著(論文限3篇、專著限1本);

(二)主要科技成果目錄;

(三)被他人引用的論文、專著證明材料;

(四)技術鑑定證書及智慧財產權證明材料;

(五)技術套用證明材料;

(六)獲得表彰獎勵證明材料;

(七)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申報時間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申報日期為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申報單位和組織申報單位應於截止日期前將申報材料上傳至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申報平台,文檔報送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到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評選考核

•評審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勵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的最高決策機構,由中國儀器儀表學會專家委員會兼責承擔,下設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和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決定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二)聘請有關專家組成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三)審批年度獲獎項目及個人;

(四)審定推薦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

(五)核准對異議項目的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評審年度獲獎項目;

(二)推薦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

第十六條獎勵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負責科技獎勵的日常工作;

(二)對獎勵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歸類、完整性提出意見;

(三)對成果的獎勵類別、等級提出書面評審意見;

(四)及時與評審會、管委會進行溝通與聯繫。

第十七條科學技術獎評審程式

(一)獎勵工作辦公室受理項目申報並進行形式審查;

(二)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三)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十八條評審委員會會議評審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評審會會議實際到會評審人數不得少於評審人數的三分之二時有效。

第十九條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會實際到會評審情況及評審項目情況可臨時聘請特邀評審參加當年評審工作。特邀評審應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並報評審會同意。特邀評審在本年度評審工作中的權力和義務同正式評審。

第二十條評審會評審要本著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行使評審權力,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評審為報獎項目完成單位成員或完成人時,在討論和表決該項目時應迴避(在統計評審結果時,該評審不計入到會人數)。

第二十一條評審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長期從事科研工作或行業管理工作,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方向;

(二)熱心科技獎勵工作,正確掌握評審標準;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秉公辦事;

(四)對評審的項目技術內容等及評審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二條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由管委會聘任,聘期三年,連續兩次不出席評審會議,視為自動放棄評審委員資格。

•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為提高“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貫徹評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和行業的監督,“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實行公示和異議制度。

第二十四條“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申報項目經評審委員會評定後即在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的網站上及有關新聞媒體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內為異議期。異議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對獲獎項目中的弄虛作假、剽竊等問題,向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異議。

第二十五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項目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真實性等,以及申報表填寫及附屬檔案材料不實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主要完成人、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二十六條對獲獎項目提出異議的,必須提交書面“異議書”。異議書應包括:

(一)異議內容及有關異議的事實依據;

(二)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寫明單位名稱、法人、聯繫人、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和傳真,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簽署本人真實姓名(簽字)、身份證號碼,並寫明通信地址、聯繫電話。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異議書,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實質性異議,由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必要時組織評審進行調查。

非實質性異議的項目,由推薦單位推薦的,推薦單位負責協調解決;直接申報的項目由中國儀器儀表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協調解決。處理結果報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勵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

第二十八條授獎項目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後,在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的網站及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布撤消其獎勵,追回獎狀、證書和獎金,並三年內取消該單位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第二十九條異議期滿後,異議未處理完畢的項目,不予授獎。實質性異議處理完後可按新項目重新申報;非實質性異議處理完後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附則

第三十條獲獎項目及獲獎人由中國儀器儀表學會公布。未獲獎項目及人員不發通告,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緩評項目通知申報單位(個人),補正後兩年內再行申報有效。

第三十一條獲得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的項目由中國儀器儀表學會向項目完成單位授予榮譽證書(獲得一等獎項目的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將獲得相應獎金),並從獲獎項目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獲獎項目將作為我國儀器儀表科學技術進展的重要內容進行新聞發布。

第三十二條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學技術獎授予單位或個人的獎狀和榮譽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文化傳統

•獎項宗旨

為表彰在儀器儀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鼓勵自主創新、團結協作,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我國儀器儀表的綜合實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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