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時機概述
申請專利的時間也是企業申請專利時應當予以考慮的重要問題之一,針對不同的競爭態勢、不同的技術以及競爭對手對有關技術的研發情況,企業應採取不同的策略,一般而言,有三種專利申請時問的運用策略:提前申請、適時申請、延遲申請。
1.提前申請
各國專利制度多採用先申請原則,將專利權授予第一個提出專利申請的人,而不是第一個完成發明的人,因此,根據先申請原則,一旦發明創造完成,就應當以最快的速度提出專利申請,以免因時問拖延而被他人搶先。所謂提前申請,是指企業在完成發明創造後,只要具備專利性,並不需要花時問經過仔細的技術和市場的論證,也不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就立即申請專利。這種策略可稱為先占策略,是相對於經過嚴格論證和深思熟慮的考慮後所提出的成熟申請而言的,其主要目的在於獲得先機並排斥後來者。
在需要提前申請的情形下,應當注意考慮到以下風險:(1)如技術方案不夠完整,發明尚未完成,尚不具有實施的可能,不能滿足實用性條件,這種申請有可能被駁回;(2)說明書中披露的技術方案公開不夠充分,不能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申請有被駁回的風險;(3)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所披露的技術信息可能泄漏研發信息,並為他人所利用,從中獲得啟示、跟進研究、搶先申請,反而成為自己的障礙;(4)由於駁回的申請是在後申請的現有技術,可能會給後續研發成果申請專利添加麻煩。
總體而言,提前申請有較大的風險,除非必要,在申請時間的選擇上,不要輕易採用此種戰略。
2.適時申請
由於申請專利的目的在於下一步將之商品化,進而占領市場,故在申請專利之前宜先了解一下市場對這一發明的需求隋況,選擇有利的申請時機,以免取得專利後在專利有效期內卻由於市場等因素而使該專利得不到實施,造成經濟上的損失。
3.延遲申請
並非所有的發明創造都應當以最快的速度提出專利申請,針對不同性質和情況的發明創造,結合企業經營發展戰略的需要,有時需要推遲專利申請的提出時間,秘而不宣,等待特定時機,再提出專利申請。企業採取延遲申請策略多是基於以下考慮。
(1)市場前景不明朗,且無他人申請;
(2)所申請保護的技術不成熟或配套技術不完備;
(3)技術本身局限,保護範圍較窄,有待進一步開發後可擴大保護範圍;
(4)過早保護會妨礙技術交流,不利於進一步開發。
不過,如企業決定就某項技術申請專利,而該項技術可能通過對產品進行反向工程分析而得出,則企業至遲也應在該產品上市之前,對該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否則,在該產品進入市場後再申請專利的話,可能會被專利局以該技術方案已經以使用公開的方式喪失新穎性為由,不授予專利權。即便獲得了專利權,將來也可能會被其他企業以此為由而申請宣告無效。另外,對於技術較為超前,距離市場化存在較長的時間的前瞻性發明創造,如果可以採用保密措施加以有效保護的話,也可考慮將其雪藏起來,等待時機成熟,再申請專利,以免過早申請,而待到實際市場化時,專利有效期已不多,甚至過期。
專利申請時機的影響因素
在確定將發明創造提交專利申請之後,企業應根據不同的情形選擇合適的專利申請時機。選擇專利申請時機的主要目的在於兩個方面:一是防止發明創造的專利權落入競爭企業之手;二是通過時機的選擇更有效地發揮企業的技術競爭優勢。
企業選擇專利申請時機時,主要應當考慮以下四個因素:(1)發明創造的特徵,即該發明創造是否會通過產品銷售、使用等方式而導致技術內容被公開;(2)發明創造的實施規劃;(3)發明創造在企業經營戰略中的地位和作用;(4)競爭對手的技術研發進展狀況。這些因素需要結合在一起綜合考慮,一些較為重要的,不適宜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護的發明創造應率先提交專利申請;而對於競爭對手尚未著手研究開發,技術難度大的發明創造則可不必急於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時機的選擇方式
專利申請時機的選擇通常可採用未雨綢繆、先占為主、伺機而待和後發制人四種方式。
策略一:未雨綢繆。指企業在研發工作全面完成之前即搶先提交專利申請。我國與世界上多數國家一樣採用先申請原則,專利權授予最早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若因專利申請遲延導致相同的發明創造被競爭對手搶先申請專利,那么企業即使發明在先,也只能在符合先用權的一定範圍內利用該發明創造。因此,在面臨非常嚴峻的技術競爭的情況下,企業可在研發工作全面完成之前將經營戰略中占據重要地位的發明創造搶先提交專利申請。雖然由於倉促申請,技術尚未成熟可能會導致專利申請中遇到一些問題,但企業可利用本國優先權策略將完善之後的技術再次提交申請以作補救。採用該策略時必須注意的是,完善後的發明創造應當在首次申請的申請日起1年之內提交。
策略二:先占為主。這是專利申請中最常見的一種策略,是指在技術研發完成之後在第一時間將發明創造提交專利申請。未及時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通常存在著三種風險:一是可能被他人搶先提出專利申請;二是可能因技術秘密的泄露使發明創造失去新穎性;三是可能因他人對相同發明創造的利用失去新穎性。因此,對於市場前景明朗、競爭激烈、易於被他人仿造的技術,無論配套技術是否趨於成熟,企業在完成發明創造之後應當毫不猶豫地爭取在第一時間提交專利申請,以免因申請遲延而導致血本無歸。與前一種策略相比較,在選擇該策略的情形下,研發工作已經告一段落,技術較為成熟和完善,因此獲得專利授權的把握較大。在採用該策略時需要注意的是,專利申請的提交並非意味著可以就此高枕無憂,企業應儘可能地在優先權期限內,圍繞已經提交申請的核心技術開發研究外圍技術,一方面可以利用優先權策略,將相關技術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從而減少專利申請費用,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其他企業申請外圍技術專利而形成反攻之勢。
策略三:伺機而待。一些技術在研發完成之後,企業可暫且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護,經過一段時問之後,根據產品市場開發的需要,或者是競爭對手的技術研髮狀況、技術信息的保密狀況等,在必要的情況下才提交專利申請。這種策略較適合於兩種類型的技術:一種是企業短期內未打算實施的儲備技術;另一種是即使用於實施或產品生產,也無法被他人利用反向工程分析得出的技術。
策略四:後發制人。在競爭對手搶先完成相關的發明創造或者搶先提出專利申請,企業因此面臨著嚴峻的專利攻勢時,後發制人的策略可以幫助企業脫離困境。所謂“後發制人”,也就是以攻為守,針對競爭對手提交專利申請的技術申請一系列的改進專利,形成包圍圈,迫使競爭對手同意將其基礎專利技術用於交叉許可,達到變被動為主動的目的。雖然基礎專利的實施不以改進專利的實施為前提,但是若存在他人申請的一系列改進專利,基礎專利的有效利用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阻礙,因此,為了取得較好的技術效果,專利權人通常願意選擇交叉許可的方式與改進技術的專利權人進行技術互換。退一步而言,即使基礎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同意進行交叉許可,改進專利的專利權人也可以根據自身技術實施的需要,依照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向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基礎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
專利申請時機的決策
申請時機之所以成為專利申請的一個戰略因素,是因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專利授權上都實行先申請原則或者說申請在先原則。因此,及時申請專利是十分重要的,否則可能會讓競爭對手捷足先登,使自己反受他人約束。
但是,申請專利的時間也並不是說越早越好。過早申請也會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在技術創新成果尚未成熟時過早申請專利,由於申請檔案準備匆忙,也可能影響專利申請的成功。此外,過早申請也等於未來專利權的過早地結束,因為專利權的期限都是以申請日為起算Et的。
專利申請時機究竟以哪天為好,應當根據某項特定的技術創新成果而定,在確定申請時機可以考慮以下原則。
(1)做好申請前的專利分析,要充分考慮競爭對手目前的狀況,特別是研究相同發明創造的可能。如果競爭對手目前還無力研究出同樣的成果,那么不必急於申請,待競爭對手準備研製但尚未研製出來時再申請專利。如果技術創新成果同時有多家企業或者其他主體在進行研製,那么應搶先申請。
(2)應注意技術創新階段的保密,以免技術被人公開而喪失新穎性。
(3)要考慮基本發明與外圍研究開發成果的協調,防止單純申請基本專利公開技術方案後讓競爭對手多頭開發外圍專利技術,反過來限制自己。
對於方法專利申請而言,可在提出實施方案並進行小試成功後,即著手辦理產品配方主要工藝專利申請。對於產品發明則應儘早提出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