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文獻著錄項目代碼

(45)此日或日前已經授權的專利文獻以印刷或類似方法公布的日期 (48)經過修正的專利文獻公布日期 (65)與該申請有關的早期公布的專利文獻號。

釋義

專利文獻著錄項目(INID)是專利局為揭示每一項專利或專利申請的技術情報特徵、法律情報特徵及可供人們進行綜合分析的情報線索而編制的款目。簡單地說,專利文獻著錄項目,實質上就是用以表示專利情報的特徵。 在專利文獻著錄項目所表示的專利情報特徵中,技術情報特徵是主要組成部分,它包括用 以表示有關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內容的各種標誌,如:專利分類號,發明題目,摘要,相關文 獻,關鍵字等;法律情報特徵則是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用以表示有關專利權的各種標誌,如: 申請號,申請日期,優先權,申請人,發明人,專利權人,專利代理人等。專利文獻著錄項目中還包 括一些其它專利情報特徵,如:出版國家,出版日期,檔案號等。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下屬的巴黎聯盟專利局間情報檢索國際合作委員會 (ICIREPAT),為廣泛進行國際合作與交流,使廣大讀者及專利工作者能很快地辨別和查找專利文獻上的各種著錄項目內容,同時,也便於計算機存儲和檢索,責成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制定了一部專利文獻著錄項目的國際標準代碼(INID——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並規定從1973年起,各國專利局出 版的各種專利文獻扉頁上都應予以相應地標註。這種代碼由用圓圈或括弧所括的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1979年ICIREPAT 的職能由WIPO專利信息常設委員會取代,1987年再度更名為WIPO工業產權信息常設委員會(PCIPI)。其宗旨是建立與加強成員國間工業產權文獻與信息的合作。1997年PCIPI通過了一項新版專利文獻標準,即ST.9:《關於專利及補充保護證書的著錄數據的建議》,將專利文獻著錄項目由原來的八個大項擴充為九個:文獻標誌;專利申請或補充保護證書數據;遵照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數據;文獻的公知日期;技術信息;與國內或前國內專利文獻,包括其未公布的申請有關的其他法律或程式引證;與專利或補充保護證書有關的人事引證;與國際公約(除巴黎公約之外)有關的,以及與補充保護證書法律有關的數據。

新版

各大項下還有數目不同的小項目,現將新版ST.9介紹如下:
(10)文獻標誌
(11)文獻號
(12)文獻種類文字釋義
(13)根據WIPO標準ST.16制定的文獻種類代碼
(15) 有關專利修正的信息
(19)WIPO標準ST.3制定的國家代碼或公布專利文獻機構的其他標識
(20)專利申請或補充保護證書數據
(21)申請號
(22)申請日期
(23)其他日期(包括臨時說明書提出之後完整說明書提出日期,展覽優先權日期)
(24)工業產權權利開始生效日期
(25)原始申請公布時的語種
(26)申請公布的語種
(30)遵照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數據
(31)優先申請號
(32)優先申請日期
(33)優先申請國家或組織代碼,對於根據PCT程式提交的國際申請,應使用代碼“WO”
(34)依地區或國際協定提交的優先申請中的國家代碼,至少有一個地區或國際申請提交的國家是巴黎聯盟成員國
(40)文獻的公知日期
(41)未經審查並在此日或日前尚未授權的專利文獻,對公眾閱覽或提供複製的日期
(42)經過審查並在此日或日前尚未授權的專利文獻,對公眾閱覽或提供複製的日期
(43)未經審查並在此日或日前尚未授權的專利文獻以印刷或類似方法公布的日期
(44)經過審查並在此日或日前尚未授權的專利文獻以印刷或類似方法公布的日期
(45)此日或日前已經授權的專利文獻以印刷或類似方法公布的日期
(46)僅限於專利文獻權利要求以印刷或類似方法公布的日期
(47)此日或日前已經授權的專利文獻,對公眾閱覽或提供複製的日期
(48)經過修正的專利文獻公布日期
(50)技術信息
(51)國際專利分類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
(52)內部分類或國家分類
(54)發明名稱
(55)關鍵字
(56)單獨列出的對比文獻清單
(57)文摘或權利要求
(58)檢索領域
(60)與國內或前國內專利文獻,包括其未公布的申請有關的其他法律或程式引證
(61)較早申請的提出日期及申請號,或較早公布的文獻號,或較早授權的專利號,發明人證書號、實用新型號或當前文獻作為補充文獻的文獻號。
(62)較早申請的提出日期及申請號,當前文獻為其分案申請
(63)較早申請的提出日期及申請號,當前文獻為其繼續申請。
(64)較早公布的文獻號,該文獻已再版。
(65)與該申請有關的早期公布的專利文獻號。
(66)由當前文獻所取代的較早申請的提出日期及申請號,既同一發明較早申請駁回之後提出的較晚申請。
(67)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及申請號,或授權專利號,以此為基礎提交的當前實用新型申請或註冊的實用新型(或類似工業產權,諸如實用證書或實用創新)。
(68)對補充保護證書而言的基本專利號和/或專利文獻公布號。
(70)與專利或補充保護證書有關的人事引證
(71)申請人姓名
(72)發明人姓名
(73)保護檔案的獲得者、持有者或其法律繼承者姓名
(74)專利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
(75)申請人同是發明人的姓名
(76)申請人同是保護檔案獲得人和發明人的姓名
(80)(90)與國際公約(除巴黎公約之外)有關的,以及與補充保護證書法律有關的數據
(81)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指定的國家
(83)依據布達佩斯條約微生物保存的有關信息。
(84)根據地區專利公約指定的締約國家。
(85)根據專利合作條約第23條(1)或第40條(1)進入國家階段的日期。
(86)PCT國際申請的申請數據,即:國際申請日期,國際申請號及最初提交國際申請公布的任意語種。
(87)PCT國際申請公布數據,即:國際公布日期,國際公布的文獻號及國際申請公布的任選語種。
(88)檢索報告延遲公布的日期
(91)根據PCT提出的國際申請日期,該日期由於未進入國家或地區階段而在一個或幾個指定國或選定國失效,或不進入國家或地區階段的確定日期。
(92)第一次國家允許作為醫藥品向市場供貨的日期及號碼(用於補充保護證書)
(93)第一次允許作為藥品向地區經濟共同體市場供貨的號碼、實施日期及國家(用於補充保護證書)
(94)補充保護證書的有效期及有效期屆滿的計算日期
(95)受基本專利保護並申請了補充保護證書或已授予了補充保護證書的產品名稱。
(96)地區申請數據,即申請日、申請號、最初提交申請公布的任意語種。
(97)地區申請(或已經授權的地區專利)公布數據,即公布日期、公布號、申請(或專利)公布的任選語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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