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性質
(CHINA COMPLAINS MANAGEMENT SOCIETY)英文縮寫CCMS,協會成立於2006年2月份,總部設在美麗的東方明珠——香港,是由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團法人單位及個人工作者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由中國香港特區政府批准,在香港警察總署、北京市民政局備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協會宗旨
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指導下,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貫徹黨中央的各項政策,以黨的一系列方針路線為依據,促進協會的繁榮與健康發展;協調會員關係,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和政府聯繫,維護公平競爭,維護企業和消費者利益;促進國際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為國家改革開放和國際交流作出貢獻。
合作單位
先後與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培訓中心、國家質檢總局、中國標準化管理研究院、國家高科技教育工作委員會、國際風景園林協會、中國節能減排行業發展促進會、中國勞動教育研究會、中國醫藥教育協會、中國醫院管理協會、中國百貨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等組織開展過廣泛的合作。
協會章程
說明以下詞語如無特殊說明,在本文中作如下釋義: “協會”指中國投訴處理協會;
“成員”指已經註冊為本協會的成員;
“委員會”指協會時任官員組成的委員會;
“(股東)大會”協會成員參加的大會,包括年度大會和特別會議;
“印章”指協會的普通印章;
“辦事處”指協會當前註冊辦事處;
“會長”指當前協會委員會會長;
“書面形式”指以手寫或機寫的方式,或者列印的形式,或者部分寫部分列印的形式。
協會名稱:中國投訴處理協會。協會法定地址:香港。
宗旨協會的宗旨是: (a)為個人和各種商業團體提供一個理解投訴處理的平台。
(b)普及投訴處理的相關知識。
(c)組織各種活動以交換投訴處理知識。
(d)促進投訴處理的發展。
(e)在個人、商業團體和政府部門之間進行協調。
(f)作為各種社會團體捐獻給社會的各種形式的財產、基金、捐獻、捐款的管理者或信託人。
(g)接受和接收各種社會團體各種形式的捐款、饋贈、固定或非固定遺產及各種投資。
(h)為了社會的目的,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租賃或者雇用社會各階層的人員,作為回報,給予報酬。
(i)僱傭律師、法律顧問和(業務或法律事務上的)代理人來處理、辯護和解決訴訟,起訴、處理或者捍衛協會的權利和利益。
(j)通過購買、交換、租賃或其它的方式獲得土地、住宅、建築物和房屋以促進協會的發展。
(k)為了協會的利益,對協會的全部或部分土地、建築、建築物附屬物和財產,固定的和非固定的進行管理、改造、維護、轉租、租賃和抵押、收費或其它。
(l)為了協會的利益,對協會的土地、建築物附屬物和財產,進行整體或部分的建造、拆遷、改造、重建、或其它方式的處理。
(m)為了協會的利益,開戶、管理銀行賬戶,和銀行進行賬務往來,製作、給予、接受、批准、轉移、貼現和兌現匯票,期票,支票及其它類似的票據。
(n)投資協會的資金,並不期望其馬上得到回報,安全或所有權是需要考慮的,然而,目前,對於這種情況的問題,在法律已經提出和要求過的,此問題在下文中也會提到。
(o)列印和出版有利於促進協會發展進步的報紙、雜誌、音像製品、書籍和冊子。
(p)在協會被授權合併的情況下,購買或通過其它方式獲得和承擔一個或多個公司、機構、社會團體或聯盟的全部或部分財產、資產、債務和契約。
(q)在協會被授權合併的情況下,轉移協會全部或部分財產、資產、債務和契約到一個或多個公司、機構、社會團體或聯盟。
(r)為了協會的利益,申請、獲得和持有執照、特權、壟斷權、許可證,專利或其它權利、權力、來香港政府或其它政府或國家,當地或世界其它地區的權威機構的命令,並將其付諸於實施,並且以匿名的形式或其它國外協會的名義組建或合併公司。
(s)包括一些其它類似的法律許可、附帶的、有益於以達成上述全部或部分目標的事務。
(t)假如協會所持有的資產是合法的,那么協會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同樣的方式,來處理和投資這些資產。
5、協會會員分為終身會員和普通會員。
終身會員:
(1)捐獻數額不低於100,000.00港幣的會員將享受永久榮譽會員待遇。
(2)捐獻數額不低於10,000.00港幣的會員將享受永久會員資格待遇。
普通會員:
(3)協會會員每年支付300.00港幣可以享受普通會員待遇
6、普通會員享有協會的所有會員權利而不用承擔任何義務,但是不能參與協會的經營管理。
7、欲成為協會的會員,需要在申請時簽署申請表格。該申請將由協會委員會討論,協會委員會可以在不事先說明緣由的情況下同意或反對該申請。一旦協會委員會討論通過該申請,並且會費和上文提到的捐獻(定金)已交,該申請人即成為協會成員。
8、任何違反協會的規章制度的會員,或者其行為可能會損害到協會的利益,協會將召開大會考慮這種情況,如果該成員的辯解無法解釋其行為令委員會滿意,委員會可以聲明該會員不再是協會的成員,並予以除名。
9、協會成員以辭職書或其它形式退出協會時,協會將不會退回該成員的任何捐款和捐獻。
10、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具體的時間和地點由組委會商定。
11、上面提到的會員大會確切的應該是“年度會員大會”,其它類型的大會應當是“特別成員大會”。
12、提前7天,通過郵寄的方式通知與會成員具體的時間、地點。
13、特別成員大會的成員應當通過協會成員共同簽署的通知單來召集。
14、年度成員大會應當接受並考核賬目,資產負債表、委員會和審計報告、委員會成員選舉通告、以及審計師任命和固定酬勞通告。所有其它商業業務辦理在特殊成員大會中一般不出現。
15、在處理商務的成員大會中,不夠法定出席人數時不能夠處理商務,除非協會決定,否則法定與會者不得少於20為位成員。
16、協會主席有資格主持每一次成員大會,並且在會議中,如果在指定開會時間十五分鐘之內不能出現,副主席也不在的情況下,出席的成員應當選舉其他成員為單程會議主席。
17、每位成員都有投票的權利,可以是自己參與,也可以是代理人代為投票。委任代理人的書面檔案應該由委任人手寫或者其律師適時授權書寫。代理人可以不是協會的成員。
18、委任代理人、授權律師或者其它權威機構的書面檔案-簽署的或者經過核准的(威脅權利或權威的)材料在會議(或者檔案中提及的人要參加投票的延期會議)召開之前,應當在協會註冊地點存放不低於48小時。不履行職責的代理人行為視為無效。
19、除非協會成員大會決定,否則包括協會主席在內,委員會的成員不應該少於三個,但同時也不應該多於十位。
20、委員會每一任官員任期2年,退任的官員可以參加新一輪的選舉,委員會成員應在協會成員大會上由協會成員選舉產生,細節如下:
21、協會主席決定當年委員會的總人數,並邀請協會其他聲譽卓著的在職會員繼續留任,並由其中一位擔任出納員。
22、協會主席有權利彌補空缺職位,委員會可以需要時指定子委員會。
23、委員會可以以書面形式委派其權力給其子委員會,子委員會由其成員或者協會的其它成員組成,委員會可以隨時撤回子委員會及其成員的指派或者任命。子委員會-實際中是用來分攤權力的-應遵照委員會頒布的所有規定。
剝奪委員會成員情況24、委員會的官員存在下列情況的,應該剝奪其委員會成員身份
(a)破產;或者
(b)精神錯亂或者變的神志不清;或者
(c)向協會提交書面形式的辭職書;或者
(d)不再是協會的會員;或者
(e)被宣告牽涉官司。
25、委員會成員一個月至少碰一次面,且此類會議中,至少有委員會成員三人以上。
26、協會主席不到場或者在指定會議時間內協會主席十五分鐘內不到場,副主席也不到場的情況下,需要由到場的委員會成員選出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27、按照法定人數出席的委員會成員大會在踐行其權威、能力和判斷力時應該能夠完全勝任。或者在協會規章制度之內,在普通成員大會中是可以實行的。
28、會議提出的議案須有與會成員舉手表決,超過一半視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議主席投決定票或進行第二次投票。
29、候補委員會成員在特殊時候或在填補空缺時啟用。
30、不經委員會授權,協會的章不得擅自使用。
31、蓋了協會的印章,委員會的成員或類似的人或經過委員會授權的人簽字的檔案才是有效的。
32、協會的所有錢款應存入銀行,或者組委會成員持有的用於和銀行處理業務或者用於審計的賬戶中。所有的支票應有組委會決議授權的協會成員簽署。
33、協會的收入和財產,無論何時,都應以促進協會的發展為目標;不得以支付或者轉移的方式,直接或間接地以分紅、獎金或者任何其它方式分配給協會的組委會成員。
34、協會主席和副主席負責保管所有的財產檔案、協會的所有權證書,接收所有的入場費、捐獻、捐款和所有其它協會的錢款及此類收入的收據,所有總額找過50,000.00港幣的應當存入銀行或者由組委會成員決定的銀行。如果積累支付,組委會成員應當給出捐款或者投資,或者其中合適的部分同等數量的錢款。關於此類捐款和投資在協會中應當有正當的賬戶和詳細的記錄。
35、組委會成員不準擔任協會的工薪官員,或者協會的付費官員,並且協會不會給予組委會成員酬勞、金錢利益,或者與錢等值的東西,除非現金支付賠償和上述的錢款租借利息或者合情合理的承諾轉讓租金或包含上述一個或多個的。如果需要向一些公司或者組織支付,而在此類公司或組織中,組委會成員可能是其中一員,此類組委會成員一定要說明在接受此類報酬時其利益股份。
36、協會需要建立財政收入和支出的完整賬目,保存關於此類收據和支出的相關材料,以及協會的財產、信譽和債務情況。年底,檢查協會的賬目,並有一個或多個合格的審計員審查協會的資產負債表
37、組委會應不時決定何時何地在何種規則和情況下,向非組委會成員公開協會的財務狀況,除非章程規定、或經組委會、協會成員大會授權,否則,任何人(非組委會成員)無權審查協會的賬目、賬本或檔案。
38、在協會成員大會中列出的資產負載表(包括法律要求的檔案)副本和審計員報告副本至少在成員大會召開前7天發給有資格接受協會成員大會通告的人員。
39、協會的通告可以通過人工通知、郵寄、傳真或者電郵的方式傳送至每位成員已知地址---有其向協會提供的用於接收通知的在港地址---除非這些人不在香港,沒有通知需要傳送。通知以郵遞方式送交時,須清楚寫明地址,預付郵資,並將通知放置信封內寄出,當包含該通知的信函寄出24小時後開始生效。
40、成員大會的通告當以在上文提及的同樣的方式授權與每位成員,除非該成員(在香港沒有註冊地址)沒有向協會提供可以用於通知其的在港地址。其它人沒有資格接受成員大會的通知。
41、社團(協會)向每一位委員會或子委員會成員、全體成員及協會雇員予以賠償——從社團(協會)的基金中支付其委員會或其子委員會的職員或受僱人員因訂立契約或契約行為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的所有的花費、損失和開支是協會的職責。職員和受僱人員不是因為疏忽、玩忽職守、或者違反委員會或者子委員會的條例,不論是在民事或是刑事訴訟中,其中做出的判決有利於他,或其已經獲得或與該條例下的任何應用程式的連線,法院已經給予其減輕(免除),為其提供的這種賠償應立即重視作為社會財產的留置權,並(如協會之間的成員)對其聲明有優先權。
清盤42、如果社團(協會)清盤時,在償還其所有債務和負債後,其所剩餘的財產不得支付或在協會的委員會成員分發,而應給予或轉移至其他機構——擁有和協會相似宗旨的機構,該機構應禁止其收入和財產在其委員會成員分配,其限制程度至少不低於本法上述的第33條。該機構由解散之前的協會委員會成員決定,或默認情況下由香港最高法院就因慈善基金管轄權的法官決定,只要其考慮的慈善對象不違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