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根據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方案(試行)》的規定,“專任教師”是指:具有教師資格、專門從事教學工作的人員,即:這些人員一是要具有高等教育教師資格證書,二是要在統計的時段承擔教學工作。 具體包括:
1. 具有高校教師資格且在統計時段承擔教學任務的專職任課教師。
2. 具有高校教師資格且在統計時段承擔教學任務的“雙肩挑”(行政、教學)人員;
3. 具有高校教師資格且在統計時段承擔教學任務的非高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系列人員;
4. 具有高校教師資格且在統計時段承擔教學任務的分管學生工作的正副書記、學生輔導員;
5.由於學歷原因未能取得高校教師資格證,但具有高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並一直從事教學工作的老同志;
非專任
已經調離教學崗位不再承擔教學工作,專職擔任行政領導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原教學人員以及兼任教師和代課教師均不屬於“專職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