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開縣公有資產管理中心

主要職責

封開縣地方稅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地方各稅、費在本市、縣的具體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二)負責地方各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保險費、文化事業建設費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貫徹執行徵收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
(四)負責地方稅務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五)檢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和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六)負責匯總、編報地方稅務系統的稅收計畫、會計、統計報表和票證工作。
(七)按照授權或許可權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
(八)負責地方稅務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教育培訓工作。
(九)組織稅收政策法規宣傳和理論研究。
(十)承辦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有資產管理中心內設一室三股(股級)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會議組織、文秘、政務信息、保密、檔案、信訪、人事管理、工青婦及計生工作;負責政策法規研究和單位後勤管理、接待、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中心班子成員決定的事項的督辦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起草縣屬公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規定;負責向縣政府及相關監督機構部門報告工作。
(二)資金管理股
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資產經營預算和財務管理;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與資產收益及其他政府安排管理資金的財務核算;提出對監管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辦法,負責組織實施企業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公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企業的審計和清產核資工作;負責監管企業的財務監管、統計、分析工作。
(三)資產處置股
負責所監管企業公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資金變動、產(股)權轉讓;負責審核監管企業公有資產、股權工作,監督規範公有產權交易;負責企業公有資產基礎管理;負責國企的資產處置授權經營的審批工作;負責督促指導政府性資產融資、資產評估、資產租賃的管理和檢查工作;承擔監管企業的公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企業管理股
指導監督公有企業黨風廉政和綜治信訪維穩、安全生產、企業廠務公開、企業民主管理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和規劃,研究提出公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地方公有企業改革及重組,推進公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負責協調解決企業的改革重組的重大問題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和擬訂企業領導人的考核、評價方式;負責監管企業人事培訓、人才統計、勞資等工作;負責下崗國企工人的就業指導和遺留問題的服務和協調解決工作,負責政府投資的公有資產經營管理或授權經營的其他公有資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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