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人民代表大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1977年至1978年,先後召開了六屆、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1983年4月,召開了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寶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寶雞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五)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六)改變或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七)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八)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九)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一)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時期,人民代表大會被不宣而廢。1977年至1978年,先後召開了六屆、七屆人民代表大會。1983年4月,召開了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到2012年3月,寶雞市人民代表大會歷時58年,經歷13屆。現在是寶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寶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2年2月召開,由386名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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