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3年7月15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次會議決定,設立政治法律、經濟建設、財政貿易、教科文衛4個專門委員會。 1988年8月31日,市九屆人大一次會議決定改4個專門委員會為3個專門委員會,設立了市人大法制、財政經濟、教科文衛委員會。 2007年2月,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決定,成立了市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


寶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寶雞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寶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寶雞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所管轄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十)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組成部門局長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的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寶雞市人大常委會,於1983年4月由寶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到2012年3月,寶雞市人大常委會已走過28年曆程。1983年6月,市人大常委會設立了辦公室。辦公室內設秘書、綜合、幹部教育、行政、信訪共5個科和離退休人員服務所。 1990年,市人大常委會成立了研究室,負責全市人大的理論研討、宣傳報導和宣傳隊伍建設工作。1983年7月15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次會議決定,設立政治法律、經濟建設、財政貿易、教科文衛4個專門委員會。1988年8月31日,市九屆人大一次會議決定改4個專門委員會為3個專門委員會,設立了市人大法制、財政經濟、教科文衛委員會。1993年3月8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次會議改專門委員會為工作委員會,設立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財政經濟、城鄉建設、教科文衛、人事代表5個工作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其中代表工作委員會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合設1個辦公室。2007年2月,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決定,成立了市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現為寶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寶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現有組成人員3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書長1人,委員31人。常務委員會設有:辦公室、研究室、人事代表(代表資格審查、省代表聯絡處)工作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法制工作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農業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信訪辦公室8個工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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