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明確各特派員辦事處審計分工範圍的通知

《審計署關於明確各特派員辦事處審計分工範圍的通知》是1997年3月21日審計署發布的通知。

審計署關於明確各特派員辦事處審計分工範圍的通知
審計署
各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劃分的暫行規定》(審綜發〔1996〕370號)第五條中規定,按照審計力量與審計任務相適應,有利於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節約審計資源的原則,署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的審計分工範圍為駐在省(直轄市)及鄰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中央單位。
現結合地理、變通條件和歷年的審計工作實踐,將務特派員辦事處審計分工的鄰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子以明確,具體是:
審計署哈爾濱特派辦吉林省
審計署瀋陽特派辦大連市
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北京市、河北省
審計署太原特派辦內蒙古自治區
審計署上海特派辦浙江省、寧波市
審計署南京特派辦安徽省
審計署濟南特派辦青島市
審計署鄭州特派辦青海省
審計署武漢特派辦江西省
審計署長沙特派辦廣西壯族自治區
審計署廣州特派辦福建省、廈門市
審計署深圳特派辦海南省
審計署成都特派辦重慶市、西藏自治區
審計署昆明特派辦貴州省
審計署西安特派辦寧夏回族自治區
審計署蘭州特派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特此通知
19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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