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試行)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覆核、使用和管理,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形成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工作記錄。
第三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真實、完整地反映審計人員實施審計的全部過程,並記錄與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有關的所有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及其依據。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載審計人員實施審計過程中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和時間等。
第四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二)審計事項;
(三)實施審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四)實施審計過程記錄;
(五)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
(六)索引號及頁次;
(七)編制人員的姓名及編制日期;
(八)覆核人員的姓名及覆核日期;
(九)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據。
第五條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反映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客觀依據;審計工作底稿應當附有審計工作底稿反映的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證據。
第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附有的審計證據主要有:
(一)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契約、協定、會議記錄、往來函證、公證或者鑑定資料等;
(三)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審計證據。
第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由審計人員逐事逐項編寫,做到一事一稿。
第八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觀點明確,條理清楚,用詞恰當,格式規範。
第九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方法和因果關係應當準確無誤、前後一致;相關的資料如有矛盾,應當予以鑑別和說明。
第十條 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之間應當具有清晰的勾稽關係,相互引用時應當註明索引號。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當詳細審閱審計工作底稿,在確定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完備之後,按照審計項目的性質和內容進行分類、歸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十二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由審計組組長在編制審計報告前進行覆核,並簽署覆核意見。
第十三條 經覆核審定的審計工作底稿,不得增刪或者修改。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根據覆核意見檢查審計工作底稿,確有需要改動,應當另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並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和覆核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中記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未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八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類整理審計工作底稿,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九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於1996年12月11日發布的《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審法發〔1996〕3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