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信息產權的屬性
l、非排他性。產權的排他性是指產權主體的對外排斥性或對特定權利的壟斷性。在我國目前的審計環境中,審計信息的自願性需求不足,審計信息是在政府的強制下公開披露,審計信息的使用權屬於所有審計利益相關者,因而審計信息產權具有非排他性。2、不可交易性。產權的交易性以產權的排他性為基礎,審計信息產權的非排他性決定了審計信息產權的不可交易性。審計信息產權的非排他性和不可交易性導致會計師事務所生產審計信息所花費成本補償的方式是被審計單位所支付的審計費用,從而會計師事務所缺乏高質量審計信息的供給動力,容易迎合被審計單位的需要,喪失獨立性。
3、可分解性。產權的可分解性是指特定財產的各項產權可分屬於不同主體的性質。審計信息產權的權利束是可以分解的,審計信息所有權和審計信息占有權應屬於會計師事務所,因為審計信息是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以會計信息等為原料加工的成果;審計信息使用權屬於所有審計利益相關者,這是由我國現有的審計制度決定的。
4、模糊性。任何產權形式,如果其所有者是確定的且是惟一的,那么這個產權就是明晰的,反之,產權就是模糊的。審計信息產權的模糊性主要表現在:審計信息產權界定不清,缺乏明確的權責利劃分,權利與責任的不對等導致缺乏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如社會公眾可以使用審計信息決策,但普遍存在“搭便車”心理。缺乏監督責任意識。
審計信息產權的功能
審計信息產權的功能是指審計信息產權內在的,固有的職能,明晰的審計信息產權制度有助於充分發揮審計信息產權的功能。審計信息產權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1、明晰審計利益相關者責任,有利於市場監管。
權利總是對應著同等的責任義務,產權明晰意味著責,權、利關係的清晰界定,各產權主體在享有產權權能的時候,也承擔著相應的責任。如審計信息產權的明晰界定可以提高相關產權主體的監督意識,達到一種制衡的效果,目前政府部門投入大量資源進行審計監管主要源於審計信息產權制度的缺失所造成的審計信息產權功能失效。
2、降低審計信息交易費用。
審計利益相關者是一個合作競爭的整體,通過審計信息產權關係締結契約,在審計信息交易中獲得自己的利益。審計信息交易費用是指審計利益相關者訂立並履行審計契約過程中所花費的費用或代價,包括訂約前的信息搜尋成本、契約談判成本、契約履行過程中的監督成本以及違約時的追償成本等。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和人的機會主義動機是交易費用的重要決定因素,尤其在審計信息產權模糊地情形下,各利益主體進行產權博弈,爭奪審計信息產權,花費巨額監督成本還是承受產權被剝奪甚至侵權所造成的損失成為兩難選擇。審計信息產權的界定有助於審計利益相關者明確各自的產權空間,從而減少權能行使的不確定性,降低審計信息交易費用。
3,激勵與約束審計利益相關者行為。
產權關係歸根到底是一種物質利益關係,而且是整個物質利益關係的核心或基礎。有什麼樣的產權關係,就有什麼樣的物質利益關係。產權常常是利益分配的依據,無產權或產權模糊,經濟活動主體均不能得到相應的利益。產權具體規定了如何使人們收益,如何使之受損。審計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通過明確的審計信息產權得到肯定和維護,主體行為的內在動力也就有了保證,從而審計信息產權的激勵功能得以發揮。產權的激勵功能與約束功能是相輔相成的,約束是一種反面的激勵。明確界定的審計信息產權規定審計利益相關者在自己產權範圍內行使權利,越權或侵權要承擔一定的後果,從而起到約束其行為的作用。
4、提高決策效率,最佳化信息市場資源配置。
科斯第三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大於零的情況下產權的清晰界定將有助於降低人們在交易過程中的成本,改進經濟效率。因為產權界定不清會使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交易因為邊界不清而糾纏,甚至交易費用高得市交易無法進行。即使他們不進行產權的讓渡或易手,也會因產權的邊界模糊而長期爭吵、談判,妨礙了產權的正當行使,影響資源本身的充分利用。模糊的審計信息產權會導致審計信息利用相關者之間的爭吵,談判,甚至交易中斷。如人力資本所有者信息供給不足,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導致股東、潛在投資者等缺乏直接充分且真實可靠的審計信息來源,而花費成本從其他途徑獲取有用的信息來支持決策,從而影響決策效率。不僅如此,審計信息市場的規範運作具有引導資本市場資源的合理流動,最佳化資源配置的功效,而審計信息市場的規範運作有賴於審計信息產權的明晰界定,因而審計信息產權具有最佳化信息市場資源配置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