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刑事、行政三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制度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1) 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前提,是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2) 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3) 提起審判監督的方式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或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4)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做的判決裁定,可以抗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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