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縣人民法院

寧海縣位於浙江省東部沿海,象山港和三門灣之間,全縣下轄14個鎮鄉、4個街道,人口60.07萬,總面積1843平方公里,海岸線176公里,其中陸地面積1605平方公里,海域面積275平方公里。境內山川秀麗,風光旖旎,是國家生態示範區。歷史上曾湧現出剛正不阿的方孝孺、“左聯”革命烈士之一柔石、當代國畫大師潘天壽等,充分體現了“硬氣、正氣、大氣”的寧海精神。

機構概況

寧海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10月20日,原在縣前街辦公, 2002年10月28日遷入中山東路121號法院新大樓。現辦公審判大樓總占地面積13350平方米,建設工程投資2000餘萬元。內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執行庭(局)、立案庭、審監庭、政治處、監察室、辦公室、司法行政科、司法警察大隊、信息技術科等13個內設機構,下轄力洋、橋頭胡、深�、岔路4個人民法庭。現有幹警124人,其中中央政法編制111人,地方事業編制13人,具有研究生學歷6人,本科學歷89人(其中9人取得法律碩士學位)。
在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下,在縣政府、縣政協以及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寧海法院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三個至上”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努力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各項工作取得了新進展。2008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0517件(不含舊存153件),辦結9811件,審判執行一線人均結案166.29件。辦案質量總體狀況較好,審判執行工作呈良性循環態勢。
寧海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打擊各類刑事犯罪,並從重從快打擊涉惡勢力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積極探索多種調解方式,妥善處理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加強協助執行網路建設,積極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機制,運用各種行之有效的方法,不斷加大執行力度。認真落實各項司法為民舉措,高度重視涉訴信訪工作,加強立案大廳視窗建設,開展巡迴審判,進行司法救助,方便民眾訴訟,減輕民眾訟累。不斷加強隊伍建設,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認真開展學習教育活動,著力加強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了幹警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2007年以來,寧海法院先後獲得了市級文明單位、全省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省立案接待大廳“文明視窗”、全國套用法學研究先進單位、全省法院紀檢監察工作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為“平安寧海”、“法治寧海”、“和諧新寧海” 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機構設定

一、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組織綜合性會議;組織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意見和議案,市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編印本院工作簡報、信息等;負責文秘、文印、檔案、收發、機要、保密、新聞宣傳。
政治處:
負責本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幹部隊伍建設;辦理本院黨組決定的有關幹部組織人事工作;辦理本院幹警的考察考核及職級警銜晉升工作;辦理本院向縣人大常委會提請人事任免的有關事項;辦理本院勞動工資、保險福利、人事檔案等工作;組織法院幹警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服務管理工作。
監察室:
監督檢查本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情況;受理對本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本院工作人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調查處理本院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等。
立案庭:
審查和受理各類案件;辦理各類告訴案件;訴前調處簡易糾紛;處理來信來訪;辦理其他有關告訴工作事宜。
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審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好對犯罪少年的幫教、回訪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的婚姻、家庭案件,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人身權利案件、房地產及相關契約等糾紛案件,按特別程式確定應由本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指導人民法庭民事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的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及企業破產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指導人民法庭商事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商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及撫養費、贍養費糾紛等簡易民商事糾紛案件;指導人民法庭民事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行政審判庭:
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和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和執行;負責受理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依法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執行局(庭):
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或履行一定行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書;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負責受理的先予執行;辦理其他的執行工作事宜。
執行裁決科
審查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是否予以執行、審查執行管轄異議,審查處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異議,審查執行過程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以及變更執行標的,審查執行過程中的罰款、拘傳、拘留等決定,審查決定執行案件的暫緩、中止、終結以及辦理本院執行案件的督辦、信訪接待處理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負責執行信息網路管理、案件質量檢查和歸檔等工作。
執行實施科
送達執行法律文書、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實施民事強制措施、實施先予執行和財產保全、製作公告及其他執行實施行為等職責。
執行監督科
負責部署集中執行和專項執行活動,掌握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監督、檢查法院執行工作;負責執行過程中的協調處理和執行案件的督辦、信訪接待等工作。
審判監督庭:
負責審理本院管轄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負責對本院各類案件的質量查評;辦理其他有關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審判執行案件的流程監管;組織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和庭審考評;承擔審判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各審判庭、綜合部門及各審判環節之間的關係;承辦審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司法行政科:
負責本院的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裝備的計畫、管理及分配工作;負責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的建設;負責本院的固定資產、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管理以及司法鑑定工作。
信息技術科:
負責本院區域網路、視頻系統和電子簽章等信息網路的建設和技術管理;負責辦公自動化管理,做好計算機日常數據維護。
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警衛、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配合審判庭和執行庭有關事項;執行強制措施;維護本院機關秩序;組織法警業務技能訓練工作。
二、人民法庭
依法審判法庭管轄範圍內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負責受理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執行法庭管轄的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或履行一定行為的民事判決、裁定書、調解書、決定書;加強對鎮(街道)、村(居委會)兩級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開展司法建議工作;及時處理來信來訪;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三、下屬事業單位
審判保障中心:
負責庭審速錄、執行輔助、計算機信息維護和網路管理、文秘、財務、檔案管理等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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