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民間文藝家協會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寧波市民協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團結全市廣大民間文藝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藝術交流活動,積極進行民間文藝的蒐集整理、研究和推廣,保護和搶救民間文化藝術,努力促進寧波市民間文藝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寧波市民協第一、二屆主席為趙士旺,第三、四屆主席為裴民海,第五屆主席為周靜書。
第五屆寧波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理事會名單(共22名)
主席:周靜書
副主席:高明強、王興滿、謝根芳、童銀舫
秘書長:景松健
副秘書長:張寅、王靜(二次理事會增補)
理事:門宜榮、王靜(女)、樂勝龍、馮允千、何旭、何曉道、嚴友祥、楊建民、楊鵬飛、張德和、徐小濤、麻承照、魯永平(女)、裘國松、蔡泉根
第五屆寧波市民間文藝家協會名譽主席、顧問、名譽理事名單
名譽主席:趙士旺 裴明海
顧問:朱耀中、周示真、王榮興、應長裕
名譽理事:徐祉瑞、徐秉令、陳柏林、曹厚德、王琯瓏、葉柱、王月仙樂炳成、邵九華、吳開棠、楊古城、沈志遠、陳蓋洪、張芝芬、章桂生、曹劍影、虞善來
2009年8月12日召開寧波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六屆理事會如下:
名譽主席:趙士旺 裴明海
顧 問:朱耀中 周示真 王榮興 應長裕 王興滿
主 席:周靜書
副主席:景松健、高明強、謝根芳、童銀舫、王靜
秘書長:王靜(兼)
副秘書長:張寅
理事會理事
王靜(女)江聖彪 嚴友祥 何曉道 張 寅 張德和 楊建民 楊鵬飛 邵建平 周靜書 竺蓉(女)竺佩勤(女) 唐佩娟(女) 徐小濤 桂興華 高明強 景松健 童銀舫 謝根芳 魯永平(女) 裘國松 蔡泉根 戴余金
名譽理事:
徐祉瑞 徐秉令 曹厚德 葉 柱 王月仙 樂炳成
邵九華 吳開棠 楊古城 沈志遠 陳蓋洪 張芝芬
虞善來 何 旭 樂勝龍 麻承照 馮允千 門宜榮
寧波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寧波市民間文藝家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寧波市民間文藝家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的本地人民團體組織,是寧波市文學藝術界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四條 本會團結全市民間文藝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藝術交流活動,廣泛進行民間文藝的蒐集整理、研究和推廣,保護和搶救民間文化藝術,促進寧波市民間文藝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第五條 本會接受寧波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領導和寧波市民政局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地址:浙江省寧波市柳汀街15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全市民間文藝家,積極進行民間文學、民俗文化的蒐集整理、研究和推廣;
(二)開展以民俗文化、民間藝術為題材的創作活動;
(三)開展市內外及國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
(四)組織和鼓勵會員開展民間文化搶救工程,促進寧波市民間文藝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五)開展民間文藝的理論研究;
(六)結合民間文藝特點興辦文化產業,開展經營活動,廣開民間文藝活動經費。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各縣(市、區)民間文藝工作者協會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愛民間文藝事業,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民間文藝蒐集整理、創作、理論方面有一定成績,並在縣(市、區)評比中獲獎,或參加市、省以上研討、展覽;作品曾在縣(市、區)、市、省以上刊物發表。
(四)較長時間從事民間文藝組織、管理工作有一定成績者;
(五)思想健康、作風正派。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所經單位推薦或由會員兩人介紹;
(二)經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發現和培養民間文藝人才,發展本會會員,參與民間文藝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提名秘書長一人,組成主席團,領導本會工作。本會視需要設名譽主席。名譽主席人選由主席團推薦,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名譽主席任期一屆(五年)。主席團可聘請顧問、名譽理事若干人,其任期均為一屆(五年)。根據工作需要,經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或主席團通過,設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主席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主席團會議,主持本會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團體會員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主席團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和文聯撥款;
(四)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6年2月10日起草上報
第四十五條 本會接受浙江省民間文藝家協會在工作方針和業務上的指導與協助。
第四十六條 對各縣(市、區)的民間文藝工作者協會,本會在工作和業務上予以聯絡、協調、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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