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市公用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

《寧波市城市公用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是一部浙江省寧波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2月01日發布,1996年0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簡介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甬政辦[1996]3號
【發布日期】1996-02-01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寧波市城市公用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甬政辦[1996]3號)

各區和鄞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物價局、財政局擬訂的《寧波市城市公用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寧波市城市公用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公用設施配套費管理,完善城市公用設施配套建設,保證城市開發建設健康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城區規劃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按本辦法規定交納城市配套設施建設費(以下簡稱配套費)。
配套費分為大配套費和小配套費。配套費以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為計費單位。

第三條從1996年1月1日起,城區規劃區大配套費按每平方米110元計收,其中工礦企業技改項目及財政安排的科、教、文、衛項目按每平方米60元計收;小配套費按每平方米150元計收,其中工礦企業技改項目及財政安排的科、教、文、衛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配套,免收小配套費。軍事設施和建設項目內的城市配套設施,免收大、小配套費。
村民住宅建設的大配套費按每平方米70元,小配套費按每平方米100元計收;集鎮的公用設施配套費按70元計收。
高層建築的配套費以控制性規劃文本確定的單體建築最高高度進行分檔收取。24米以下部分,按上述標準收取;24-50米部分,按標準80%收取;50-100米部分,按標準的60%收取;100米以上部分,按標準的40%收取。
配套費收費標準每年調整一次,由市物價局、財政局在當年1月1日前予以公布。

第四條大、小配套費的開支範圍按照《寧波市公用設施配套建設實施辦法》規定,嚴格控制。

第五條大、小配套費分別按分工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不再納入土地出讓金。開發(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按房屋建築面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交納配套費。其中按分工由開發(建設)單位實施的小配套項目投資,可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一次核減,包乾使用。對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如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交納確有困難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分期交納配套費,但首次交納不得少於60%,餘款最遲必須在項目竣工驗收前交清。如實際房屋建築面積超過初步設計批准面積,經規劃、計畫部門批准,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補交超過部分房屋的配套費。

第六條村民住宅建設項目,在辦妥有關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經批准轉為商品房出售的房屋,應按商品房標準補足大、小配套費。

第七條臨時建築配套費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每平方米70元計收,其中開發(建設)項目用地內用以過渡安置拆遷戶的臨時建築和施工用房免收配套費。原違章建築經批准為臨時建築的,按批准時標準補收臨時建築配套費;原臨時建築經批准為永久性建築的,按批准時標準與原交納的標準差額補交大小配套費;原違章建築經批准為永久性建築的,按批准時標準補收大、小配套費。

第八條除第三條規定外,特殊情況需減免大配套費(小配套不得減免)的,須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城鄉建委提出書面減免申請,由市政府辦公廳、市城鄉建委、市計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物價局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每季度一次)進行審議,報經分管城建的副市長批准。減免的大配套費實行先交納後返還的方式。

第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配套費為政府專項資金,必須嚴格執行《寧波市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配套費總額1%比例收取由財政部門核撥的業務管理費。

第十條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權,1996年7月1日後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按大配套費50元,小配套費50元的標準增繳配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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