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發〔2012〕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主動適應國家巨觀調控和金融政策變化,推動“六個加快”戰略的順利實施,切實做好資金要素保障,大力推動各類直接融資工具的廣泛套用,進一步最佳化寧波企業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創新融資模式,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發展方式轉變和企業做強做大,經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一)指導思想。緊緊圍繞市委“六個加快”戰略決策,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動力,確立和強化社會融資總量的理念,解放思想,拓寬視野,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大力開拓多元化融資新渠道,不斷提高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水平,積極吸引、利用市內外各類資金,為“六個加快”戰略順利實施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
(二)基本目標。企業使用各類直接融資工具融資規模不斷擴大,融資結構更趨合理。爭取“十二五”期間,直接融資額較“十一五”期間增長1倍以上,其中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各突破500億元,直接融資總額突破1000億元。
二、緊緊圍繞加快發展的主要任務,努力拓展多元化融資渠道
(三)加快擴大企業直接融資規模。加大宣傳培訓和引導對接力度,提高各級政府和各類企業對直接融資的認知度和積極性,改變企業融資主要依賴間接融資的現狀,加快擴大直接融資規模,促進企業融資渠道不斷多元化,融資結構更趨合理化。
(四)進一步擴大企業股權融資規模。
要把企業上市工作作為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指標,廣泛宣傳發動、加強培訓引導、完善服務指導、充實後備梯隊。“十二五”期間爭取每年有10家左右企業申報或發行上市,到“十二五”末全市境內外上市企業達到或超過100家。
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證券市場籌資功能,通過增發、配股等方式擴大資產規模,提升經營業績和核心競爭能力,促進優質企業率先轉型升級。
支持擬上市企業引入持股期長、能夠提供增值服務的專業股權投資機構,改善股本結構、完善公司治理、加快上市步伐,提升企業核心競爭能力。
對上市企業的獎勵和扶持政策按照《關於加快推進寧波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甬政辦發〔2011〕135號)檔案執行。
(五)鼓勵企業充分運用各類債券融資工具。
1.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超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鼓勵和支持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可轉債。
成功發行企業債、超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的的寧波企業,每發行一期市政府給予不超過30萬元獎勵;
2.引導和支持中小微企業以區域或行業為紐帶,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或參與中小企業集合信託計畫,實現“抱團”融資。中小企業拓展集合類融資渠道,各級政府和部門要予以大力支持,積極協調和幫助解決融資所需的增信、擔保等問題。
成功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或參與中小企業集合信託計畫的寧波市企業,市政府給予每家企業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六)加快發展股權投資基金業。
1.加快股權投資基金的集聚發展。建立市縣兩級的政府引導基金,鼓勵在新興產業領域成立產業投資基金,吸引外地有影響力的股權投資基金落戶,推動本地民營資本積極參與基金業的發展,吸引金融資本和民間資本投向寧波實體經濟。力爭到“十二五”末,全市政府引導資金規模達到100億元,各類股權投資基金達到300家。
2.積極支持本市註冊並經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和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
各縣(市)區政府對在當地落戶的股權投資基金,可根據其註冊資本或當年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和股權投資基金因業務發展需要租賃或者購置辦公用房的,可視情予以一次性的租房或者購房補貼。
對於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自其盈利當年起三年內,根據其對我市經濟的貢獻,按其形成的新增地方財力全額予以獎勵。
對於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本市的企業或者項目,可根據其對我市經濟的貢獻,由當地財政給予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副職以上高級管理人員(每企業不超過5人),根據其對我市經濟的貢獻,由當地財政給予每個項目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上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和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需符合《關於印發〈鼓勵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甬金辦〔2008〕9號)所規定條件。
3.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備案管理。為更好落實股權投資基金業的發展支持政策,對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實行備案管理,享受政策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須經市金融辦備案確認。
三、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我市直接融資工作
(七)加強對直接融資工作的推動力度。各縣(市)區政府要充分認識推動直接融資工作對實施“六個加快”戰略決策的重要意義,要把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制定相關規劃和政策措施,建立激勵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積極幫助解決企業融資所需的增信、擔保等問題。各縣(市)區要明確直接融資工作目標,分解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對於直接融資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縣(市)區,根據《關於開展金融創新示範縣(市)區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10〕260號),優先評選金融創新示範縣(市)區。
(八)金融及金融配套中介機構要為企業直接融資業務提供良好服務。
1.提高金融機構開展債券承銷業務的積極性,鼓勵金融機構與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對接。對債券承銷業績突出的金融機構,市政府將結合金融服務業年度考評、金融創新工作獎勵等政策,給予表彰和獎勵。
負責發行寧波市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或中小企業集合信託的本市金融機構,發行成功後市政府給予不超過30萬元獎勵。
2.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對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擔保,支持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風險,提升服務能力,服務直接融資需求。
為寧波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或參與中小企業集合信託計畫,提供擔保增信的本市擔保機構,擔保費率低於1.5%的,市政府按照融資額的0.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3.充分發揮保險業的投融資功能。積極爭取和吸引保險機構以股權、債權等方式投資於寧波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住房保障、環保節能等領域,積極探索引入保險機構參與養老產業項目投資開發。
(九)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和配合,市金融辦和人行市中心支行、寧波證監局、市發改委要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共同研究推動我市的直接融資工作。市金融辦要引導發揮相關金融及金融配套中介機構的積極性,分批分層次開展培訓工作,鼓勵符合條件企業打破傳統融資理念,加快直接融資產品的試點和推廣,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各縣(市)區政府要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制定扶持政策。將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營業收入、企業所得形成的新增地方財力收入的50%以上,作為扶持資金來源,專項用於支持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發展。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由市金融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另行發文制定。
寧波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