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變遷
歷史上寧晉泊是一片天然湖泊。最初與任縣南泊相連通稱大陸澤,由於漳、滹諸水匯沖於澤,淤積日高,遂斷為南、北二泊,中間有北澧河相通,俗稱葫蘆河。北泊在境內東南部,其範圍,東、西從縣界至素邱長約35里,南北從縣界到大陸村長約50餘里。新中國成立後,該村南仍留存鐫“陸澤”碑文一座。泊中水勢,《趙州屬邑志》云:昔時,漳水匯大小群川向北流入寧晉縣境(俗稱南水),趙州西境及滹沱河以南諸水向東南流入縣境(俗稱北水),匯為大澤。徐正《海河今昔紀要》說:據調查,寧晉泊最低處孟家莊一帶,在明萬曆年間還是湖泊,人稱“小南海”,常年有水。
寧晉泊範圍雖廣,但填縮較快。自北泊以來至清代,河道平舊沖新,淤積填縮與漳滹諸水的反覆遷徙成正比,從明成化八年(1472年)至清道光元年(1821年)350年中,滹沱河6次遷徙就有4次泛入寧晉泊。離境後其支流仍由城東北白豆村一帶南流入泊,久而久之漸漸淤塞,後改由城西北米家莊村西經城下南流,水勢大遜於前。
經過地域
在滹沱河頻繁變遷過程中,漳水於清朝康熙、乾隆年間南徙離境,其支流(今老漳河)由東南方入境,水勢亦大大減弱。清朝道光十九年(1839年),滹沱河北徙束鹿、藁城一帶後遠離縣境,窪地縮小到“治城東南25里,環泊村莊十有八,泊中之村十。”面積東、西自史家咀村至北魚村,南、北自南魚村至素邱村各30餘里。仍有漳、七里、滏、澧、沙、洨、泜、槐、午河等9條河道匯集於泊,俗稱“九河下稍寧晉泊”。當時,窪地澤涸落荒,晉棍、土豪爭相占種,訟端疊起。為此,蕃台陸建瀛至“沼泊各村查勘清丈”,令“認糧升科”。經過清丈,東、西自北魚村至史家咀村20餘里,南、北自南魚村至素邱、東汪、魚台、趙莊長30餘里。此時窪地初步墾為耕田,但未免水患,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建國前夕。
中國第三大滯洪區——寧晉泊滯洪區,建於1969年,是國家在“根治海河”中,根據“子牙河防洪規劃”為治理子牙河流域水患,保障下游衡水、滄州、石德鐵路、華北油田和天津市的安全,將滏陽河中游窪地建成了大陸澤、寧晉泊滯洪區。
演變過程
16世紀中期前後,大陸澤南北長達50km左右,東西廣約15km,形狀貌似葫蘆,任縣附近的南部較寧晉附近的北部更為深廣,是湖泊的主體。從15世紀到16世紀後期,大陸澤一直是一個南起任縣、北至寧晉縣的統一大湖。
此後,隨著湖泊的不斷萎縮,至17世紀初大陸澤逐漸分解成南、北兩個相對獨立的部分。分解後的南泊原本就是大陸澤的主體,湖泊範圍分明,湖體比北泊更加深廣, 因此承襲了湖泊分解前的名稱,仍稱大陸澤。分解後的北泊則湖體平淺、散漫,呈現一片河湖交錯的景象,因主要位於寧晉縣內,另稱寧晉泊。
然而從17世紀中葉開始, 寧晉泊急劇擴展雖然直到1700年,大陸澤仍是海河南系平原上最大的湖泊,其次才是寧晉泊。但此後二泊地位開始發展急劇變化:大陸澤因持續快速萎縮, 至1748年南北僅約17km,東西僅約6km;而寧晉泊則因持續快速擴張,1809年時已三倍於大陸澤。到1824年,大陸澤僅僅一息尚存,寧晉泊則已是漫漫巨浸。
到1897年, 大陸澤已基本消亡。然而, 寧晉泊也發生了嚴重的萎縮。1939年,寧晉泊在洪水季節縱橫僅餘14km,在枯水季節已不顯泊形。20世紀五六十年代,寧晉泊就完全走向了終結。一處自先秦以來一直存在的寬廣湖沼群,至此成為歷史往跡。
演變原因
一般認為, 人類圍湖造田、占墾泊地是導致湖泊迅速萎縮的重要原因。但明清時期,二泊周邊的圍墾主要表現為受制於湖泊本身的擴縮。
整個明代, 冀南平原人口比較稀疏,人地關係並不緊張,有關占墾湖泊的史料亦比較少見。但到了清代,隨著人口的迅速增長,情況開始有所不同。民國《寧晉縣誌》轉載了一篇有關清代寧晉泊周邊地區人們占墾寧晉泊湖岸的碑文(蘇毓琦,伊承熙,張震科。寧晉縣誌(卷三)賦役。民國十八年(1929年)石印本)碑文比較詳細地記載了清代人們占墾湖泊的情況。內容大致如下:
清初以前(17世紀中葉),由於滹沱河長期遠離湖區,寧晉泊日漸萎縮。寧晉泊“未經水占之間,一水一麥,地氣肥美”,一些村民花重金購買了這些土地,“地價等於上”1645年,滹沱河逐漸以南流為主,湖泊面積因而大為擴張,並造成“環泊地畝悉為泊占”原先購地的農民無可奈何只得“賠納錢糧”。
1671年,寧晉縣因被湖水淹沒而豁免的土地賦額就達1281.48頃之多。此後, 滹沱河長期入泊,農民用重金購買的土地長期付諸波濤, 只有在湖泊水位稍有下降的時候,仍然各自認墾自己的土地。
1672年至1679年湖水稍有回落,先前被淹的土地中有530餘頃又重新被開墾出來,可另外的710餘頃仍然被湖水淹浸,無法耕種。因為土地已經購買,只好記下土地界址,希望有朝一日湖泊乾涸, 再來認領。但1684年以後,滹沱河北路淤塞,河水全部南流,湖面反而不斷擴張,此後百數年一直如此。由於土地長年被湖水淹浸,農民只好逢乾旱之年,泊水消減之時,種些葦草,以收薄利。但時間一長, 官府以“泊地無糧”為由,飭令將其地產收回“以充公用”,如不充為公用,則需交納賦稅。其他人也開始搶割湖中的葦草,致使官民之間不斷引發爭端。直到1800年才在一位姓廖的縣令的主持下,同意購買湖泊土地的地主們可以在不撤銷其地權的條件下勉強免除賦稅, 這種頻年爭端才算基本結束其時,湖水浸占土地前後已長達130餘年。
19世紀中葉,滹沱河開始北徙,寧晉縣的人們又開始爭相搶占涸出的土地。僅1843年,寧晉縣查核新增的湖泊地畝“東西自北魚至史家嘴廣約二十餘里, 南北自南魚至素邱、東汪、魚台、趙莊長亦有三十餘里”然而由於地勢低洼,雨水又集中在夏秋兩季,新增的地畝十年九淹,並沒有給人們帶來期冀中的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