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1、受採購人委託,對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按照法定程式組織集中採購;2、受採購人委託,對集中採購目錄內有特殊要求或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組織實施集中採購;
3、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工程、貨物、服務類項目依法組織招投標活動;
4、依法對供應商的準入資質進行審查;
5、按照委託許可權簽訂或組織簽訂採購契約,並督促契約履行;
6、提供實施政府採購有關情況信息,受理供應上提出的詢問和質疑,並就委託授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答覆;
7、制定政府採購中心內部操作規程,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對採購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8、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依法獨立承擔集中代理採購活動中的相關法律責任;
9、負責單位內部事務管理和黨風廉政建設並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