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音樂家協會

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並組織全區音樂家為繁榮和發展我區音樂事業,建設我區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而努力奮鬥。

協會概況

夏音樂家協會有3個下屬學術團體。即:寧夏鋼琴學會、寧夏手風琴學會、寧夏電子琴學會。會員總數為520人,其中國家級會員48人。中國音樂家協會理事2人。
1980年寧夏音協創辦《寧夏歌聲》歌曲刊物,馬若任主編;副主編潘振聲。1985年刊物改為,《民族之歌》,主編潘振聲;副主編曹中。1987年主編為潘振聲;副主編為胡榮和。1991年因缺乏經費停刊。
1980年5月中國音樂工作者協會寧夏分會在寧夏賓館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36名代表出席會議。大會由潘振聲主持,馬若致開幕詞,中國音樂工作者協會寧夏分會正式宣告成立。會上馬若作《關於籌備成立中國音樂工作者協會寧夏分會的工作報告》,馬若致閉幕詞。大會選出理事20人。馬若當選為主席;潘振聲、程宏、程光華、達國華當選副主席;劉同生為秘書長;曹中,李愛華為副秘書長。
第二屆音協代表大會於1984年5月29日在銀川市賀蘭山賓館召開,出席會議代表40人。潘振聲主持大會,王華元作工作報告,選舉產生理事27人。潘振聲當選為音協主席;馬若為音協名譽主席;王華元、達國華、程光華、劉同生、范二水為副主席;秘書長由胡榮和擔任。李愛華、吉千、蔡筱麗任副秘書長。此次代表大會將中國音樂工作者協會寧夏分會改名為中國音樂家協會寧夏分會。
1992年12月,在銀川召開了第三屆音協代表大會,出席此次大會代表 60人。劉同生主持大會,王華元作第三屆理事會工作報告。此次大選舉馬若為名譽主席;李愛華當選主席;胡榮和、王華元、劉同生、安妮、范二水、蔡筱麗為副主席;何繼英為秘書長;吉千、張璟、張乃護任副秘書長。理事33人。程宏、達國華、程光華為顧問。此次大會將中國音樂家協會寧夏分會更名為寧夏音樂家協會。1995年11月三屆五次理事會增補杜吉林、盛喜郁為副主席。
1999年4月29日召開第四屆寧夏音樂家協會代表大會,出席代表人數68人。開幕式由范二水主持,李愛華作題目為《為寧夏音樂事業的進一步繁榮而奮鬥》的工作報告。會議選舉出理事32人。李愛華當選為主席;胡榮和任常務副主席;吉千、杜吉林、張乃護、張閩娜、楊銀花、何繼英、盛喜郁當選副主席;秘書長由何繼英兼任;韓宏、鄧寧東、程牧、馬國俊任副秘書長。
1996年1月,寧夏音協獲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文聯為全國文藝評獎獲獎集體頒發的榮譽獎。
1997年7月獲中宣部、共青團中央、中國音協、文化部等單位舉辦的《紀念抗日戰爭五十周年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五十周年》全國民眾歌詠比賽組織獎。1998年10月,獲中宣部、國家教委、中國音協、團中央組織的“全國校園歌手大賽”優秀組織獎。1998年獲中國文聯、中國音協舉辦的“民族情”黃河流域民歌演唱大賽優秀組織獎。歷年來寧夏音協組織該區專業、業餘作者參加全國性各類音樂作品評獎,獲獎100餘首,參加聲樂、器樂各類比賽中獲獎近50餘人。參加全國性音樂論文評獎獲獎人數60餘人。
1994年寧夏音協主席李愛華由於音樂創作成績突出,獲文化部“優秀專家”稱號。
寧夏音樂家協會
第一屆:1980、5—1984、7
主 席:馬 若(回)
副主席:程 宏 程光華(滿) 潘振聲 達國華(回)
第二屆:1984、7—1992、12
名譽主席:馬 若(回)
顧 問:程 宏
主 席:潘振聲
副主席:王華元 達國華(回) 程光華(滿) 劉同生 范二水
第三屆:1992、12—1998、12
主 席:李愛華
副主席:王華元 胡榮和 安 妮(回) 劉同生 范二水 蔡筱麗
秘書長:何繼英
第四屆:1998、12——2004、3
主 席:李愛華
常務副主席:胡榮和
副主席:吉 千(滿)杜吉林(滿)楊銀花(回) 張乃護 張閩娜 何繼英 盛喜郁
秘書長:何繼英(兼)
副秘書長:韓 宏 鄧寧東 程 牧(滿) 馬國俊
第五屆:2004、3——
名譽主席:李愛華
顧 問:(以姓氏筆劃為序)
劉同生 杜吉林(滿) 楊銀花(回 )范二水 胡榮和 盛喜郁
主 席:何繼英(女)
副主席:(以姓氏筆劃為序)
吉 千(滿) 張乃護 張閩娜 李曉東 汪 平 范晉國
哈 村(回) 賀亞平 田成玉 程 牧(滿) 韓 宏
秘 書 長:韓 宏
副秘書長:馬國俊 鄧寧東 伊大淮 劉寧乾 祁建軍

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音樂家協會(簡稱寧夏音協)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寧夏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民眾性學術組織,是自治區境內最高的音樂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寧夏音樂文化事業與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本會作為團體會員加入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加入中國音樂家協會。
第二條 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並組織全區音樂家,遵守憲法和法律,致力於建設“三個貼近”和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音樂文化,為繁榮和發展我區音樂事業,建設我區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努力奮鬥。
任 務
第三條 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會員的政治思想水平。按音樂藝術規律開展各種學術活動。積極組織會員深入生活,參觀學習,舉辦專業講座,開展音樂評論、音樂批評和調查研究、學術交流、觀摩及各種評獎活動;蒐集整理、研究回族和寧夏民族民間音樂。
第四條 組織會員做好音樂教育和普及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會音樂活動,滿足我區各族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五條 組織比賽、評獎活動,對會員及我區音樂工作者(包括個體、個人及私立學校和企業)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扶持、培養音樂人才。
第六條 積極慎重、分期分批地發展新會員,注意吸收在音樂上有貢獻、特別是少數民族中的專業與業餘音樂工作者入會,不斷壯大協會組織,定期向中國音樂家協會推薦會員。
第七條 根據國家政策,努力興辦文化產業,積極開展文化經營活動,壯大音協經濟實力。
第八條 依法保護會員學術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從事作曲、作詞、音樂表演、音樂教育和音樂組織、音樂著作翻譯、出版、音樂普及活動,藝齡在八年以上,有一定成就,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者,均可申請入會。凡在全國獲獎或在自治區獲一、二等獎,地、市級獲一等獎,藝齡不滿八年者也可申請入會。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者,應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或經本人所在單位推薦,由一至二名會員介紹,經主席團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凡承認我會章程,服從我會領導和藝術指導的我區各音樂專業學會、研究會、社團、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主席團批准後,即成為我會團體會員。寧夏各地、市音協、各產業文聯(文協)音協均為我會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法令,並自覺地遵守協會紀律,服從協會組織領導,執行會章,貫徹決議,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會員有定期向協會匯報個人藝術實踐情況和反映民眾對音樂工作意見的義務,並繳納會費。凡三年不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又不繳納會費者,即被認為自動退會,經主席團討論除名。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的權利。對不稱職的理事、正、副秘書長等領導人員有要求罷免或述職的權力;當自己的創作、演出、研究活動的正當權利、音樂文化的勞動成果、音樂家的名譽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協會採取保護措施,直至向法務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會員有嚴重不端行為,經教育仍無悔改者、被依法剝奪公民權力者、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工作者,經主席團研究,取消其會員資格。
組 織
第十五條 民主集中制是本會的組織原則。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權力。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領導協會工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團會召集。代表大會的職權是聽取並討論學會工作報告,修改會章,選舉協會領導機構,代表大會根據情況可延期或提前召開。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要求召開臨時代表大會時,主席團會應立即召開會議,就此問題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一定數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主席團根據需要也可隨時召集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理事會通過,任命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2人。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九條 協會根據會員分布和工作需要,各地、市、縣或專業文化團體可成立會員小組,在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根據實際情況,可設名譽主席、顧問若干人。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1、國家財政撥款;2、會員交納的會費。3、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捐款;4、文化產業、有償服務收益。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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