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寧夏機械工程學會1978年籌備,成立於1979年,現擁有單位會員120家、個人會員2500多人;現有專職工作人員10人。寧夏機械工程學會截止2018年11月,寧夏機械工程學會已開展的核心業務包括工程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職業技能鑑定,無損理化檢測鑑定,國際互認工程師培訓,技術諮詢,學術交流,人才培訓,人才舉薦,科技獎勵推薦,創新設計,智慧財產權服務,標準化服務,項目申報及評審,規劃編制,行業調查研究,繼續教育培訓近20項業務,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協系統開展業務最多的社會組織。
學會榮譽
學會沿革
寧夏機械工程學會籌備於1962年,因文化大革命學會活動被迫停止,籌委會自動解散。1979年3月恢復籌備機構,10月召開寧夏機械工程學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學術年會,選舉張國楨為理事長,王國美、劉建文、齊作鴻、於治文為副理事長,共37名理事組成第一屆理事會,學會會員317名,分布在機械、煤炭、化工、交通、郵電、農機、建築、兵器、冶金、電力、輕工等行業系統。
1985年6月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選舉苑爾卓為理事長,范志學、劉建文、於治文、張秀、張晏勛為副理事長,共45名理事組成第二屆理事會、常務理事17人,張國楨、王國美為名譽理事長。
1988年11月召開第二屆第二次學術年會,增補7名常務理事,增補於春潤為副理事長,李震一為副秘書長。1990年初會員重新登記和整頓,學會共有會員1179名。
1991年召開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選舉苑爾卓為理事長(1993年8月後為陳德祥任理事長)、范志學、於春潤、宋延池、王兆義為副理事長,41名理事組成第三屆理事會,常務理事9人,張晏勛任秘書長,李震一任副秘書長。
1997年3月召開第四屆第一次常務理事會,選舉陳德祥為理事長,劉文正、陳永毅、毛軍、王乃直、郭正平、鹿安、張光榮、張堯飲為副理事長,劉文正為秘書長,把宗齊為副秘書長,易申酉為辦公室主任。會議推舉張位正、苑爾卓為名譽理事長,同時確定十三個分會的負責人(如下表)。
分會名稱 | 負責人 | 分會名稱 | 負責人 |
設備維修分會 | 張信存 | 焊接分會 | 周成福 |
熱處理分會 | 陶治安 | 理化分會 | 劉玉久 |
鍛壓分會 | 馬熙康 | 機加分會 | 張茂林 |
電工分會 | 張堯飲 | 粘接分會 | 陳玉書 |
質量分會 | 把宗齊 | 鑄造分會 | 蔡文禮 |
表面工程分會 | 李銀峰 | 計算機分會 | 宋 傑 |
粉末冶金分會 | 李筱春 |
2006年3月召開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陳德祥為理事長,馬玉山、方明傑、蘇彥虎、毛軍、王乃直、郭正平、鹿安、張光榮、張堯飲為副理事長,李生貴為秘書長,馬熙康、周寧生為副秘書長。大會通過了“寧夏機械工程學會章程”修改草案,將章程中“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其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學會理事長應由具有影響力的企業領導人輪值擔任,輪值期限每屆每任為兩年,每屆推選三人輪值”。“本會設立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為五年、其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2011年3月,寧夏機械工程學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大會採取等額選舉的方式,選舉了77名理事,組成六屆理事會。選出由李生貴等35人組成的常務理事會,選舉馬玉山為寧夏機械工程學會理事長、方明傑、郝鵬為輪值理事長、李生貴為執行理事長(法定代表人)、蘇彥虎為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彭凡、劉民喜、王澤聚、童慶文、陳金虎、王小寧、趙建華、張光榮、張宏軍、朱建華為副理事長、經秘書長提名張建忠同志為常務副秘書長、周寧生為副秘書長。會議決定授予陳德祥、趙旭輝、馬希榮、王冰為名譽理事長;會議決定特聘崔祝平、盧鐵林、馬傑等13人為常務理事。
2018年10月19日,寧夏機械工程學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新當選的七屆理事會、監事會分別召開第一次會議,選舉馬玉山為寧夏機械工程學會理事長、張光榮為執行理事長、劉進才為監事長。新一屆理事會理事長馬玉山在會上作表態發言,他表示學會將堅持政治性、民眾性、先進性,充分發揮學會人才優勢和組織優勢,積極開展學術交流,主動建言獻策,服務黨政中心工作;積極探索學會改革,健全學會規章制度,加強自身能力建設,促進學會規範、可持續發展;堅持民主辦會,集思廣益,共擔重任,增強學會凝聚力和影響力,不斷開拓寧夏機械工程學會工作新局面。
學會章程
寧夏機械工程學會章程
(2018年10月19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寧夏機械工程學會,英文名稱為Ningxia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縮寫為NXMES。
第二條 寧夏機械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機械工程師為主體、機械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在機械工程及相關領域從事科研、設計、製造、教學和管理等工作的單位、團體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區性非營利社會組織,是黨和自治區政府聯繫機械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自治區機械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崇尚實事求是,弘揚推陳出新;立足科技創新,管理創新,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堅持民主辦會,推動學科發展;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寧夏裝備製造業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址為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鳳凰北街17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政府對裝備製造業相關公共服務業務的任務委託和職能轉移工作,主要包括:
1.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2.承接政府專業職能委託和轉移;
3.起草並推動實施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和申報國家行業標準;
4.行業信息化組織和推廣工作;
5.行業(企業)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成果轉化、鑑定、評價、評估和推廣套用;
6.行業安全生產、清潔生產、節能減排和質量管理有關基礎工作;
7.技術、管理、人才培訓、有關資質認證等相關工作;
8.職業技能人才培訓與鑑定;
9.編制可研報告、專項研究課題、發展規劃;
10.政府委託的其它專業服務業務。
(二)承接企業委託的科學技術項目或課題的論證、評估、諮詢和成果評價等工作。
(三)組織學術交流研討,開展國內外科技貿易交流,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和博覽會等活動,促進區內外和國際科技、經濟交流合作。
(四)接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人才評價與認證工作。
(五)組織技術培訓活動。向政府部門推薦本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獎和舉薦人才。
(六)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推廣和諮詢活動,組織和開展技術標準的研製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的發展由本會秘書處、分支機構及單位會員協同完成。秘書處主要負責單位會員的發展工作。分支機構和單位會員負責集中推薦本單位優秀工作人員入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為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單位會員為寧夏境內機械行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六)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專業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發展壯大本會會員,為學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單位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勸其退會,取消其會籍。凡觸犯刑律者,其會籍自動撤銷。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選舉和罷免監事會監事;
(六)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表彰和獎勵;
(八)決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規定,依據會員比例,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自治區科協審查同意,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輪值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表彰、獎勵等重大事宜;
(十一)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執行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輪值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其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輪值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三)輪值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輪值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自治區科協審查同意,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輪值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自治區科協審查同意,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執行理事長和輪值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本會執行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執行理事長辦公會議,並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4.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名新增副理事長人選,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5.承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二)本會輪值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指導制定本會和行業發展規劃;
2.負責組織機械行業技術交流,舉辦博覽會、大型學術報告會、行業經濟運行分析等重大活動;
3.負責協調行業與政府需要銜接統計數據的評估、公布等工作;
4.負責為學會籌措重大活動經費。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聘用;
(四)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提出聘用意見,經執行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後執行;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為保證本會的活動依法和按章程開展並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任期與理事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1人,由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監事在發起人、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本會理事及以上職務人員和本會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會財務;
(二)對本會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會主要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監事列席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單位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個人、團體或單位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一)個人會員免收會費。
(二)單位會員會費繳納標準:
詳見會費收繳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新接任會計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自治區科協審查同意,並報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報請自治區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自治區科協和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於2018年10月19日經本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寧夏機械工程學會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