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械工程學會

十、 三、 三、

學會簡介

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械工程學會成立於1978年10月,現有團體會員單位78個,分設秘書處、科技諮詢中心、專家委員會、中國機械工程學會寧夏機械工程師認證分中心、寧夏機械工程學會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辦公室、《寧夏機械》雜誌社、網站和16個專業分會,服務於寧夏機械裝備製造企業230多家。多年來,學會遵循“振興為己任、服務為宗旨”的理念, 緊密圍繞振興機械裝備製造業發展的主要任務,按照“三服務、一加強”的工作定位,發揮學會自身優勢,創新學會工作模式,有針對性的開展學術和技術交流活動,積極主動為政府部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企業做好服務工作,為促進寧夏裝備製造業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2005年以來,先後9次被中國機械工程學會、寧夏科協和寧夏民政廳授予“先進學會”“先進社會組織”"自治區示範性試點學會"。

學會章程

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械工程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寧夏機械工程學會
(英文:NingxiaInstitute ofMechanical Engineering
縮寫:N·X·M·I·E)
第二條 寧夏機械工程學會是以機械行業為主體的企業管理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及其它相關領域從事科研、設計、製造、教學和管理等工作單位、團體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自治區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規,維護道德風尚;崇尚實事求是,弘揚推陳出新方針;立足科技創新,管理創新,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實行民主辦會,推動行業發展,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寧夏機械裝備製造業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社團登記管理單位為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接受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區科協)。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址為銀川市興慶區鳳凰北街 172號。(原寧夏科協辦公樓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如下:
一、 接受政府對機械電子行業相關公共服務業務的委託或轉移工作,主要包括:
1. 制(修)訂行業規劃的前期調研和中期評估;
2. 制(修)訂產業政策的課題研究和政策效果評估。
3. 行業準入、協調和管理有關工作。
4. 起草並推動實施行業標準。
5. 行業信息化組織和推廣工作。
6. 行業(企業)統計調查,資料分析整理和綜合信息報送。
7. 行業(企業)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成果的總結、鑑定、評價、評估和推廣套用。
8. 行業安全生產、清潔生產、節能減排和質量管理有關基礎工作。
9. 技術、管理、人才培訓、有關資質認證等相關工作。
10. 政府其他可以委託或轉移的行業公共服務業務。
二、組織寧夏機械工業學術交流研討,開展國內外科技貿易交流,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和博覽會等活動,促進區內外和國際科技、經濟交流合作。
三、 編輯出版科技期刊、論文集。
四、 推薦行業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行業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科技工作者和協會工作人員。
五、 開展科技諮詢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六、 組織會員參加有益的社會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和企業家;
四、具有工程師、技師、講師和助理研究員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職務)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具有相當專業技術、經濟、資格的其他有關專業人員;
五、在機電行業領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機電行業組織管理的領導幹部;
七、團體會員為寧夏境內機械行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企 業,科研院(所)和學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對本會的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 優先參加本會有關學術活動和其它活動;
六、 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專業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觸犯刑律者,其會籍自動撤銷。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表彰和獎勵;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 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 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辦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自治區科協審查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表彰、獎勵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
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執行理事長、理事長(輪值)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執行理事長、理事長(輪值)、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6歲。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以及有關工作人員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其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協會理事長由具有影響力的企業領導人輪值承擔,輪值期限每屆每任為2年,每屆推選三人輪值。
第二十七條 本會執行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執行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召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並主持工作;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代表或委託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副理事長、秘書長的工作對執行理事長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輪值)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協會和行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組織機械行業技術交流,舉辦博覽會、大型學術報告會、行業經濟運行分析等重大活動。
三、負責協調行業與政府?墓叵怠?
四、負責為協會籌措重大活動經費。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負責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提出聘用意見,經執行理事長批准後執行。
五、 所有工作應對執行理事長負責
六、 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械工程學會會費收繳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新接任會計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有關部門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等各項待遇視具體情況由執行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區科協審查同意,並報區民政廳社團處核准後生效 。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區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自治區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科協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為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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