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艾依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艾依河管理,保障水生態安全,發揮其防洪、排水、生態、景觀和旅遊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艾依河是指南起銀川市永寧縣李俊鎮西邵村,北至石嘴山市惠農區入黃河口的河道及沿線與之直接貫通的湖泊濕地。
第三條 在艾依河及沿線與之貫通的湖泊濕地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從事規劃建設、河道整治、開發利用、管理與保護等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艾依河的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服從防洪,統籌兼顧、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艾依河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修復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艾依河開發、利用和保護等綜合發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艾依河管理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艾依河的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自治區艾依河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修復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其所屬的艾依河管理機構受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艾依河閱海閘上游500米處至艾依河下游石嘴山市惠農區入黃河口主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艾依河全河段綜合規劃和水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管轄範圍內河道的防洪、排水、水資源調度;
(三)負責管轄範圍內河道工程的運行管理;
(四)對管轄範圍內河道的水生態環境進行監督,承擔水環境保護及生態治理工作。
第七條 銀川市人民政府負責艾依河南起銀川市永寧縣李俊鎮西邵村,北至閱海閘上游500米處的河道及沿線與之貫通的湖泊濕地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託相關部門實施,其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管轄範圍內河道的防洪、排水、水資源調度;
(二)負責管轄範圍內河道工程的運行管理;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艾依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修復工作;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艾依河的綠化、美化、亮化;
(五)負責管轄範圍內河道的水生態及環境保護工作;
(六)負責管轄範圍內河道旅遊規劃的編制及其建設經營管理工作。
第八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牧、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及沿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艾依河建設管理與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艾依河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沿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服從防汛排澇要求,保障轄區內河道排洪暢通。
第十條 艾依河的生態補水、植被綠化和治理保護資金及其日常運行費用,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由自治區和沿線市、縣(區)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艾依河管理和保護範圍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有堤防的,分別為堤防外坡腳外30米和100米;
(二)無堤防的,分別為水域、灘地及河口線兩側各30米和100米。兩側有道路的,以道路紅線為界;
(三)有湖泊的,分別為開口線或者背水坡坡腳向外60米和100米;
(四)船閘、擋水、泄水、涵洞等重要水工程建築物外沿向外200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艾依河的綜合規劃是艾依河整治、開發利用、建設和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
艾依河的綜合規劃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沿線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艾依河綜合規劃的編制應當服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寧夏空間發展戰略規劃,並與城鄉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十四條 在艾依河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橋樑、碼頭、取(排)水口和其它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鋪設跨(穿)河管道、纜線等,應當符合河道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按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五條 在艾依河保護範圍內,除按規劃審批的水利、防洪、道路、橋樑、環保、景觀、園林綠化、旅遊、運動休閒等設施外,禁止建設其他項目。
第十六條 經批准在艾依河管理範圍內建設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前,應當將批准檔案和施工方案告知艾依河管理機構。
建設單位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有利於防洪、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的原則進行。負責艾依河管理的機構有權依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施工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艾依河管理的要求,及時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恢復河道原貌;工程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艾依河管理機構參加。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因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拆除的費用和損失補償費用。
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占用範圍內防汛工程安全和生態保護安全方面的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艾依河兩岸綠化、道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沿線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九條 艾依河實行河道水功能區目標管理制度。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和沿線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艾依河水功能區劃》,劃定水功能區,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沿線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艾依河水污染應急預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艾依河水質在正常情況下應當符合所在功能區水質標準。
艾依河沿線市、縣(區)環境保護部門和艾依河管理機構應當對轄區內溝道入河口斷面的水質進行監測,及時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加強艾依河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
第二十二條 艾依河流域沿線市、縣(區)人民政府是農業面源污染和各類點源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做好艾依河流域水污染控制工作。
自治區環境保護、農牧部門應當做好艾依河流域水污染控制與治理的指導與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艾依河管理範圍內,開發旅遊、娛樂、休閒度假和漁業水禽養殖以及其他經營性項目的,應當符合艾依河綜合規劃,並由艾依河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對艾依河管理範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期限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 艾依河水量的調度,應當首先滿足防洪需要,統籌景觀、生態環境和其他用水。
艾依河生態補水指標,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情制定,艾依河管理機構執行。
在艾依河取水用於綠化、養殖、灌溉的,應當向艾依管理機構申報用水計畫,並繳納水費,其標準按照自治區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艾依河管理機構應當在艾依河水域的危險區域採取安全措施,設定護攔、警示牌或者安全標識,防止在河道內從事危及生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艾依河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扒口、爆破、建窯、築墳、打井、修建房屋或者從事其他建築活動;
(二) 棄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傾倒垃圾、廢渣,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
(三) 侵占、毀壞堤防、護岸、界樁、閘涵、防汛、水文監測、通信、照明等工程設施;
(四) 圍湖造地、填埋濕地或者在蓄滯洪區、湖泊、堤防或者護岸上從事影響蓄洪、行洪活動;
(五) 向水域排放超過《艾依河水質標準》的廢水、污水;
(六) 在河道內設網捕魚或者採取電擊、投毒、爆炸等方式從事非法捕撈活動;
(七) 擅自操作水工程設備或者架泵取水;
(八) 在河道內游泳;
(九) 向水域投放外來水生物種;
(十) 在河道內從事清洗車輛、容器、衣物等污染水域和環境的活動;
(十一) 在護岸林地、河道綠地焚燒、放牧;
(十二) 在非指定區域垂釣、滑冰、燒烤、擺攤設點;
(十三) 塗抹、損壞和擅自移動河道護攔、警示牌或者標誌牌等設施;
(十四) 其他影響艾依河水生態和衛生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在艾依河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影響艾依河運行和危害艾依河工程、水生態安全的爆破、打井以及規模飼養畜禽、傾倒和掩埋有害有毒污染物等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七項、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工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八項至第十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勸阻或者警告,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艾依河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艾依河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阻礙、威脅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艾依河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