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在多數情況下,其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況下。會出現不一致。例如,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雖然從法律形式來講企業並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是由於租賃契約中規定的租賃期相當長,接近於該資產的使用壽命;租賃期結束時承租企業有優先購買該資產的選擇權;在租賃期內承租企業有權支配資產並從中受益等,因此,從其經濟實質來看,企業能夠控制融資租人資產所創造的未來經濟利益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上就應當將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視為企業的資產。列入企業的資產負債表。
又如,企業按照銷售契約銷售商品但又簽訂了售後回購協定。雖然從法律形式上實現了收入,但如果企業沒有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沒有滿足收入確認的各項條件,即使簽訂了商品銷售契約或者已將商品交付給購貨方。也不應當確認銷售收入。
實質重於形式:"實質"強調經濟業務的經濟實質,"形式"強調經濟業務的法律形式。實質重於形式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應注意一般情況下,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實質重於形式的典型運用有:融資租賃、售後回購、售後回租、關聯關係確定、合併報表的編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