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縣級考核評估方案

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縣級考核評估方案

《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縣級考核評估方案》,是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為了考核、評估各縣(市、區、旗)落實《規劃》工作的進展及達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標(達標)情況而發布的一個方案。

摘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經委(經貿委、工業主管部門、鹽務局):根據《全國重點地方病防治規劃(2004—2010年)》(國辦發〔2004〕75號)的有關要求,經商財政部同意,決定共同對各省(區、市)的縣(市、區、旗)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現將《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縣級考核評估方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嚴格按照方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按期完成考核評估。衛生部將於2011年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對各地的考評驗收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關於印發《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縣級考核評估方案》的通知

衛辦疾控發〔2008〕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經委(經貿委、工業主管部門、鹽務局):
根據《全國重點地方病防治規劃(2004—2010年)》(國辦發〔2004〕75號)的有關要求,經商財政部同意,決定共同對各省(區、市)的縣(市、區、旗)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現將《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縣級考核評估方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嚴格按照方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按期完成考核評估。衛生部將於2011年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對各地的考評驗收工作。
附屬檔案: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縣級考核評估方案.rar
衛生部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縣級考核評估方案

防治碘缺乏病防治碘缺乏病
根據《全國重點地方病防治規劃(2004-2010年)》(國辦發〔2004〕75號,以下簡稱《規劃》)的有關要求,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縣(市、區、旗)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為切實做好此項工作,制定本方案。一、考評目的

考核、評估各縣(市、區、旗)落實《規劃》工作的進展及達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標(達標)情況。

二、考評內容

(一)管理指標。
1.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積極貫徹落實《規劃》目標,認真履行職責;積極組織領導、部門配合,提供經費保障,加強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持續推進消除碘缺乏病工作。
2.碘鹽管理。在碘鹽生產、流通、銷售和監管等環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保供應合格碘鹽的相關措施的有效落實。
3.監測與防治。按照《全國碘缺乏病監測方案(試行)》要求開展監測,參加國家級或省級實驗室質量控制考核,結合本省(區、市)實際,適時開展應急補碘工作。

補碘知識補碘知識
4.健康教育。經常開展針對碘缺乏病目標人群的防治知識普及工作和健康教育,加強“防治碘缺乏病日”宣傳活動。
(二)技術指標。
1.居民合格碘鹽食用率。
2.8-10歲兒童尿碘水平。三、考評標準

經過對管理和技術指標考評,達到以下條件者為達標縣:
(一)管理指標。在組織領導、碘鹽管理、監測與防治、健康教育宣傳4方面的考評總分達到80分及以上;
(二)技術指標。居民戶合格碘鹽食用率大於90%;8-10歲兒童尿碘含量中位數大於或等於100µg/L,且尿碘含量低於50µg/L的比例不超過20%。

四、考評程式

(一)縣級達標考評。地市級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地市級衛生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經委(經貿委、工業主管部門、鹽務局)等有關部門、單位領導和專業人員組成考評組,開展對轄區內縣(市、區、旗)的達標考評,完成達標考評報告,並向省級申報對達標縣(市、區、旗)的考評抽查。
(二)省級考評抽查。省級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衛生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經委(經貿委、工業主管部門、鹽務局)等相關部門、單位領導和專業人員組成考評組,開展對各地市級申報達標縣(市、區、旗)的考評抽查,完成考評抽查報告,並向國家級申報對達標縣(市、區、旗)的考評驗收。
(三)國家級考評驗收。衛生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單位組成國家級考評驗收組,負責組織開展對各省級申報達標縣(市、區、旗)的考評驗收,並完成考評驗收報告。

五、考評方法

(一)縣級考評。
1.現場考評。
(1)居民合格碘鹽食用率。按照《全國碘缺乏病監測方案(試行)》,採用考評當年碘鹽隨機抽樣監測的居民合格碘鹽食用率。
(2)兒童尿碘水平。在每個縣(市、區、旗),按東、西、南、北、中5個方位各隨機抽取1個鄉(鎮、街道)(不足5個鄉時全部抽取);在所抽取的每個鄉(鎮、街道)各隨機抽取1所村國小(無村國小時,抽取鄉中心國小);在所抽取國小各隨機抽檢20名8-10歲兒童(男、女各半)的尿樣(尿碘要在有資質的地市級或省級實驗室,按照WS/T107-2006方法檢測)。
(3)健康教育狀況。在上述抽取的每所國小,採用問卷調查30名5年級學生的健康教育知曉情況,不足30名時全部調查。
(4)碘鹽銷售網路。在上述抽查的每個鄉(鎮、街道)及國小所在村(居委會),分別調查碘鹽銷售網路建設、碘鹽銷售點數量和分布、碘鹽貨源和銷售量等情況。
2.查閱資料。
(1)各有關部門防治碘缺乏病相關檔案資料,重點了解部門協作、依法行政等方面情況。
(2)鹽務、工商、質監等部門在碘鹽生產、運輸、銷售等環節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質量監管等方面的檔案資料。
(3)地方病防治機構近3年開展碘缺乏病監測、專題調查、實驗室檢測、質量控制等方面的資料。
(4)各相關部門開展防治碘缺乏病健康教育的資料。
3.填寫報表。通過查閱、收集相關檔案資料,核查數據,統計分析等,填寫《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縣級考核評估填報表》(表1-8,見附屬檔案1)。
4.撰寫地市級考評報告。
(二)省級抽查。
1.聽取匯報。省級考評抽查組分別聽取申報考評的地市級考評組及所抽查縣(市、區、旗)相關部門的工作匯報,並座談。
2.現場考評。在每個地(州、市)隨機抽取1個達標縣(市、區、旗),並按東、西、南、北、中5個方位各抽取1個鄉(鎮、街道)(不足5個鄉時全部抽取);在所抽取的每個鄉(鎮、街道),各隨機抽取1個村(居委會)。
(1)居民戶合格碘鹽食用率。在所抽取的村(居委會)隨機抽取20戶居民,採集每戶食鹽樣品,記錄每村居民戶數,採用定量方法檢測食鹽含碘量,採用加權法計算居民戶合格碘鹽食用率。
居民戶合格碘鹽食用率 =
(村1的合格碘鹽食用率×村1的戶數+村2的合格
碘鹽食用率×村2的戶數+ …… +村5的合格碘鹽
食用率×村5的戶數)
——————————————————————×100%
(村1的戶數+村2的戶數+……+村5的戶數)
(2)兒童尿碘檢測(由省級實驗室完成)、健康教育狀況、碘鹽銷售網路、地方病防治機構考評方法,同縣級考評。
3.查閱資料,同縣級考評。
4.填寫報表,同縣級考評。
5.撰寫省級考評抽查報告。
(三)國家級驗收。
1.聽取匯報。國家級考評驗收組分別聽取省級和被抽取縣(市、區、旗)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或地市級考評組的有關工作匯報。
2.現場考評。在每個省(區、市)隨機抽取2個申報考評達標的地(州、市);在每個抽取的地(州、市),各隨機抽取1個申報達標考評的縣(市、區、旗);抽取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的方法,同省級考評抽查。
評資料水平、健康教育狀況、碘鹽銷售網路、碘缺乏病防治機構 (1)居民戶碘鹽覆蓋率。記錄所抽取村(居委會)的居民戶數,隨機抽取20戶居民,採集每戶食鹽樣品,採用半定量方法檢測居民戶食鹽含碘情況,用加權法計算居民戶碘鹽覆蓋率。
(2)兒童尿碘水平(由省級實驗室完成)、健康教育狀況、碘鹽銷售網路考評方法,同縣級考評。
3.查閱資料,同縣級考評。
4.填寫報表,同縣級考評。
5.撰寫國家級考評驗收報告。

六、考評結果判定

(一)縣級考評達標結果。經地市級考評組考評達到考評標準的縣(市、區、旗),為“達標縣”。
(二)省級考評抽查結果。省級考評組對地市級申報達標的縣(市、區、旗)進行考評抽查。如所抽查的縣(市、區、旗)達標,則認可該地(州、市)申報達標的所有縣(市、區、旗)為達標縣;如所抽查的縣(市、區、旗)未達標,則認定該地(州、市)所申報的達標縣(市、區、旗)均未達標。
(三)國家級考評驗收結果。國家級考評組對省級申報達標的縣(市、區、旗)進行抽查驗收:
1.若抽查驗收的2個縣(市、區、旗)均達標,則認可該省(區、市)申報達標的所有縣(市、區、旗)為達標縣。
2.若抽查驗收的2個縣(市、區、旗)中有1個縣未達標,須在臨近的地(州、市)再追加抽查1個縣(市、區、旗);若追加抽查的縣(市、區、旗)達標,則除抽查未達標縣(市、區、旗)所在地(州、市)的所有縣(市、區、旗)外,其余申報考評的達標縣(市、區、旗)均認可為達標;若追加抽查的縣(市、區、旗)仍不達標,則認定該省(區、市)申報達標的所有縣(市、區、旗)均未達標。
3.若抽查驗收的2個縣(市、區、旗)均未達標,則認定該省(區、市)所申報的所有達標縣(市、區、旗)均未達標。

七、考評進度

(一)各省(區、市)要於2010年2月底之前,完成地市級對各縣(市、區、旗)的考核評估,向省級考評組報送達標考評報告並申報考評抽查;於2010年6月底之前,完成省級對地市級達標縣(市、區、旗)的考評抽查,向國家考評組報送考評抽查報告並申報考評驗收;國家級考評組於2011年6月底之前,組織開展考評驗收。
經各級考評未達標或未申報達標考評的縣(市、區、旗),應在考評後6個月內,再次申報達標考評、抽查和驗收。
(二)重慶、四川、雲南、甘肅4個基本實現消除碘缺乏病階段目標及海南、西藏、青海、新疆4個未實現消除碘缺乏病階段目標的省(區、市)在按照本《方案》考評期間,要結合衛生部等5部門《關於下發<實現消除碘缺乏病階段目標評估方案>的通知》(衛疾控發〔1999〕第58號)和《關於印發<中國2000年實現消除碘缺乏病階段目標國家評估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衛疾控發〔2000〕第107號)的有關要求,於2010年6月底之前,組織完成省級實現消除碘缺乏病階段目標的考評自查,並向國家級考評組申報省級實現消除碘缺乏病階段目標的考核驗收;國家級考評組於2010年8月底之前,組織開展對申報實現消除碘缺乏病階段目標省(區、市)的考評驗收。
經國家級考評組驗收,仍未達到消除碘缺乏病階段目標的省份或仍未申報省級實現消除碘缺乏病階段目標考評驗收的省份,應於2011年3月底之前,再次向國家級考評組申報考評驗收;逾期未申報省級實現消除碘缺乏病階段目標考評驗收的省份,均按照未實現消除碘缺乏病階段目標認定。

八、有關要求

(一)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考評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省(區、市)的衛生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經委(經貿委、工業主管部門、鹽務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考評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評工作的協調、管理和組織實施。
(二)各省(區、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兼顧各地實際情況,制定考評實施計畫,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考評工作,按期向國家級考評驗收組申報考評驗收。
(三)考評工作重在掌握各地落實《規劃》目標的完成情況。各省(區、市)要加強對考評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嚴格按照考評方案要求,統籌安排,精心組織,認真實施,確保按期保質完成考核評估工作。
(四)考評工作完成後,各地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考評結果,並以省為單位向國家級考評驗收組報送考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衛生部組織有關人員統一匯總、分析和撰寫國家級考核評估報告,適時向有關部門及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通報考評結果,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向國務院匯報考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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