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細則是套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

實施細則的定義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細則是套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
細則一般由原法令、條例、規定的制定機構或其下屬職能部門制定,與原法令、條例、規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條文中的漏洞,使原條文發揮出具體入微的工作效應。
(一)細則的含義。細則是有關機關為實施某一法律、法規、規章而制定的詳細具體的法規性文書。
國家的有關法律或上級機關發布的有關條例、規定等,在具體環節上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相應的管理部門結合實踐再作補充和闡釋。另外,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在實行某一法規的時候,充許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情況進行具體的處理。因此,有些法規在發布的時候,就在結尾外特意說明:“本條例(規定)由××部門負責解釋”,或者“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制定出實施細則,並於×月×日前報××辦公廳”。這些都顯示了細則這種文體的必要性。
(二)細則的特點:1.派生性。細則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法規性文書,它必須以某一法律、法規為前提,是某一法律、法規的派生物。如: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才會有隨後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細則作為法律、法規的派生物,只能是對原文的補充、闡釋和細節化,使相關法律和法規更詳盡、周密和具體,而不能超出原法律、法規的內容範圍,更不能自行其事,另立法規。
2.解釋性。細則要對原法律、法規的重要詞語、規定事項給以闡釋,使其含義更明確、具體,更具有可行性。
3.補充性。細則還要對原文不夠詳盡的地方進行補充。補充之後,大大增強了規定的可行性。
4.詳細性。細則還有一大特點就是特別詳細,這一點在文種名稱中已經顯現出來了。

細則的寫法

(一)標題和日期。1.標題。細則的標題由原法規名稱加“實施細則”或“施行細則”組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實施細則》。
2.日期和制發機關。在標題之下正中,加括弧標註發布日期和制發機關名稱,或者批准、修訂日期和機關名稱。隨命令、通知等頒布的細則,可不列此項。
(二)正文。正文是細則的主體部分,要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實施作具體、周密的闡釋、補充和規定,但不得超出原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
細則的正文有兩種寫法,一種是章條式寫法,一種是條款式寫法。
1、章條式寫法。這種寫法適用於內容較多的細則。全文分為三大部分,分別是總則、分則、附則。
總則是開頭部分,主要用來說明制定細則的根據、目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實施機關等。總則一般排為第一章,分若干條。
分則是細則的主體部分,分若干章,每章再分若干條。分則用來對原法律、法規進行解釋、補充,作出細緻周密、切實可行的規定。
附則是細則的結尾部分,主要用來提出執行要求。
2、條款式寫法。這種寫法不分章,直接列條,適用於內容較簡單、篇幅較短的細則。根據、目的、基本原則、指導思想等內容,寫入前幾條;解釋、補充和規定,寫在中間,條款最多;執行要求寫在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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