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案件
強姦幼女
富龍強行姦淫幼女2名,並造成1名幼女懷孕引產的嚴重後果,又以玩弄女性為目的,嫖宿多名幼女
受賄枉法
鞍山中法審理查明,富龍利用公安局副局長職務之便,為遼陽市某企業原董事長呂宗大(已執行死刑)強姦罪開脫,收取賄賂30萬元;還枉法辦理一宗詐欺案,受賄10萬元。
判決處罰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開庭,對遼陽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富龍等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強姦罪和嫖宿幼女罪,判處富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人民幣,罰金2萬元。其他8名涉案人員也分別被處以相應的刑罰及罰金。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無期徒刑判決後,富龍提出抗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於2005年3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減刑事件
因罪犯富龍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省高法於2009年7月20日對其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八年;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4月18日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
執行機關遼寧省瀋陽第二監獄於2015年5月26日向瀋陽中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審理,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富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遼寧省瀋陽第二監獄認為,罪犯富龍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提出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的建議。
經審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4年12月25日,罪犯富龍獲得記功獎勵4次、表揚獎勵3次。以上事實有材料在卷予以證實。
2015年7月7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減刑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罪犯富龍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提請對該犯減刑的建議合法,予以採納。
裁定如下:對罪犯富龍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執行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目前,此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如再無減刑,富龍出獄那年,應為74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