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代銷貨物

(l)經營進口寄售代銷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經商務部門批准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按批准的商品範圍經營。 2.進出口寄售代銷商品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許可證件申報。 3.進出口寄售代銷商品實行檢驗檢疫管理的,應提交“人/出境貨物通關單”。

定義

寄售代銷是指寄售人把貨物運交事先約定的代銷人,由代銷人按照事先約定或根據寄售協定規定的條件,在當地市場代為銷售,所得款項扣除代銷人的佣金和其他費用後,按協議規定方式將餘款付給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不是買賣關係,而是委託關係,代銷人對貨物沒有所有權。

適用範圍

本監管方式包括寄售代銷貿易進出口貨物及進口寄售貨物的增發部分。

管理規定

1.經營權控制
(l)經營進口寄售代銷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經商務部門批准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按批准的商品範圍經營。
(2)寄售代銷貿易商品範圍。
經營商品品種有:菸酒、飲料、化妝品、膠捲和沖印材料、視頻、小電器、工藝品、書報雜誌等,以及與開展進口機電產品維修、技術服務有關的機電產品零配件及易損易耗品。
不得開展台灣產品和電視機、錄音機、電冰櫃、洗衣機、空調器、電唱機、吸塵器、電風扇等8種商品的寄售業務。
2.進出口寄售代銷商品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許可證件申報。
3.進出口寄售代銷商品實行檢驗檢疫管理的,應提交“人/出境貨物通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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