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經濟開發區

"宿遷經濟開發區規劃控制區面積105平方公里,建成區面積45平方公里。 宿遷經濟開發區在幹部人事管理、規劃建設環保管理、土地管理、財稅和工商管理等方面實行封閉運行。 以上

開發區簡介

江蘇省宿遷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由江蘇省宿遷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開發的宿遷經濟開發區招商投資網——江蘇省宿遷經濟開發區是江蘇省人民政府於1998年11月批准成立的省級經濟開發區,與宿遷中心城區連為一體,是全市重要的工業項目集中區和現代服務業集聚區。開發區規劃面積105平方公里,建成區面積47平方公里,建區以來已累計投入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近60億元,形成了“十四縱十三橫”的道路網路,水、電、通訊等配套設施建設到位,基本實現“八通一平”。開發區實行“一站式、幫辦式、保姆式”全過程項目服務體系,努力營造“親商、安商、富商、扶商”的濃烈氛圍,被評為“中國最佳投資環境開發區”。
截止目前,全區落戶項目480個,協定利用資金800億元,其中億元以上項目140個,投產運營項目204個,初步形成了“以食品飲料為特色、機械電子為基礎、新興產業為導向、現代服務業為依託”的產業發展體系。與此同時,開發區正在按照“近學‘蘇宿園’、遠學‘金雞湖’,兩年翻一番、增速爭第一”的總體目標,以創建國家級開發區和綜合保稅區為抓手,全力打造蘇北一流、全省爭位,特色鮮明、優勢明顯的國家級開發區。

開發區優勢

1、區位及規劃範圍

宿遷經濟開發區位於宿遷市河西片、新城片南部,其規劃範圍東起發展大道、古黃河、西至十一支渠,南到南環路以南1公里,北至規劃中的青海湖路,總用地19.08平方公里。

2、自然地理條件

區內地勢東高西低,東部為黃河高漫灘,地面高程25.7-26.3米,西面為淮北平原地貌單元區,地面高程19.5-20.3米,兩種地貌交匯於古城磚瓦場北側,形成陡坎、斜坡。區內主要河流有南北向古黃河十一支渠、順堤河,東西向民便河,另外眾多小河流蜿蜒而過,水域總面積85.18公頃。

3、現狀用地

區內現狀用地主要為農田,建設用地僅占20%,農田占76%,水域占4%。現狀建設用地中農村居民點和開發商品住宅用地占建設用地62%,而工業用地僅占建設用地3%。

4、現狀人口

開發區規劃範圍內現狀人口為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共有居住人口23450人,農村居民點主要有魏井、古城、道口、梨園、前庵、朱圩等居委會。
江蘇省宿遷市是1996年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地級市,是西楚霸王——項羽的故鄉,地處江蘇省北部,全市總面積8555平方公里,人口515萬。宿遷位於新興的淮海經濟區的中心區域,東臨中國八大港口之一連雲港,西接全國交通樞紐徐州市,是歷史悠久但又年輕的新興中心城市。
江蘇省宿遷經濟開發區,是江蘇省人民政府1998年11月批准成立的省級經濟開發區,也是與國內著名學府—東南大學合作共建的高科技工業園。
水陸交通便捷發達,區位優勢逐步顯現。
宿遷是中國知名經濟大省中最具發展潛力的地區,也是江蘇省近幾年發展最快的地區之一。作為江蘇、安徽、山東三省之通衢、新亞歐大陸橋東橋頭堡城市群中的中心城市,區位優勢突出,交通便捷發達。
開安區位於宿遷新城區南側,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捷,緊臨寧宿徐高速公路和城區主幹道徐淮路,距市政府僅1.5公里,位於寧宿徐高速公路與京滬高速公路出口處,宿泗公路和在建的徐宿淮鹽一級公路貫穿全區,驅車30分鐘可至徐州觀音國際機場,京杭大運河繞區而過,構成了開發區全方位立體交通網路。
基礎設施基本配套,園區發展日新月異。
宿遷經濟開發區規劃控制區面積105平方公里,建成區面積45平方公里。區內已形成“十四縱十一橫”的道路網路,沿線的供電、供水、電信、廣電、排水、排污等配套設施已敷設到位,基本實現“八通一平”。綠化、美化、亮化、淨化工程已見成效,生態型、園林式的開發區初具雛形。
積極策應產業梯度結構轉移,充分發揮新沂河作為省定排污河道功能,已啟動了宿遷經濟開發區北區的規劃建設,構築以化工、紡織、醫藥、印染為主的特色園區。北區規劃面積約為31.5平方公里,啟動區面積9.9平方公里。
管理體制不斷創新,運行機制日益完善。
宿遷經濟開發區在幹部人事管理、規劃建設環保管理、土地管理、財稅和工商管理等方面實行封閉運行。實行“政企合一,特區模式,封閉運行,實體運作,自立自強”的運作模式,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和開發集團總公司三塊牌子、一套班子運作,除有專門規定以外,享有自主的審批權、用人權和管理權。開發區把招商引資作為開發區工作的生命線,深化改革,創新機制,圍繞招商引資,努力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規律的內部運行機制。堅持“一區多園,三級聯動”的總體思路,結合地方實際建設特色工業小區,盤活資源,完善功能,形成規模,互動並進,共同發展。統一招商平台,統一優惠政策,進一步擴大了園區地域範圍,提高了園區承載力。

優惠政策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宿發[2008]6號檔案精神 ,明確具體的稅收獎勵標準、申報辦法和時間界限,及時足額兌現 稅收獎勵,打造誠信宿遷形象,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報時間:除了企業所得稅外,各稅種獎勵按季 兌現,申報期為每季次月1—10日;企業所得稅每年彙算清繳後於次月 10 日前申報。
第三條 土地稅費指耕地開墾費、農業重點開發資金、土 地使用變更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地管理費、勘測定界費、征地包乾服務費、耕地占用稅和契稅。
第四條 各項規費指建設過程中辦理規劃許可證、建設許可證等所繳納費用。
第五條 增值稅優惠期的第一年,每畝納稅(含出口退稅)低於5000元(標準廠房內企業每千平米低於3萬元),或交納增 值稅總額低於50萬元的不享受所有稅收獎勵,並相應減少優惠期。
第六條 大項目和外資項目特殊優惠中,“外資企業稅費政策比照內資企業順延一年”為順延優惠期的最後一年。
第七條 高新技術項目優惠:“如企業產品出口產值達到其當年產值的 70% 以上,給予企業開發區財政實際所得的全額資金扶持”,執行時間從投產年度起的第9年至第10年。
第八條 物流企業營業稅先按80%每2個月獎勵一次,如果全年入庫額超過500萬元,年終兌現剩餘的20%。且物流企業返還稅款的45%返還車船主,剩餘部分必須全部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凡是中央、省有關部門給予投資企業的各類優惠 政策,企業繼續享受,但同一優惠政策中只能選擇最優惠的政策 執行,每個項目不得重複享受優惠。
第十條 企業稅收優惠期,從各進區企業與管委會簽訂合 同承諾的投產期計算。對已簽訂進區契約的工業企業,長期不投產運營的,已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不作獎勵,待有流轉稅入庫時再按上述規定獎勵。土地、房產閒置時間抵沖優惠期。
第十一條 投資三產項目的稅收優惠。“新建、改造擴建的大型商業和專業市場”指一次性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
第十二條 市區高層建築已通過方案審查的,項目按原政 策執行;2008年3月7日之前,規劃設計要點中提出鼓勵建設高層建築,並在有效期內報送方案的項目,按原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涉及“規費減免”改“先征後獎”執行標準的, 已完成報批手續的 , 按原協定執行 ; 未辦理報批手續的 , 按現行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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